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非法集资,犯罪金额计算有何不同?
曾杰律师、陈俊泓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刑法体系中所界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在狭义层面上主要包含两种具体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
这两种罪名虽然在行为表现上具有相似性,即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囊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集资诈骗罪也有其特殊之处,即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成立时,不仅需要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必须额外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所吸收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特殊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具有多重的法律意义:
一方面,它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性构成要件,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准确认定;
另一方面,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与否,还对两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计算产生决定性作用,从而在量刑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产生实质性影响。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金额以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先假设一个情形。
A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扩大该公司的经营生产规模,A某铤而走险,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大肆举债,并将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少部分用于对债务到期投资人的还本付息。
经办案机关以及司法审计机构核算,在案发时,A某及其所控制的公司已经实际吸收公众存款七百万元,并且对部分债务先行到期的债权人归还本金三百万元。
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所判处的法定刑也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就出在这里,若归还的本金可以扣除,那么犯罪嫌疑人A某的犯罪数额为七百万减去三百万等于四百万元,低于法定的二档刑罚要求的吸存数额,刑罚就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归还的本金不可以扣除,那么犯罪嫌疑人A某的犯罪数额就是七百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差距显著。
相关司法解释对这类情形做出了规定,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将资金成功吸收,不论该笔资金的后续使用途径是什么,都可以将该资金纳入犯罪数额。
A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不应当扣除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的三百万元,故A某的犯罪数额为七百万元。
3.集资诈骗罪,犯罪金额只计算实际骗取的资金
但是,如果我们将上面所举的例子做一点小小的改变,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假设A某所实际控制的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该公司并没有任何的实际业务,A某在对集资参与人宣传的还本付息根本不可能实现,这些被吸收的资金实际上也没有投入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大部分被A某用来个人吃喝玩乐,挥霍使用,小部分被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归还已经到期债权人的债权。
在案发时,A某及其所控制的公司实际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也是七百万元,已归还本金也是三百万元。
但是,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集资诈骗的数额,只是实际骗取的资金数额,已经通过归还本金的方式返还集资参与人的部分金额,不能计入集资诈骗数额。
4.“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影响两类非法集资的犯罪金额计算
两种非法集资类型犯罪,在认定犯罪所涉及的具体金额时,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认定方式的原因,笔者认为,正如上文所述,关键在于集资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案涉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集资诈骗的过程中,在实际收到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后,都已经实际取得了该笔款项金额的实际控制权与支配力,也就是说,集资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将该笔款项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有着完全的决定权。
而如果集资人选择将该笔钱款通过归还本金的方式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因为此时集资人将完全处于自己占有之下的资金返还给了所有权人,那么就很难对集资人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指控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罪,当然缺失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数额,当然应当扣除返还本金的部分金额。
比较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没有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案涉资金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是否返还本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也就并不重要了,因此非法吸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不会扣除返还本金的部分金额。
5.小结
综上,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犯罪金额计算上存在显著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以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其犯罪构成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返还本金与否,对该罪的犯罪金额认定没有影响。
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金额只计算实际骗取的资金,由于该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集资人返还本金时,很难认定其具有此目的,指控该罪会缺失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认定该罪数额时应当扣除返还本金的部分金额。
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的犯罪金额计算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也应当重点关注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金额的计算,为当事人争取、保障其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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