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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投短退”保险套利为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财物归属的实质审查为视角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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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投短退”保险套利为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财物归属的实质审查为视角

周峰剑律师、武月圆

一、案情概述

2020年4月,H保险公司与J保险经纪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J公司代理销售10年期年金险、20年期重疾险等产品,佣金比例高达首期保费的81%至150%。

同年7月,宋某与J公司签署责任管理方案,承包经营J公司某分公司,约定分公司由宋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宋某自行承担全部经营费用,每月仅需按比例向J公司支付管理费,剩余经纪费收入归宋某自行支配。

宋某发现涉案保险产品的佣金或佣金加退保现金价值远超首期保费,遂计划通过安排他人虚假投保后短期内退保的方式套取差价。

宋某以承诺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发展或招募18名投保人,在投保人无真实投保意愿、无长期续保能力的情况下,以自筹资金或“保单贷”等方式垫付首期保费,投保28份保单后一个月至一年内退保。

经审计,投保金额1760余万元,退保金额770余万元,佣金1570余万元,造成H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0余万元。

围绕宋某行为的定性,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即利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擅自侵吞了本应属于J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佣金。本文认为,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二、涉案佣金不属于“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须具备“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要件。

对“本单位财物”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仅凭财物的物理流向或账户归属作出形式判断,而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探究财物的真实权利归属。

宋某与J公司签署的责任管理方案明确约定:分公司由宋某独立核算,自行承担全部费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宋某每月仅需按比例向J公司支付管理费,支付该费用后剩余经纪费收入视为宋某自身盈利收入,由宋某自行支配使用,J公司不参与管理。这一约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第一,收益权已经让渡。J公司通过承包协议将分公司的收益权让渡给了宋某。在财产归属上,宋某所支配的佣金系合同明确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而非J公司的“本单位财物”。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第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宋某以个人自有资金承担分公司全部开支,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相应地享有经营收益。

涉案佣金是宋某以自身经营行为获取的对价,并非J公司所有的财物。如果一方面要求宋某独立承担全部亏损风险,另一方面又将经营收益认定为J公司财物,则在逻辑上难以自洽。

第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尽管宋某在工商登记上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具有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单位人员”外观,但实质上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

对于涉及承包经营关系的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仅凭职务外观即认定其占有的财物属于“本单位财物”。侵犯财产类犯罪需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若财产权属模糊则阻断犯罪构成。

三、宋某与J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单位人员”,不能仅凭形式上的职务任命,而应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隶属关系。

宋某与J公司之间是承包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一,双方签署的是责任管理方案(承包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其二,宋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全部经营费用,不享受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其三,J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已全权让渡给宋某,J公司不参与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支配。

承包经营者与发包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者在经营上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与发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因此,宋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四、宋某骗取的是H保险公司而非J公司的财物

本案中,宋某获取佣金的行为链条是:宋某安排虚假投保人投保→H保险公司误以为促成真实长期保险业务→H保险公司向J公司(实际由宋某支配)支付佣金。

实质审查的结论是:被骗的是H保险公司,H保险公司是基于对“真实长期保险业务”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遭受损失的是H保险公司,经审计H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0余万元,J公司并未因宋某的行为遭受财产损失。

五、行为未侵害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单一法益论的视角下,涉案佣金归宋某所有,宋某未侵害J公司的财产权;在双重法益论的视角下,J公司已将经营管理权全权交给宋某,宋某也未违背单位的管理制度。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法益理论,宋某的行为均未侵害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

六、结语

“长投短退”保险套利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负责人”的职务外观,而在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本单位财产。

宋某与J公司之间是承包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涉案佣金依约归宋某所有而非J公司财物,宋某骗取的是H保险公司的佣金而非侵占J公司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承包经营关系的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结合合同约定认定财物归属,避免仅凭职务外观即认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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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周峰剑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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