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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龙头企业强迫交易涉黑案背后的谬误入罪逻辑及有效辩护——从W某被控强迫交易谈涉黑案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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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龙头企业强迫交易涉黑案背后的谬误入罪逻辑及有效辩护——从W某被控强迫交易谈涉黑案有效辩护

黄坚明律师、麦麦提江·艾山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W某系某市建材行业协会会长,其在某市还经营着规模最大的建材批发市场。因经营规范,客源稳定,W某所经营企业在区域市场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某市建材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质检标准与价格指导区间,引导会员合规经营,同时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商户,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等行业内部惩戒措施。

后部分受处罚商户心生不满,叠加同业中小竞争对手联合举报,某地办案机关在扫黑除恶、反垄断专项背景下,便对W某贴上“垄断市场、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标签,便以W某等涉案人员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他人交易为由,对其以涉嫌强迫交易罪立案侦查。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W某凭借自身经营优势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涉案行为,以及其通过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为,究竟是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还是属于正常市场竞争与行业内部管理范畴的适法行为?

准确区分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正常行业自律管理与强迫交易犯罪,防止将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常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行为不当升格为涉黑刑事犯罪,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

二、垄断市场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案件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暴力、威胁手段是强迫交易罪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必须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前提。这里的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实施强制力,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

(二)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交易是核心实质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本质在于违背交易对方的真实意愿,通过强制手段使对方被迫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交易相对方基于对商品质量、价格、服务的认可而自愿选择交易,即使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行业影响力,也不构成强迫交易。

关键在于审查涉案交易是否基于双方真实合意,是否存在“不交易就遭受恶害”的被迫情形。W某经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是客观事实,但W某所经营企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与其是否强迫交易对象进行交易涉案商品或服务本身,则是两码事。

(三)市场支配地位与强迫交易罪存在本质区别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较高市场份额,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本身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这与通过持续强迫交易而形成的反法治的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本身必然有实质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在行为手段、危害程度、法律后果上均有本质区别。

前者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规制,后者则要求达到暴力威胁、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不能因某企业市场份额大、定价能力强、行业话语权高,便直接推定其持续实施了强迫交易涉黑犯罪,这样的入罪逻辑当然荒谬。

(四)行业自律管理与刑事犯罪的严格界限

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对会员企业进行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实施内部惩戒,属于行业自治范畴。只要行业自律措施未超出章程授权范围,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未侵犯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即便个别被处罚商户感到利益受损,也应通过民事途径或行业内部投诉程序解决,而非动用刑事手段。

因此,不管是从什么角度分析,此案涉及的正常商业经营活动、行业自治管理与刑法意义上的强迫交易涉黑犯罪本身,必然有实质性区别,合法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必然有实质性区别,这是司法规律所在,更是案件真相所在。

三、W某涉强迫交易涉黑案当然无罪的法律分析

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以及根据W某本人反馈的情况,我们坚持此案无关强迫交易涉黑犯罪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W某所经营企业成为当地行业头部企业,纯属基于其长年累月的合法经营,并非基于长期违法经营、持续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所导致的,这在法律上是两码事。

根据在案事实,根据W某所反馈的信息,W某所经营企业的市场领先地位系多年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合理定价的市场竞争结果,与商户之间的交易均有真实的买卖合同、明确的交易标的与市场价格,W某仅实施了正常的商品销售与行业管理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表明W某实施了殴打商户、毁坏财物、堵门断路、人身威胁、恐吓家属等持续性强迫交易的典型违法犯罪实行行为。

本案中W某仅实施正常商品销售与行业管理行为的客观事实,无任何暴力威胁等强迫交易典型实行行为的客观事实,可以直接证实W某涉案行为完全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及实质性入罪要件。

根据在案事实,W某及其企业市场份额较高,系正当市场竞争的结果,而非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价格优势源于规模效应和供应链管理,客户稳定源于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行业话语权源于协会章程授权和会员认可。这些正当的商业成就,不能倒推为“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的犯罪证据。

本案无任何事实表明W某实施了限定交易、搭售商品、歧视性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无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客观事实。仅凭市场份额数据和行业协会管理行为便认定强迫交易罪,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背。

本案中W某市场份额高系正当市场竞争结果的客观事实,无任何限定交易、搭售商品、歧视性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客观事实,更无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行为的客观事实本身,可以直接证实W某一案实属将正当商业成功错误升格为刑事犯罪的冤假错案。

其二,W某任职会见的行会协会对个别行业商户作出行业惩戒处分的做法,不管合法与否,都不应认定为W某的个人行为,也不应认定为W某个人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更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强迫交易涉黑犯罪行为,这在法律上同样是两码事。

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W某通过行业协会对违规商户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系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实施的行业内部自律管理,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程序规范,与强迫交易罪中以恶害相通告的“威胁”存在本质区别。

在无任何暴力威胁行为、无任何商户因恐惧而被迫交易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客观基础。

本案中W某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实施内部自律管理的客观事实,与强迫交易罪中以恶害相通告的“威胁”存在本质区别的客观事实,前者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行为,后者是凭空虚构的W某个人及其所经营企业涉嫌实施的所谓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这可以直接证实W某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威胁要件。

其三,本案缺乏足够的W某本人或其经营企业强迫他人交易的违法犯罪案例及相应的有罪证据链,涉案办案人员拿其任职行业协会及该协会惩戒内部商户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根据,认定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认定此案存在涉黑犯罪的结论则明显荒谬。

根据在案事实,W某自始至终实施的是正常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行为,不存在“着手”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在缺乏暴力威胁行为、缺乏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易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认定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的基础,不能以未遂、预备形态认定W某构成犯罪。

本案中W某自始至终实施正常市场经营、市场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不存在“着手”实施强迫交易客观事实,可以直接证实本案不具备认定犯罪未遂、预备形态的客观基础。

据此,我们始终坚持:本案中W某始终实施正常市场经营与行业自律管理行为的客观事实,无任何暴力威胁等强迫交易实行行为的客观事实,无任何商户因恐惧而被迫交易的客观事实本身,可以直接证实W某一案实属缺乏强迫交易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冤假错案。

其四,本案中W某与商户之间的交易系双方自愿,未违背他人意志,未侵犯交易自由法益本案主观要件及侵害法益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W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是彻彻底底的错案。

根据在案事实,W某与商户之间的每一笔交易均有书面合同、明确价格、正常结算,商户基于对商品质量、价格优势、售后保障的认可而自愿选择交易,交易后双方正常履约、长期合作。W某这种基于市场选择、等价有偿的交易关系,与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单方面强制他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模式完全不同。

本案中W某与商户之间均有书面合同、明确价格、正常结算的客观事实,双方基于市场选择等价有偿交易的客观事实,可以直接证实本案交易系基于真实合意,未违背他人意志。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实质在于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破坏他人的交易自主权,根据本案在案事实,大量商户基于商业利益考量自愿选择合作,缺乏“违背他人意志”这一核心要件,W某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中大量商户基于商业利益考量自愿选择合作的客观事实,缺乏“违背他人意志”这一核心要件的客观事实,可以直接证实W某的行为未破坏交易自主权,未侵犯交易自由法益。

因此,本案中W某与商户之间基于市场选择、等价有偿、自愿合作的客观事实,大量商户基于商业利益考量自愿选择交易的客观事实,缺乏“违背他人意志”这一核心要件的客观事实本身,可以直接证实W某一案实属未侵犯交易自由法益、不符合强迫交易罪实质要件的冤假错案。

其五,我们坚持W某主观上不具有强迫交易的犯罪故意此案行为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本身,恰好反证此案纯属错案。

根据在案事实,W某作为行业协会会长和企业家,其主观认知始终是在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业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质检标准文件、价格指导会议纪要等客观材料,均证明其行为系在制度框架内行使行业管理职权。

W某这种公开、规范、透明的管理方式,与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蓄意使用暴力威胁、强行攫取不法利益的主观心态截然相反。

W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暴力犯罪记录,且其行为模式完全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和行业管理规范,仅凭个别被处罚商户的片面之词和市场份额数据便推定其具有强迫交易的犯罪故意,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因此,本案中W某公开、规范、透明行使行业管理职权的客观事实,其行为模式完全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和行业管理规范的客观事实,与强迫交易罪蓄意使用暴力威胁、强行攫取不法利益的主观心态截然相反的客观事实本身,可以直接证实W某一案实属主观上不具有强迫交易犯罪故意的冤假错案,更是主观要件明显不符的涉黑错案。

综上所述,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应始终紧扣三个核心实质要件: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是否违背交易相对方的真实意愿,是否破坏了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秩序。

根据全部在案事实和证据,W某无任何强迫交易的客观行为,与商户的交易均系自愿选择、等价有偿,行业管理行为完全符合协会章程,不存在任何强迫交易的主观犯罪故意。

若仅因竞争失利者的不实举报和市场份额数据便将正当经营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不仅背离罪刑法定原则,更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企业做大就必然涉罪”的不良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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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主任,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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