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借贷型诈骗,堪称刑民交叉领域“最难啃的骨头”。表面上是借贷型诈骗,实质却是民间借贷纠纷——定性之差,天壤之别。长期以来,此类案件的司法追诉存在三大根深蒂固的错误逻辑,也是绝大多数此类冤错案件的根源:
第一,以欺骗行为直接推定犯罪。办案机关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借款时虚构用途、隐瞒经营亏损、夸大项目收益,存在虚假陈述,就属于诈骗的客观实行行为,直接满足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以损害结果倒推主观故意。单纯以“最终未能全额还款、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的事后结果,反向推定行为人借款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忽略市场经营风险、客观履约障碍。
第三,以刑事手段替代民事救济。将原本属于民间借贷违约、民事欺诈、债务纠纷的案件,不当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突破刑法谦抑性底线,违背司法机关严禁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核心政策。
肖律结合多年办理诈骗犯罪大要案的实务经验,立足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典型无罪案例,系统梳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以期为同仁提供参考。
一、定性之辩:“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根本分野,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主观心态深藏于心,司法实践中最大的误区便是“客观归罪”——将“欺骗行为+借钱未还”直接等同于“诈骗犯罪”。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非法占有目的”必须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推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精神明确指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正是辩护的空间所在——通过切断推定链条,推翻控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逻辑闭环。
二、核心辩点:解构“非法占有目的”的八大要素
结合肖律辩护经验及司法实践中的无罪判例,有效辩护需从以下八个维度逐一切入,构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体系:
(一)是否使用真实身份?
辩护要点:使用真实姓名、真实身份签订借款协议,本身就是认可债务、不规避民事责任的表现。若行为人以真实面目示人,且与出借人存在同事、朋友等社会关系,则缺乏“诈骗”的典型特征——因为一旦案发,其身份可被精准锁定,这与真正诈骗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心态截然不同。
典型案例:根据(2020)冀刑再3号肖某案裁判规则:行为人全程真实身份借款,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核心依据。若行为人无身份造假、无信息隐瞒、无匿名交易,即便存在用途虚构,也完全符合民事借贷特征,不具备刑事诈骗的隐蔽性特征。
(二)有无借条或借款协议?
辩护要点:借条、借款协议是民事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若行为人主动出具借条,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则表明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正如有案例所示,行为人出具借条且在案发前未被撤销,法院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三)有无持续还款行为?还款比例多少?
辩护要点:持续履约行为,是击穿“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武器。曾维诈骗无罪案中,行为人虽将借款用于赌博并最终失联,但两级法院坚持判无罪。核心理由之一便是:行为人在失联前,每一笔借款都按时支付高额利息,甚至主动归还部分本金。若其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根本不可能长期履约、持续付息。
典型案例:根据(2016)内刑再2号张某再审无罪案核心裁判逻辑:同一笔借款合意产生的债务,法律性质具有统一性,不可半民半刑。行为人每一笔主动还款,都是以客观行动宣告自身的还款意愿,且行为人已归还绝大部分,直接推翻控方“事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辩护时应重点梳理:累计借款多少?已还本息多少?还款比例是否显著?若还款金额已接近或覆盖本金,则民事纠纷属性更为明显。
(四)债权人有没有产生认识错误?
辩护要点:这是斩断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杀手锏”。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如果出借人明确表示,其出借款项是基于对行为人本人人品、家庭背景、偿债能力的信任或者基于高利回报,而非相信其编造的“借款理由”,则欺骗行为与交付财物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应当通过询问出借人、调取出借人陈述,精准捕捉这一“认识错误”的断裂点。
典型案例:甘肃地区法院在陶某辉涉嫌诈骗案(案号:(2018)甘0321刑初97号)中,法院判决无罪理由:(2)所谓的“被害人”明知这种投资具有高风险,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仍然将资金交由被告人用于投资,并非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分。
在张某再审无罪案(案号:(2016)内刑再2号)中,法院无罪裁判理由认为:被害人对借款用途“应当知情”影响“错误认识”的认定。
证人证言证实,李某有在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其应当知道张某参与赌博且有欠款。这一事实意味着:即使张某将借款用于赌博,也很难认定李某是因张某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因为李某对借款用途是知情或应当知情的。
(五)借款的真实用途是什么?
辩护要点:虚构借款用途是控方指控诈骗的常用理由。但“用途虚假”不等于“刑事诈骗” 。
典型案例: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第1432号指导案例黄某诈骗无罪案中,行为人虚构“能办理机场车辆运营”的事实借款,但法院仍判无罪。关键在于:行为人虽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在出借人未催款时主动提出还款,且具有还款能力。这再次印证——用途的欺骗性只是判断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即便借款被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也不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仍需结合其他要素综合判断。
(六)有无挥霍、逃匿、转移财产、用于非法用途?
辩护要点:这类行为确实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但绝非一票否决。失联不等于逃匿。曾维案中,行为人虽然更换联系方式离开城市,但出走前专门发短信委托父亲代为偿还债务。法院认定:其逃避的是追债压力,而非还款义务。同样,因突发疾病住院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失联”,也不应被认定为恶意逃匿。
(七)不能归还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
辩护要点:因客观经营风险、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还款,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只有“能还而不还”“有钱却挥霍导致无法还”,主观上不想还,才可能指向刑事犯罪。若行为人将款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因投资失败、商业风险而无力清偿,绝不应上升为刑事诈骗。
(八)事后态度如何?
辩护要点:案发后是积极协商还款,还是百般抵赖、拒不认账?在张某再审无罪案(案号:(2016)内刑再2号)中,法院裁判理由认为:张某的还款方式不仅包括银行转账,还包括“以房抵债”——即以房产抵偿债务。这种积极偿债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以房抵债说明行为人愿意用自身资产来清偿债务。这与“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模式恰好相反。一个愿意用自己的房产来抵债的人,其主观状态显然不是“不想还”,而是“想尽一切办法还”。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借款归还达成合意,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三、经典无罪案例的启示
案例一:曾维诈骗无罪案(借贷赌博、跑路失联仍判无罪)
该案是最具颠覆性认知价值的经典案例。行为人虚构借款理由,将160万借款用于赌博,输光后更换联系方式离开,彻底失联。检察院抗诉,但两级法院坚持无罪。核心逻辑:客观上有虚构、违规行为,只要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绝对不构成诈骗罪。法院从四大方面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①全程履约付息、归还本金;②跑路前委托家人还款;③到案后继续还款、达成协议;④出借人未因虚假理由产生错误认识。
案例二:黄某诈骗重审无罪案(虚构事实但主动还款仍无罪)
行为人虚构能为他人办理机场车辆运营的事实借款73.5万元,一审、二审均判有罪,最高法不核准后发回重审,最终判无罪。法院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后主动提出还款,且具备还款能力,出借人因索要高额回报拒绝收款并报案,行为人有还款能力且未逃匿,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三:张某某诈骗无罪案(借款用于归还赌债、签还款协议仍无罪)
行为人借款后持续归还借款,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再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判无罪。
四、综合辩护策略与原则
(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坚决反对客观归罪。不能因为“钱没还上”就反推“一开始就想骗”。辩护人应引导法庭全面审查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部证据,严禁以结果倒推主观故意。
(二)善用刑法谦抑性原则
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绝不动用刑事手段。刑法是最后法、保障法。对于处于灰色地带的借贷纠纷,应当优先考虑民事救济途径。辩护人应大声疾呼:不应鼓励被害人滥用刑事报案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
(三)响应国家政策:严禁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融资、民间资金拆借,即使出现还款困难,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法治化途径解决。辩护人应旗帜鲜明地指出,将正常的商业风险升格为刑事犯罪,不仅违背刑法精神,更破坏营商环境。
结语
涉特大借贷型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是一场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攻防战。辩护人需像精密手术一般,从身份真实性、借条协议、还款行为、认识错误、资金用途、事后态度等八大要素逐一切入,用“履约铁证”击破“主观故意推定”,用“客观原因”解释“未能还款”。唯有如此,方能在刑民交叉的迷雾中,为当事人寻得那线生机——让民事的归民事,让刑事的归刑事。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