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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119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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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张春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1202011199592

我的当事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而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他有罪。

——张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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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专业化与精准化的实践者,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研习、实践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多年,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尤擅长办理诈骗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外汇期货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具有较强的案件辩护能力。

除此之外,张春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深入研究承办案件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先后发表了文章,如《以“元宇宙”名义为依托的项目可能涉嫌9类犯罪》《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虚拟货币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物联卡、猫池等设备涉网络犯罪案无罪辩点统计》《如何打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或他罪判决?》《网络炒外汇刑事合规—法律问题的解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等实务文章。

张春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两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名称皆为化名)

1、广东黄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

本案的当事人在逃4年之久后被抓获。其他的同案犯分别被判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多次依法会见以及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为当事人作定性上(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的辩护,争取从犯、坦白、减少诈骗数额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

2、珠海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方向)

系一起跨国案件。吴某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目前逮捕40余人,经过在案的事实、证据分析本案不属于立法机关规定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模式;同时也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负责的公司有实体经营项目,不构成犯罪。并向办案单位提交了数十份辩护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3、四川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搭建网上商城,销售化妆品,无罪辩护方向)

本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经过会见、阅卷后分析,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均为真实发生的交易行为,不是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进行传销活动,其销售的是具有真实价值的产品,不存在“入门费、拉人头,设立层级”的情形,商品由正规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商城是以“真实的产品+真实的销售”不符合传销的本质特征,因此郭某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4、湖南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拟货币诈骗,往非法经营罪方向辩护)

本案系特大网络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涉案的虚拟货币可以兑换为主流的虚拟货币比特币、USDT等数字货币,还可以在线上和线下挂单交易,出售这些主流虚拟货币就可以变现或盈利。同时涉案的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具有真实数字货币属性及投资价值的虚拟代币,设立保证金制度和回购机制,保证该货币的的真实价值,因此罗某某的行为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禁止性规定,违规发行代币、违规经营代币交易平台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6、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定性辩护,正在办理中)

涉嫌以网络平台方式(MT4)实施外汇保证金诈骗,经过会见、阅卷后分析认为该平台可能有FCA颁发的许可牌照,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诈骗的行为等辩护意见,不构成诈骗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目前案件在审判阶段中。

7、丁某某涉嫌诈骗案(保健品诈骗案)

本案系保健品诈骗案,经过会见及阅卷,当事人没有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自由退换货。提出本案仅是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辩护意见。

8、李某涉嫌诈骗罪案(“杀猪盘”诈骗,正在办理中)

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该案是一起在网络交友平台注册账号后,通过打招呼、踩附近的人等等方式加好友后,再以男女朋友“相处”聊天。“感情”升温到一定的程度时,以送礼物或者转账的方式索取财物。提出对于身份的包装并不是直接导致财物的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第一,互加好友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第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不是因为互加好友;第三,消费者支付货款后是提供真实的商品及服务;第四,商品售价高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等方面展开辩护。

9、虞某某定性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量刑建议21年,作为主犯之一被判处2年10个月)

该案打掉三个罪名,最后只认定一个诈骗罪。

指控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暴力催收的手段,而根据在案的证据部分借款人已经还清了借款,在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不可能还存在催收,另外部分受害人供述曾受到电话轰炸,侦查机关并没有调取通话记录,因此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

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卷宗中的“个人信息”是看不到个人的电话号码的,另外卷宗中出现的的信息中没有本案任何一个受害人的个人信息。

指控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在案的证据,本案不存在该行为。

10、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从钱某某到公司的任职时间,及协助被害人到公安局报案等情况,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以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

11、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案(办理中)

公司运营的项目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均为真实存在的,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方某某等人不存在虚构项目、商品或服务,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传销犯罪。公司在运营的前期采用的推荐奖励制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公司随后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整改和规范。这一段时间公司的运营模式可能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但应认定为传销行政违法,而不应认定为传销犯罪。

12、Y某某被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受贿罪(办理中,无罪申诉)

Y某某是处级以上的干部,申诉期间委托我们。经过会见、阅卷,申诉重点放在:1)调取“刑讯逼供”的录音录像;2)对受贿的数额做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的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实物(取款凭证等)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数额;3)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对于失职方面,从Y某某的职责范围等方面展开申诉,如其只是形式审查,并不是实质的审查。以上申诉意见并未全部列举。

13、c某网络犯罪涉嫌敲诈勒索罪,侦查4个月后公安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c某是程序员,开发了一款软件,他人用于诈骗及裸聊,c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通过会见c某后,本律师认为c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决定从

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角度出发,全面开展无罪辩护,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c某的侦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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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往帮信罪辩护方向)成功获得轻判

本案是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陈某某购买goip设备、银行卡,招募员工为境外组织提供搭建通话设备,他人可以通过网络以goip设备上插入的手机卡拨打国内的电话,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律师从控方的入罪逻辑进行辩护。

其一,提供的GOIP设备就是为了帮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本身就是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但是不能以获取过高的报酬就认定陈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

其二,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陈某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的而提供帮助,反而在案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陈某某是概括性知道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以陈某某能说的出几句所谓的“行话”就推定陈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这种推定缺乏案件客观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属于主观臆测的危害结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最终,本律师以不构成诈骗罪辩护,申请调查取证,再与检察院及法院多次沟通,再经过庭审查明事实,陈某某获得轻判,一审判决后,家属及陈某某表示不上诉。

15、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期货外汇类犯罪(除主犯外,从犯审查起诉阶段全部取保,正在办理中)

该起案件属于G省的新型案例,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由市检察院承办,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本律师提出以网络平台炒卖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盈利的来源是否赚取投资人的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的盈利来自于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而遭受的减损,投资人盈利则会直接导致平台方和代理商亏损,则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只是给投资人提供交易场所,只收取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是否因人为因素造成投资人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是依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存在人为操纵行情、限制出金、后台操控、反向引导操作等行为,则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提供虚拟的、封闭的、具有对赌性质的电子盘、实施后台数据修改、反向指导等行为人为地故意造成投资人亏损,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林某某等人不具有以上情形,故不构成诈骗罪,目前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本律师与承办人的沟通,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对林某某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讨论。

后林某某在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经过两次退侦,从犯全部取保,案件取得进一步的进展。

16、李某涉嫌诈骗罪案(以谈恋爱的名义销售产品,定性辩护,李某等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不构成诈骗罪)

承办律师:谢政敏、张春。总涉案人员28人,总涉案金额达一千余万元的李某等人被控特大诈骗罪一案全案取得阶段性胜利,我们提出李某等人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用虚拟身份添加好友是网络活动中正常的网络行为。与消费者拼单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在拼单过程中,采用话术与消费者暧昧聊天,其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与其拼单购物,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品,销售活动是真实的,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货,主观方面,李某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钱财的目的。最终,法院采纳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改判非法经营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受我们辩护意见的影响,本案全案二十八名被告均获得轻判,多人被判缓刑获释,我们的专业辩护又一次取得成功。

17、阳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案(特大虚拟货币案,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获轻判)

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下,以微信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M”数字链平台理财产品“Y宝”短期内可获得300%高额收益、充值1元既可获得3个“Y宝”。用户可以自由提现,设置“Y宝”每天以0.68%的比例释放到余额,余额达到规定的提现门槛即可提现到用户银行卡,提现时收取3%手续费。

张律师认为,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结合阳某某及在案人员的客观行为分析,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18、Z某某被控“恶势力”,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打掉敲诈勒索罪,正在办理中)

张律师认为,涉案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收取保证金、未填写出借人的信息以及约定过高利息等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告知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于借款与还款的数额达成合意,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涉案人员亦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Z某某并没有对涉案的“被害人”进行合法/非法的催收,没有非法占有借款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条件,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即使涉案人员存在“软暴力”的不当催收行为,但仍应与直接上门对借款人实施伤害、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催收行为进行区分。“软暴力”催收手段的危害程度大大低于直接上门的暴力催收,在涉案人员只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性质,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涉恶”性质犯罪。

张春律师发表的部分文章(篇幅有限、仅列举部分文章):

一、“元宇宙”虚拟货币类实务文章

◆以“元宇宙”名义为依托的项目可能涉嫌9类犯罪——虚拟货币犯罪研究(三)

◆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虚拟货币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虚拟货币犯罪研究(二)

◆从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区分发行虚拟货币是传销还是非吸——虚拟货币犯罪研究(一)

◆“元宇宙”可能会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吗?

◆发行虚拟货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定理由

、外汇、期货类实务研究

◆网络炒外汇刑事合规—法律问题的解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投资者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有效吗?—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一)

◆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投资金额如何返还?—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二)

◆购买公民信息用于发展客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定罪?—(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三)

◆【案例】代理商代理mt4黄金、外汇、期货交易软件—判缓刑检察院不服抗诉——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四)

◆网络炒外汇刑事合规—法律问题的解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五)

◆【以案说法】炒外汇重审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六)

◆【以案说法】炒外汇被控诈骗一审被判13年,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七)

◆【案例】代理商代理mt4黄金、外汇、期货交易软件—判缓刑检察院不服抗诉——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八)

◆炒外汇案件中,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就定性为诈骗——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九)

◆从46份不起诉决定书总结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点——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十)

◆个人炒外汇不存在违法犯罪,例外:搭建平台让别人炒外汇可能涉嫌犯罪——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十一)

◆无资质从事期货交易,投资者全部亏损不属于诈骗,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十二)

◆期货被控诈骗罪中:业务员引导客户投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六)

◆外汇期货案件: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以期打掉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七)

◆行为人开设“虚拟平台”谋利,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八)

◆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中,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外汇期货犯罪研究(十九)

◆为什么非法交易期货要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外汇期货犯罪研究(二十)

、网络犯罪实务研究

◆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一):提供物联卡、猫池等设备涉网络犯罪案无罪辩点统计

◆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二):“水房”洗钱团伙被抓后家属与律师如何开展工作?

◆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三):跑分平台洗钱被控诈骗,涉案人员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策略

◆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四):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涉嫌诈骗罪如何争取轻判

◆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五):37天内如何为提供/开发软件的技术人员争取不批捕?

◆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六):以诈骗罪被拘留,后变更为轻罪,是否有必要请律师

◆—给犯罪分子“洗黑钱”再截留,黑吃黑的行为如何定罪?—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七)

◆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八):网络刷单是违法还是犯罪,需要区别来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不起诉案例最新大全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业务的,不以诈骗罪认定?—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九)

◆利用GOIP设备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无罪辩点及公安会收集哪些证据?—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十)

◆犯罪团伙转移钱财时,帮助他人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十一)

 

、诈骗犯罪实务研究

★如何打掉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或他罪判决?

★张春律师:从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的17个无罪辩点(2021版)

★裁判要旨 | 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再审无罪案例(2013-2019版)

★无罪辩护意见 |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案例(2013-2020版)

★广东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无罪辩护意见|广东地区被控合同诈骗罪判【无罪】案例合集(一审)

★河北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辩护意见统计大全

★裁判观点|河北地区合同诈骗罪一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裁判观点|吉林地区合同诈骗罪案一审二审再审【无罪】案例合集

★无罪辩护意见|吉林地区被控【合同诈骗罪】案一审二审再审无罪案例合集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辩护意见 | 2020年最新、最全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涉嫌诈骗罪,律师如何选择做无罪辩护?

★裁判要旨 |广东地区诈骗罪无罪案例合集(抵押、恋人借款,股权投资等纠纷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无罪辩护意见 |广东地区诈骗罪无罪案例合集(抵押、恋人借款,股权投资等纠纷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

★诈骗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大全

★合同诈骗罪—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合集

★金融诈骗案-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裁判要旨|诈骗类犯罪案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41种情形★裁判要旨 |河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无罪辩护意见 |河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罪-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法院判决无罪案例合集

★无罪裁判要旨 |吉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统计大全

★无罪辩护意见 |吉林地区诈骗罪一审、二审无罪案例辩护意见统计大全

、传销犯罪实务研究

★从7份判决4份不起诉决定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裁判要旨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案件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会员发展下线层级3层、人数30人以上会被判刑吗?—传销犯罪辩护研究1

★公司主管、主任等高层管理人员会被判刑吗?—传销犯罪辩护研究2

★传销九大辩护要点(定性、罪轻、无罪)—传销犯罪辩护研究3

★通知他人协助调查、劝说他人自首可获得轻判—传销犯罪辩护研究4

★冒用/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会员,人数与层级如何计算?—传销犯罪辩护5

、其他实务文章

◆《如何准备报案材料,立案的可能性才会提高?》

◆《侦查人员如何讯问及对违法侦查的救济途径》

◆《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180-400万左右,判处缓刑的经典案例统计》

◆《职务(贪污、受贿等)类犯罪申诉后改判无罪案例汇总》

◆《分三种观点讨论买卖虚拟货币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涉嫌诈骗罪,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 

……

张春律师发表的部分文章(篇幅有限、仅列举部分文章) :

1、《诈骗类犯罪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41种情形》

2、《诈骗犯罪—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判观点统计大全》

3、《从11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国家补贴”涉嫌诈骗罪的八个无罪辩点》

4、《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兔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5、《“传销”犯罪一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6、《从7份判决4份不起诉决定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裁判要旨》

7、《人民法院在审理传销案件中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几种情形》

8、《炒外汇案件中,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就定性为诈骗:律师如何在侦查阶段进行有效辩护?》

9、《炒外汇期货涉嫌犯罪投资者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有效吗?》

10、《炒外汇期货涉嫌犯罪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后,投资金额如何返还?》

11、《如何准备报案材料,立案的可能性才会提高?》

12、《侦查人员如何讯问及对违法侦查的救济途径》

13、《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

14、《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180-400万左右,判处缓刑的经典案例统计》

16、《职务(贪污、受贿等)类犯罪申诉后改判无罪案例汇总》

17、《分三种观点讨论买卖虚拟货币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18、《涉嫌诈骗罪,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

19、《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

......



【咨询须知】

咨询是收费的!

咨询及欲委托我们刑事律师办理案件者必须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能力、智慧和责任心;

我们的律师费较高,但并不以输赢论英雄,也不包括什么关系费用,只是精准刑事法律服务的对价。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

 

以下收费标准皆以小时收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只接有一定理据的刑事案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黑社会犯罪、商事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接办时所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1.承办各中心业领域内的普通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500-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2.承办的各中心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及工作量情况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3.对所接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或工作量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4.承办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政治因素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5.具有一定冤情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律师费每小时2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6.办案所需的办案费(复印费、专家论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文档处理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根据办案需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实报实销或约定包干;

7.一般不接受电话咨询,请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或微信咨询;咨询是收费的,咨询费标准为每小时500-3000元;

8.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业务中心主任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9.委托人可与承办律师协商按件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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