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非法买卖外汇、#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
辩护人:
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犯罪嫌疑人L某的辩护人。
法律意见:
关于L某涉嫌的非法经营案,G市并未指定N区管辖的案件,G市对该案也并不具有法定管辖权。
因此,请求贵院将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处理。
事实与理由:
1.G市公安局并未指定N区公安局管辖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首先,从《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证据卷xpxx)来看,N区公安局在申请指定管辖的时候,不仅申请了对开设赌场案的管辖权,还申请了相关关联犯罪的管辖权。
但是,G市公安局在《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据卷3p37) 中,仅决定N区公安局对开设赌场案具有管辖权,而没有批准其对于相关关联犯罪的管辖权。
因此,G市公安局并未指定N区公安局管辖L某涉嫌的非法经营案。
其次,本案中的开设赌场罪案和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并没有在犯罪构成上具有牵连关系。
在案证据仅反映出同案人1收取了赌客的相关资金,而无任何银行流水或者外汇流水能够证明赌场账户收取了同案人1的外汇。
即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与赌场之间仅存在单向的资金联系。
这就好比在这个开设赌场案件中,如果相关资金涉及到外地的某个受贿罪或者行贿罪案件,本地的办案机关并无权对外地的受贿案或者是行贿案进行管辖,而是应该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因为两者仅仅只是存在资金上的重合,而并不存在犯罪构成或者手段上的关联关系。
关于这个观点,在案还有一项事实可以佐证,及案件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出买卖外汇行为中的相关行为人,例如同案人2以其背后的团伙与本案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涉赌人员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或者共谋为赌场提供资金通道,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买卖外汇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联关系。
因此,开设赌场罪和外汇类非法经营罪这两个案件不存在关联关系。
2.L某涉嫌的非法经营罪依法不应当由G市管辖
根据《起诉意见书》(文书卷pxx),侦查机关在调查开设赌场案时间,发现赌客Y将赌资打入同案人1的账户,因此将同案人1等人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立案调查。
但是,赌场提供他人账户接收赌资,目的是跑分,而非非法买卖外汇,因此,非法买卖外汇并非开设赌场的关联行为,而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对于L某独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管辖,应当独立进行考察。
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地,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而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
首先,犯罪嫌疑人L某、同案人1和同案人2的居住地、账户开立地、人民币资金接收地、账户操作地都不在G市。
其次,辩护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了仔细核对,本案中的非法换汇交易对手,即提供人民币的赌客Y,以及其他全部交易对手(包括:xx、xxx、xxx、xx、xxx、xxx),这些人汇入人民币的汇入地、账户开立地,以及住所地,都不在G市。
最后,在案也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在案嫌疑人或者交易对手,在非法换汇交易中的资金或资金流与G市有任何关系。
因此,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G市并非法定管辖地。
综上所述,N区并非L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的指定管辖地,也并非法定管辖地。
恳请贵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7条规定,依法将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此致
N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曾杰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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