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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中的支付和换汇业务,何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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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到2025年这几年,爆了几起“看着不像地下钱庄,但死得比经典对敲还标准”的案子,即通过虚假贸易形式提供换汇服务,进而被指控非法经营罪。原因就在于,这类公司一旦案发,会分别脚踏非法买卖外汇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两条船,看法检会取择哪一个方向进行起诉(不会数罪并罚)。

案一:云工案(某省,编合同型·收汇侧)

这是最朴素的一代“假服贸”换汇服务案。比如平台方开发了一个叫“云工”的小程序,主打灵活用工居间撮合。换汇需求主体(即客户)境外公司在云工上发布软件或者设计外包需求单——当然,事后证明,这些需求完全是编出来的,没有人真的去干活。

然后平台方在某省某县城批量注册一批科技类空壳公司,当然,你可以理解这一些平台方就是地下钱庄。

境外公司按“用工量”以美元把“劳务费”打进科技类空壳公司的对公外币账户。这些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外贸或外汇资质,名义上是在云工上“接单”的科技公司。空壳公司拿着编造的服务合同和发票,去当地银行走服务贸易结汇,把美元换成人民币。结汇后的人民币再转回境外公司指定的境内账户,完成整个换汇闭环。

平台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平台费,境外公司则省下了20%到25%的企业所得税。

这个模式的关键点在于“合同可虚构”——服务贸易结汇主要看合同、发票和交付物(邮件、验收单之类),物流单据根本不需要,造假成本极低。而且空壳公司注册在三四线县城,当地银行对“软件外包劳务费”这类业务的展业审核比较松。

整个流程中间,平台就是利用服务贸易的空壳来实现换汇服务,但是实际上它也涉及了支付结算类的非法经营:一批空壳公司的对公账户集中做“归集美元→结汇→分发人民币”的操作,形成了一个类银行的资金转移和清算池。

因此,这一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就在于合同的真假,到底有没有真实的用工需求和接单服务,或者是说,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说相关的股东或者是员工对于整个业务模式只是了解表面的合法性,其本身也没有参与,或者是对于实际的换汇业务并不明知,才有可能逃脱刑事处罚。从辩护角度而言,这类“编合同型”服贸换汇案,辩护有两个可争点。一是“支付结算池”的举证——空壳集群的“归集→结汇→分发”是否构成225第三项“类银行资金转移”,在2019《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后虽可将买卖外汇装入三项,但“支付池”的举证责任仍在检方,若部分订单夹杂真实外包,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二是从犯分层空间大:这类案件相关的人员往往会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谁是主要决策人?谁是相关的技术负责人?谁是商务推广者?谁是业务对接人?哪些人是主犯?哪些人是从犯?哪些人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等等。

案二:亦付案(该案是央视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

这一模式比前面讲的云工案“高级”一层。亦付科技的玩法是:从洗钱团伙手里购买一批“有跨境电商资质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本来就能在持牌收单机构(如连连、Airwallex)下面开通商户号,用于接收外卡收单的结算款。

亦付把境外博彩、交友网站的充值流量接进来,伪装成“境外消费者购买中国电商的数字商品”——比如软件、皮肤、会员订阅。这类目最大的好处是没有物流,收单机构做KYC时主要看店铺截图、订单记录和支付回执,物流单那栏直接填N/A,造假门槛很低。

资金路径则是境外消费者刷Visa卡付款,走Visa卡组织到中国的收单行(比如中国银行),收单行把外币结汇成人民币,划进持牌收单机构的央行备付金专户。收单机构按日结算指令,把人民币从备付金专户划到“商户”的对公账户——这些“商户”就是亦付控制的那批贸易公司壳。钱一到壳公司的对公账户,亦付就能用U盾转走,分给灰产客户,自己赚千分之三的手续费。

这个模式的缝位有两层。第一层是收单机构的KYC审核偏松,数字商品类目没有物流单据要验,店铺截图和订单记录都可以伪造。第二层更关键:备付金这道国家设定的安全锁只锁到“专户划给商户对公户”这一步,钱划出去之后进了壳公司的普通对公账户,央行管不着了,商业银行只看“公转公”和附言是否合理,不会逐笔拦截。

亦付的“支付池”特征被收单机构混同——换汇动作(美金变人民币)是收单机构和银行做的,亦付自己不当结汇主体,只当“控制一堆商户号的接款方”。所以它在法条适用上比云工更摇摆:理论上更贴225第四项“买卖外汇”,但下游“多商户号加对公分发”那截仍然够得上第三项“支付结算”的类银行资金转移。实践中,多数法院跟检察院会把其非法买卖外汇服务和支付结算混同起诉为一个非法经营罪,看地方检法怎么取舍重点。

案三:法治日报报道的东城购汇案

此前法治日报披露过一个案子,跟前面两个方向相反——前面是收汇侧(境外美金进境内变成人民币),这个是购汇侧(境内人民币出去变成境外美金),也就是骗购外汇。

杨某某注册了多家跨境电商公司,跟国内某支付公司签了跨境支付协议。他从天津某跨境物流公司以每条0.3元的价格购买了30多万条真实的海关订单数据——这些订单原本是走完9610跨境电商通关的真单,姓名、身份证、手机号、收件地址全是真实的。

买到真单之后,他只改两个字段:商品名(比如“发圈”改成“服装配件”),价格(比如0.5美元改成15美元)。然后把改完的订单上传给支付公司,申报购汇。支付公司按15美元的单价给他购汇额度,差价就是骗出来的外汇。

这个案子最反常识的点是:海关确实核验过这些订单,但核验的是报关时的原始价格(0.5美元),锁在海关系统里改不了。东城钻的是两道监管之间的价格不对碰——海关管“货出去了没有”,支付机构管“汇出去了没有”,2024年之前这两套系统不实时对碰商品的申报价格。支付机构核验订单时,看的是“订单号是否存在、人和货能不能对得上”——30万条订单号全是真的,自然能过。外管局则是事后抽查为主。

再加上支付机构内部有内鬼(客户经理曹某某收了30多万贿赂,负责通风报信),这套“真订单改价格”的玩法就跑通了6.8亿。物流是真的,报关是真的,订单号是真的,只改一个价格字段——比亦付那种编店铺还难被系统识别。

东城案是两罪竞合——骗购外汇罪(特别法)加225第四项非法经营(普通法),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如果骗购外汇罪的“骗”字证据不足(比如部分单是“买数据改价”而非“伪造单证骗银行”),应退回定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更低(骗购外汇罪“数额巨大”五到十年、“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而225第四项“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另外,司法会计鉴定的口径是金额辩护的主战场——6.8亿是按改后价全额算的,还是按差价算的?鉴定方法不同,涉案金额差很多。

三类非法经营案的核心差异

三个案子经济实质全是非法换汇(购汇),差别在于造假手法和钻的监管缝位不同。

云工是最初级的一代,全凭编——编合同、编发票、编服务贸易背景,走银行服贸结汇通道。缝位在“合同可编”,死穴是空壳集群太集中,支付池特征太明显,容易被一锅端。

亦付是第二代,编加借——编店铺和订单,但换汇动作借了真持牌收单机构的通道。缝位在收单机构KYC松和备付金出口后对公户自由转。支付池特征被收单层稀释,法条适用上在三项和四项之间摇摆。

东城是第三代,买真单改价——连编都不用编,直接买真实的海关订单数据,只改价格字段。缝位在海关和支付机构两道监管不实时对碰价格。支付池特征弱,走骗购外汇罪加第四项。

造假成本从低到高:云工案(全编)低于亦付案(编加借)低于东城(真单改价)。东城案最“高级”,因为物流、报关、订单号全是真的,只改一个价格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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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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