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法条评析
从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不限制人数和次数,也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容留、介绍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就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但犯罪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求介绍人认识到被介绍的卖淫者是未成年人,如果单纯根据外表、行为举止来判断,很多未成年人的特征并不明显,甚至为了卖淫刻意扮成熟,因此,在案证据若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卖淫者是未成年人,那么应按照缺乏主观犯罪故意判定无罪,不能单纯依据结果归罪。
案例分享一
马律师整理了多个不起诉案例,证实司法实践中缺乏介绍人明知卖淫女是未成年人证据的情形下,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1:阮某甲介绍卖淫案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3号」
【案情简介】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朱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招揽嫖客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阮某甲负责接送卖淫女并分成。
【不起诉理由】首先,此阮某甲交代自己多次接送邵某某去卖淫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其次,阮某甲是否明知卖淫女邵某某系未成年人也没有证据可以确认,不能确定阮某甲是在明知卖淫女邵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形下仍负责接送为朱某某的介绍卖淫行为提供帮助。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苏某某介绍卖淫案
「鹤工检诉刑不诉〔2018〕44号」
【案情简介】2017年5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介绍卖淫女殷某某(13周岁),在鹤岗市某宾馆,与嫖客孙某某和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苏某某分得嫖资250元。
【不起诉理由】经查,苏某某介绍殷某某卖淫时,主观上是否明知其系未成年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3:肖某某介绍卖淫案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81号」
【案情简介】2018年6月,肖某某在经营招待所期间,为嫖客李某甲介绍卖淫女李某乙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号房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收取嫖资120元并获利10元。经查李某乙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肖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李某乙系未成年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4:钱某某介绍卖淫案
「匀检公诉刑不诉号〔2016〕37号」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5日,钱某某提出向郑某某介绍卖淫女,并联系肖某某(已不起诉)代为物色。后卖淫女赵某某(未成年人)在肖某某的告知下与郑某某完成性交易1次,收取费用70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钱某某虽然在客观上伙同肖某某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但其对失足女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不知情,故其上述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故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例5:赖某某介绍卖淫案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Z62号」
【案情简介】2018年5-6月,付某、黄某某组织14岁彭某某卖淫,因接单少,赖某某介绍何某与其合作,并提议招募更多卖淫女,后新增17岁谢某某、16岁邹某某。6月10日,赖某某按何某要求安排谢某某卖淫一次并转账费用。之后,赖某某回单位上班就没有继续介绍卖淫了,由何某负责派单给付某等人。
【不起诉理由】经查,证实赖某某介绍了二人以上卖淫的证据不足,也无法证实赖某某明知卖淫女谢某某是未成年人仍介绍其卖淫,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分享二
除此之外,若存在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存在从犯、立功、坦白等情节的,且能够认罪、悔罪的,也可酌情不予起诉。
案例6:石某甲介绍卖淫案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案情简介】2019年4月或5月某日,石某甲为张某甲介绍未成年陪酒女严某某、熊某某提供性服务,均遭拒绝。后石某甲带熊某某与张某甲见面并收取4000元,但由于董某乙电话催促,石某甲便带着熊某某离开张某甲房间,熊某某未完成卖淫行为。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刚刚达到追诉立案起点,且介绍卖淫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的买卖行为未完成,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案例7:孙某文介绍卖淫案
「望检公诉刑不诉〔2018〕47号」
【案情简介】2016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杨某甲(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共谋通过介绍卖淫活动非法牟利,孙某某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给杨某乙作为卖淫名片上的招嫖电话。期间,三人共介绍未成年卖淫女黄某甲(化名)卖淫3次。
【不起诉理由】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例8:曾某某介绍卖淫案
「钟检诉刑不诉〔2018〕4号」
【案情简介】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先后三次介绍未成年人朱某某(2002年8月出生)从事卖淫活动,6月1日和4日,曾某某两次以1200元价格为朱某某介绍嫖客陈某某,并容留二人在其租住地发生卖淫嫖娼关系;8月30日,曾某某再次以1200元价格为朱某某介绍嫖客陈某某,后陈某某经朱某某介绍与侯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介绍卖淫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马律师分享办案经验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介绍一名未成年人卖淫,案发的原因大概率是未成年人举报,马律师最近在办的案件就是这样一起案件,17岁未成年人让行为人给其介绍嫖客,后因其怀疑分赃不均将介绍人举报了,因卖淫者是未成年人,举报当天介绍人就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侦查阶段,马律师通过会见得知介绍人直到办案民警告知才知卖淫女是未成年人,该案极有可能因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因此,该案有可能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者撤案。作为辩护律师,要从会见过程中捕捉案件细节,只要存在无罪的辩护空间,应尽最大的努力去帮当事人争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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