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从贷款到涉嫌帮信罪
张三因为个人征信不过关,通过网络联系到一个号称“银行内部人员”的“专业团队”,希望能通过他们获得贷款。对方安排了几名身穿“银行制服”的人,与张三见面并拿走了其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承诺第二天上午放款到账。然而,第二天却以“贷款办不了”为由将物品归还,张三随即离开并未再追究。
半年后,侦查机关找到张三,称其银行卡涉嫌协助电信诈骗走流水达40万元,张三因涉嫌帮信罪被立案调查。在讯问中,张三如实供述,但因更换手机,无法提供相关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的清白。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张三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检察院提出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这一案件的结果引人深思:张三显然是被所谓的“专业团队”欺骗,其主观上并不知情,更未收取“好处费”,却陷入罪责之中。
二、案件反映的问题:证明责任倒置
在“两卡”类帮信罪中,关键的定罪要素包括:①是否明知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犯罪活动;②是否收取了相关“好处费”。
理论上,这两点都应由侦查机关负责取证,由公诉人运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犯罪故意与非法获利。然而在实践中,“两卡”类帮信罪案件数量众多,办案机关为追求效率,不仅证据收集粗糙,甚至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可能都是套的其他案件的。
由于侦查机关未能收集充分证据,这类案件中,往往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如果嫌疑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可能会因“无从解释”而被认定构罪。这与刑事案件的“疑罪从无”原则背道而驰。
三、证明责任倒置会使无辜者卷入刑事诉讼
从法律原则出发,公诉人应对犯罪事实的存在和嫌疑人主观明知负责举证。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实践中电信诈骗打击力度高,类似案件中办案机关“先入为主”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对个体权利造成侵害,也可能导致更多无辜者被卷入刑事诉讼程序。
本案中的张三是一个典型的“受害者型”被告人:
1. 没有主观恶意:从其行为看,张三主观上是为贷款需求而联系对方,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并无帮助电信诈骗的故意。
2. 没有非法获利:张三不仅未收取所谓的“好处费”,还为此倒贴了开酒店房间的费用。这一点应成为证明其无罪的重要事实。
3. 被骗情节明显:涉案团伙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出现,明显是利用张三的法律意识薄弱与急于贷款的心理实施欺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三能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则可以证明其贷款的真实需求和被骗的事实。然而,由于手机丢失,证据缺失,使张三无法反驳“模板式”指控,只能通过认罪认罚争取轻判。这一结果不仅令人遗憾,也暴露出当前法律实践中的深层问题。
四、应对措施
1.当事人
①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开酒店的支付记录等,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和被骗的事实。
②主动配合调查:在案件初期,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说明案件事实,避免被“模板化”定罪。
2.辩护人
①审查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审查侦查机关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证明当事人“明知”、“获利”的相关证据。
②抓住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粗糙这一点,将“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暴露出来,让证明责任回归到办案机关。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明知”或“获利”,可以向侦查机关反映出这一问题,并主张撤案,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主张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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