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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文书】关于H省Z司法鉴定中心违法鉴定的投诉信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0-30

尊敬的 XXX司法局  :

我是H省S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W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告人W的投诉代理人,曾杰律师。

本人在旁听庭审过程中发现Z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xxxxxxxxxxx号)中超出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并且相关鉴定方法违反司法鉴定规则。具体理由如下:

1.超出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

通过查询其司法鉴定许可证,Z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电子数据鉴定(存储介质数据固定;电子数据搜索,提取;网页数据获取;网络数据包获取及分析;计算机系统操作行为分析;电子邮件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电子文档真实性(完整性)鉴定;文件一致性鉴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没有包括司法会计鉴定。

但Z司法鉴定中心在该份鉴定意见中进行了大量司法会计鉴定中才有的收益的计算和统计,以及按照口供中的收益比例来计算获利的鉴定活动,超出了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的电子数据鉴定范围。因此,Z司法鉴定中心经营范围在不包含“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却从事了相关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2.鉴定意见的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合法、明确的授权

根据检察官出示的证据,《鉴定聘请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涉案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案罪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这一委托事项并没有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层级关系、资金追溯等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在未有明确鉴定事项的情况下自由发挥进行鉴定,并凭借自认为的鉴定需求,得出了本案关于传销层级、资金溯源的鉴定意见,这显然是违反司法鉴定必须有明确委托事项的法律规定的。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鉴定意见书使用的检材来源不明,不具有合法性

其一,根据庭审过程了解的情况,Z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共使用了6份检材,来源于一张涉县公安局提供的光盘,光盘内有6份文件。但检察官出示的《提取笔录》显示,S县公安局提取到的是2份文件,存储于一张光盘中。因此,作为司法鉴定检材的光盘与公安机关在区块链浏览器上提取并存储的不是一张光盘。作为检材的6份文件不能证明是从何处取得,检材来源不明,不具有合法性。

其二,根据庭审过程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提取电子数据后没有进行提取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未作任何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在取得检材后,并未意识到检材未作完整性校验的问题,鉴定机构拿到的检材无法与原始检材进行完整性校验值比对,导致无法确认检材是否系原始检材,是否被篡改。这也是为何公安机关提取到2份文件,而鉴定机构却拿到了6份文件进行鉴定的根本原因,因为检材根本就不是原始文件,而鉴定意见是在错误的、非法取得的检材的基础上进行的鉴定,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4.Z司法鉴定中心存在依据口供出具鉴定意见的违法情况

其次,该份鉴定意见中计算获利所使用的比例数据——“x%”,仅来源于当事人的口供而非电子数据检材,也并非本案其他客观证据。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没有验证x%层级返利的真实性,反而是在未验证该返利真实性的情况下,依据未作为检材的口供直接算出了各被告人的收益,这部分鉴定结论完全是凭空捏造的。同时也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2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5.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别对待和不公正

在计算收益时,还存在明显的“差别对待”,对于被告人W收益的计算数据筛选自“非添加流动性”、“添加流动性”和“移除流动性”,而对其他同案人收益的计算数据只筛选“非添加流动性”和“移除流动性”,导致被告人W的收益较同案人多出一个版块,存在明显不公正。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贵单位立案调查Z司法鉴定中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在未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出具鉴定意见、使用非法检材出具鉴定意见、根据口供凭空捏造鉴定结论以及在鉴定中的差别对待导致结论明显不公正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恳请贵单位秉公执法,依法要求Z司法鉴定中心撤回xxxxxx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保证司法鉴定和刑事案件的公正性,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避免因非法鉴定意见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此致

xxx司法局

                                         投诉人:曾杰

                                              20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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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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