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借款收息,是民间借贷还是变相受贿?
李泽民律师、张利琪
引言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放贷收息型受贿这一种以“民间借贷”为外衣的新型受贿形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将自有资金出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只是日常生活中再寻常不过的民事行为。
但是,当出借对象是其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利率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借贷背后暗含职务行为的对价时,这笔看似普通的借款,就可能跨越民事借贷的边界,滑向违纪甚至犯罪的深渊。
来看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关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典型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404-001)。S某在担任H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先后向Y某出借140万元,Y某向S某支付利息总计282万元。审理法院据此认定S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是放贷收息型受贿行为。
大多数人看到如此高昂的借款利息会认为这就是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的根本原因。但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并非在于借款利息畸高,而在于Y某支付利息是为了答谢S某对其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等业务上的关照。
也就是说,二人的借贷行为构成了权钱交易的实质,S某利用自身职务上的权限,为Y某的商业行为提供便利,其收取的所谓借款利息,实际上是贿赂款。
该案件还有一处值得注意的点,法院在认定S某的犯罪数额时,并非将利息282万元全额认定为贿赂款,而是扣除Y某同期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息18%后,实际受贿数额为174万元。
看完上述案例,可能许多公职人员会发出疑问:我以后是否都不能借款给别人收取利息?借钱给他人是否就一定构成受贿罪?与他人约定合法合理的利息是否都会被认定为贿赂数额?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严格界分民间借贷与以放贷为名的受贿之间的界限。准确区分二者,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也直接关系到受贿数额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量刑。
本文针对公职人员民间借贷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从二者的区别、司法认定标准及辩护要点展开论述。
一、正常民间借贷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本质区别
从法律性质上看,正常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实施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民事法律保护。
其核心要素包括:借款人有真实的资金需求、借贷双方地位平等、利率约定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职权因素的介入。
而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放贷收息型受贿,正是将权钱交易隐藏在民间借贷的形式之下,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名,非法收受请托人输送的好处。
二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形式上是否有借条、是否约定利息,而在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利息是否合理、职权因素是否介入。
在认定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是否符合放贷收息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以能否体现双方具备权钱交易关系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放贷收息型受贿
基于上述本质区别,参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的认定意见,对于放贷型受贿行为,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借款人是否有真实资金需求。正常的民间借贷以解决借款人的实际资金困难为目的。如果借款人并无真实的用款需求,借款只是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的幌子,则可能构成受贿。
反之,从刑事辩护角度来说,如果能够证明借款人确实有真实资金需求,与出借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又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出借人就可能不会构成受贿罪。
二是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谋取利益。如果公职人员在借款前后利用职权为借款人提供了帮助,或者双方存在心照不宣的权钱交易合意,即便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因此,需要实质性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为借款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相关利益。
三是借款利率是否明显高于市场行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在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中,如果公职人员收取的利率未明显高于同期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则不会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四是借贷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正常的民间借贷通常基于亲属、朋友等私人关系,而放贷收息型受贿往往发生在公职人员与其管理服务对象之间。双方是否存在职权制约关系、借款是否发生在职务行为的关键节点,都是重要的判断因素。
三、辩护视角:几个值得关注的实务要点
了解司法认定逻辑后,从辩护视角来看,还有以下实务要点值得关注。首先,在办理放贷型受贿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公职人员出借资金时并没有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的意图,借款人也没有请托谋利的主观意思,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棒子打死,将其认定为受贿。
因此,认定受贿犯罪不仅要有客观上的权钱交易事实,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放贷收息型受贿案件中,并非全部利息都会被认定为受贿数额。实务中,受贿数额一般以超过同期请托人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对应的差额部分来认定。S某案中,法院扣除Y某同期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息18%后,实际认定受贿数额为174万元,而非全部利息282万元。
这意味着,即便可能涉嫌受贿,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部分仍可能会被剥离出来。受贿罪的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贿数额,若能将受贿数额打下来,可能争取无罪或罪轻的有利结果。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公职人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也就是说,并非公职人员所有的高息放贷行为都构成受贿,其有可能只是违纪行为,无需动用刑法规制。在辩护中,应当准确区分违纪与犯罪的界限,争取将案件定性在纪律处分层面而非刑事追诉层面。
四、小结
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公职人员依法享有将自有资金出借并收取合理利息的权利。但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在从事民间借贷时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
当出借对象是管理服务对象、利率偏离市场行情、职务行为与借贷行为交织时,合法的民间借贷就可能异化为违纪甚至犯罪行为。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实施民间借贷行为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审慎:一是尽量回避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二是确保利率约定符合市场行情,不畸高;三是确保借贷关系的真实性,留存完整的借款凭证;四是避免在履职过程中与借贷行为产生关联。
一旦面临相关调查或指控,及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理性而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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