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匠心辩护,助力寻衅滋事案嫌疑人终获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严某(化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周峰剑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该案后,于近日收到某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严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
严某系一名未成年人,2023年3月一天,严某与朋友几人一同去某娱乐场所消费,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及嘲笑某朋友。严某等人被拒绝后到附近喝酒,酒后严某等人决定到该娱乐场所殴打泄愤。之后回到娱乐场所看到其一名工作人员便冲上击打,其朋友亦持餐具追打工作人员到娱乐场所内,与其他工作人员对打,因工作人员众多而逃跑,但其中一人被抓。之后,严某回到娱乐场所交涉欲换其朋友,但遭到工作人员的控制及殴打,严某经他人进行报警,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经鉴定严某等嫌疑人轻微伤,被害人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严某等人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涉嫌罪名及刑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办案札记
接受严某父母的委托后,周峰剑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严某,了解案件详细经过,同时尽可能安排时间多次会见耐心地安抚未成年人严某焦虑心情,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
经了解案情初步分析,严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值得商酌,即使认定严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情节显著轻微,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且严某有主动报案等情节。
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周律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及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为严某家人提供意见,严某家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决定对严某不批准逮捕,严某随即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离开看守所。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周峰剑律师详细阅卷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结合证据详细分析严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值得商酌的问题,并且即使认定严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其在涉嫌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且具有多方面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条件,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于该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回应,经过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取承办检察官、嫌疑人及家长、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等各方意见及评议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严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决定对严某作出不起诉。
至此,辩护律师匠心辩护,实现有效辩护的效果,检察院充分考虑该案事实和情节,对未成年嫌疑人不起诉,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经过该事件,也让严某充分意识到知法守法,不要让自己的一时冲动而带来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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