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民族的精神脉络与文化底蕴,其衍生的命理测算、风水调理、经典研习、民俗服务等行为,本属文化交流与精神服务的范畴。但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假借国学之名行诈骗之实,加之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国学文化的特殊性认知不足、对刑民边界把握不准,导致大量正常的国学服务行为被不当纳入刑事追责范畴,国学类诈骗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激增、涉案类型多元、定罪争议频发的特点。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更涉及传统文化保护与刑事司法谦抑性的平衡,其辩护工作兼具专业性、复杂性与特殊性。
司法实践中,国学诈骗类案件并非单一形态,而是根据行为模式、服务内容、敛财手段的不同,呈现出清晰的类型化特征,不同类型案件的入罪逻辑、证据体系、法律争议点存在显著差异,对应的辩护思路与辩点亦需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肖律深耕诈骗犯罪辩护领域十余年,承办过一些涉国学、玄学、民俗服务类诈骗案件,对各类案件的行为特征、司法认定规律、核心辩护要点有着深刻的实务认知。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将国学诈骗类案件划分为四大核心类型,逐一拆解各类型案件的行为特征、入罪痛点与辩护难点,并结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理论与部分实操案例,为每一类案件量身打造针对性、精细化、可落地的无罪、轻罪辩护体系,既坚守“无要件不构罪、无证据不认定”的刑事辩护底线,又充分考量国学文化的民俗性、精神性、主观性特征,实现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深度融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效果。全文围绕案件类型化、辩护精准化两大核心展开,层层递进、抽丝剥茧,力求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同仁提供体系化的实务指引。
第二部分:正文
刑法意义上的国学诈骗,本质是行为人以国学、玄学、民俗文化为外衣,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其本质仍属诈骗罪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案例及司法实践中已办结的典型案件,依据服务内容、行为模式、敛财手段三大核心标准,可将国学诈骗类案件精准划分为以下四大类型,各类型案件的行为特征、涉案主体、入罪风险点存在明确边界,亦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
此类案件是当前国学诈骗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涉案主体多为各类国学培训机构、文化传播公司,涉案对象以国学爱好者、职场人士、企业经营者为主,核心行为模式为:以“易经智慧研修、国学经典精讲、传统文化传承、风水命理教学”等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设各类国学课程,包装所谓“国学大师、非遗传承人、高校客座教授”,以“包教包会、学成可改运、掌握财富密码、实现人生逆袭”为虚假承诺,收取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高额学费,实则课程内容空洞无物、师资资质全系伪造,甚至无任何实质性教学行为。
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一是资质虚假化,行为人伪造师资学历、职称、师承背景,将普通讲师包装为“国学泰斗、易学宗师”;二是宣传夸大化,对课程效果作出承诺,将文化研习与“改运、招财、升职”等功利化目标绑定;三是服务空心化,收取高额学费后未提供对应教学服务,或课程内容仅为基础文化知识的简单堆砌,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四是营销套路化,通过“免费试听、名额有限、弟子班专属、大师一对一指导”等诱导性话术,迫使学员在信息不对称下付费。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的核心逻辑为:行为人虚构师资资质、夸大课程效果,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学员因陷入“课程能实现改运、招财”的错误认识而付费,属于“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收取学费后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类案件是国学诈骗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类型,涉案主体多为个人风水师、命理师或小型命理咨询工作室,涉案对象以中老年群体、经商失利者、婚恋不顺者、患病群体为主,核心行为模式为:以“八字测算、手相解读、命格分析、家居、办公风水调理”为服务内容,通过线上社交平台、线下门店等渠道招揽客户,虚构客户“命格有灾、风水犯冲、流年不利、阴灵缠绕”等事实,制造心理焦虑与恐惧,进而以“化解灾厄、调整运势、招财纳福”为噱头,向客户推销高价风水摆件、符咒、玉佩,或收取高额风水调理费、测算费。
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一是话术恐吓化,通过编造“血光之灾、家破人亡、财运尽失”等恐怖话术,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制造恐慌;二是服务功利化,将风水命理与“消灾、招财、治病”等现实需求绑定,作出无法实现的虚假承诺;三是定价畸高化,风水摆件、符咒等成本极低的物品被标价数万元,风水调理费动辄数十万,与服务价值严重背离;四是效果虚无化,所谓“调理、化解”行为无任何实质性作用,被害人付费后未实现任何预期效果。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的核心逻辑为:行为人虚构客户“有灾、犯冲”的事实,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因陷入恐惧与错误认识而付费,属于“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以极低成本提供服务却收取高额费用,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类案件兼具国学与宗教民俗特征,涉案主体多为自称“道士、法师、高僧、传承人”的个人,涉案对象以遭遇重大变故者(如亲人离世、流产、患病、经商失败)、精神焦虑者为主,核心行为模式为:以“祈福消灾、法事超度、解业障、保平安”为噱头,虚构被害人“祖上积怨、阴债缠身、冤亲债主报复”等事实,宣称可通过举办法事、诵经祈福、开光加持等方式化解灾难,收取高额“功德金、祈福费、法事费”,实则未举办任何实质性法事活动,或仅进行简单的形式化仪式,完全无“消灾、超度”之实。
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一是身份伪装化,行为人伪造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法脉传承背景,冒用正规宗教场所名义开展活动;二是事实虚构化,凭空编造“阴债、冤亲债主、业障”等不存在的事实,突破被害人的心理防线;三是行为形式化,所谓“法事、祈福”仅为简单的流程化操作,无任何文化或宗教层面的实质内容;四是敛财持续性,以“灾厄未化解、需二次加持”为由,反复诱导被害人支付更高额费用,形成“连环诈骗”。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的核心逻辑为:行为人虚构“业障、阴债”等事实,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高额费用,属于“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未提供实质性法事服务却占有财物,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类案件属于国学诈骗的衍生类型,多与前三种类型案件交织存在,涉案主体多为国学培训机构、风水工作室或电商平台商户,核心行为模式为:以“国学文化衍生品”为载体,通过虚构产品的“开光加持、风水奇效、招财纳福、消灾避祸”等功效,向客户售卖高价佛牌、玉佩、符咒、摆件、经书等物品,实则产品均为普通工艺品,未经过任何开光、加持,所谓“奇效”全系虚构。
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一是产品普通化,涉案物品均为市场上常见的工艺品,成本低廉、工艺粗糙;二是功效虚构化,编造产品具有“招财、消灾、治病、保平安”等神奇功效,与产品实际价值无关;三是绑定服务化,将产品售卖与风水调理、祈福消灾等服务绑定,强制客户购买高价产品才能享受后续服务;四是渠道线上化,多通过电商平台、社交软件、直播带货等线上渠道售卖,涉案范围广、被害人数量多。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的核心逻辑为:行为人虚构产品的“开光、奇效”等事实,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属于“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以普通产品冒充“开光珍品”并高价售卖,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国学诈骗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始终围绕诈骗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展开——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造成损失,四要件缺一不可。不同类型案件的入罪逻辑存在差异,对应的辩护思路与核心辩点亦需精准适配,肖律结合实务经验,为四大类型案件分别构建以无罪辩护为核心、罪轻辩护为补充的精细化辩护体系,实现辩点与案件类型的深度绑定,精准击破控方入罪逻辑。
国学培训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课程服务的真实性、师资资质的客观性、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办案机关极易将“夸大宣传、课程效果未达预期”等同于“虚构事实、诈骗犯罪”,将民事服务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此类案件的辩护,应紧扣非法占有目的否定、欺骗行为否定、被害人错误认识否定三大核心辩点,结合培训服务的特殊性展开,实现无罪、轻罪辩护目标。
非法占有目的是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头号核心,控方常以“收取高额学费后未提供课程、课程内容空洞”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中可从两大角度彻底推翻该推定:
其一,举证证实行为人已实际提供培训服务,课程交付具有实质性。国学培训属于知识服务范畴,其核心价值在于文化传播与知识传授,即便课程内容、教学方式与学员预期存在偏差,亦不能否定服务本身的存在。辩护律师可调取课程讲义、教学视频、学员签到记录、课堂照片、学员反馈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已按照约定开设课程、开展教学,如组织线下集训、线上直播授课、一对一答疑指导等,服务行为的存在直接否定“无偿占有学费”的入罪逻辑。需特别强调:刑法评价的是服务是否提供,而非服务效果是否达标,课程效果未达预期属于民事服务纠纷,与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无任何关联。
其二,举证证实资金去向具有正当性,费用用于培训运营而非个人挥霍。行为人收取学费后的资金流向,是判断主观目的最直接的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可梳理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场地租赁合同、师资薪酬发放记录等,证实学费主要用于租赁教学场地、采购教学设备、支付讲师薪酬、开展课程宣传等与培训相关的经营活动,即便存在少量资金用于个人开支,亦属合理范畴,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通过提供培训获取合法收益,而非非法占有学员财物。
其三,行为人有没有退货退款行为?如果受害人要求退货退款,行为人没有逃避,而是予以满足,则完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类案件中,控方最核心的入罪理由是行为人“虚构师资资质、夸大课程效果”,但二者并非等同关系,辩护中需精准区分民事欺诈的夸大宣传与刑事诈骗的虚构事实,实现罪与非罪的切割:
其一,师资资质抗辩:区分“包装宣传”与“伪造资质”。国学培训行业中,对讲师背景进行合理包装(如突出其研习经历、文化成果)属于正常商业宣传,但若伪造学历、职称、高校任职证明等官方资质,则可能构成虚构事实。辩护中,若行为人仅对师资进行合理包装,未伪造官方资质,且在宣传中明确说明讲师的研习背景与专业方向,未冒充“教授、院士”等官方身份,则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若存在资质伪造,可进一步举证证实伪造资质仅为宣传手段,未对学员的付费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学员付费是基于对国学文化的兴趣,而非对师资资质的信任。
其二,课程效果抗辩:区分“效果宣传”与“绝对化承诺”。行为人对课程效果的宣传(如“学习易经可提升人生格局、掌握处世智慧”),属于对服务价值的正常阐释,若未作出“包改运、包发财、包升职”的绝对化承诺,且在宣传中明确提示“课程效果因人而异”,则该宣传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夸大宣传,可通过《广告法》规制,而非刑事诈骗的欺骗行为。辩护律师可调取课程宣传资料、招生话术、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行为人未作出绝对化效果承诺,进而否定欺骗行为的成立。
控方常将“学员付费后认为被骗”作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依据,但该认定具有极强主观性。辩护中可通过两大角度举证证实学员未陷入错误认识:一是调取学员与行为人的沟通记录、学员证言,证实学员付费前已充分了解课程内容、师资背景,知晓国学培训的文化属性,付费是基于对国学文化的兴趣作出的自愿选择,而非因陷入“改运、招财”的错误认识;二是筛选未提出退费、对课程表示认可的学员证言,证实多数学员认可培训服务的价值,所谓“被害人”仅为少数因自身预期过高而不满的学员,其陈述不能代表全体学员的真实认知。
若案件因证据瑕疵无法实现无罪辩护,可立足案件事实构建罪轻辩护体系:一是精准核减涉案金额,剔除未陷入错误认识的学员学费、学员自愿赠与的费用、行为人实际提供服务对应的合理学费;二是精准区分主从犯,对于培训机构的基层招生人员、行政人员,举证证实其仅履行基础工作,未参与课程策划、虚假宣传,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深挖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学员谅解等,争取法院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
风水命理类案件是国学诈骗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其核心矛盾在于传统文化民俗服务与刑事诈骗行为的边界模糊,办案机关极易以“风水命理无科学依据、服务效果无法验证”为由,将正常的民俗服务认定为诈骗。此类案件的辩护,应紧扣民俗文化属性、被害人主观认知、服务对价合理性三大核心,实现无罪辩护的突破,同时兼顾罪轻辩护的兜底。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要求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且该事实具有可证伪性。而风水命理、命格测算属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民俗范畴,其理论体系具有自身的文化渊源与传承脉络,行为人基于传统民俗知识为客户提供测算、调理服务,即便该知识无法用现代科学验证,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辩护中可从两大角度展开:
其一,举证证实服务内容具有传统文化依据。调取民俗典籍、权威文化研究资料、行业惯例等,证实行为人提供的八字测算、风水调理方法,均来源于《周易》《葬书》等传统典籍,是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应用,而非行为人凭空编造;同时调取行为人服务记录、测算底稿,证实其测算、调理行为是基于专业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而非无依据的虚假陈述。
其二,举证证实行为人未实施恐吓、虚假承诺行为。此类案件中,控方常以行为人“编造灾厄、恐吓客户”“下危机”认定欺骗行为,但若行为人仅客观解读客户命格、风水问题,未编造“血光之灾、家破人亡”等恐怖事实,未作出“包化解、包改运”的绝对化承诺,且明确告知客户“风水调理仅为民俗参考,效果因人而异”,则其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俗服务,不构成欺骗行为。
风水命理服务的受众多为具有一定民俗信仰的群体,其付费行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对民俗文化的信仰、对精神慰藉的需求作出的自愿选择。辩护中可调取客户与行为人的聊天记录、客户证言,证实客户在付费前已知晓风水命理的民俗属性,明确其服务效果无法科学验证,付费是为获取心理慰藉与精神寄托,而非因相信“消灾、改运”的虚假效果,进而否定诈骗罪的被害人要件。
控方常以“收费畸高”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风水命理服务属于个性化的专业服务,其收费标准受服务时长、专业难度、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不能以成本价衡量其价值。辩护中可举证证实:一是行为人提供的服务具有对价性,如为客户出具详细的风水调理方案、多次上门勘测、一对一解读命格,付出了相应的专业劳动;二是收费标准符合行业惯例,调取同行业的收费参考,证实行为人收费处于合理区间,未漫天要价,进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若案件存在部分恐吓、虚假承诺行为,无罪辩护难度较高,可开展罪轻辩护:一是核减涉案金额,剔除客户自愿支付的费用、基于民俗信仰的赠与费用;二是区分主从犯,对于风水工作室的助理、学徒,举证证实其仅协助开展基础工作,系从犯;三是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客户谅解,结合自首、坦白等情节,争取法院从轻量刑或适用缓刑。
祈福消灾类案件兼具国学与宗教民俗特征,其核心争议点在于法事服务的文化属性与诈骗行为的界定,办案机关极易将“法事效果未达预期”等同于“未提供服务、虚构事实”。此类案件的辩护,应紧扣服务真实性、被害人认知状态、主观目的三大核心,实现无罪辩护的突破,同时兼顾宗教民俗的特殊性,避免刑事手段过度干预文化民俗活动。
此类案件中,控方常以“行为人未举办实质性法事、仅进行形式化操作”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中可从两大角度反驳:一是举证证实法事服务已实际举办,调取法事现场照片、视频、祭品采购记录、参与人员证言等,证实行为人已按照民俗流程举办祈福、超度法事,如诵经、焚香、祭祀等,服务行为具有实质性;二是举证证实资金去向正当,梳理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证实收取的“功德金、法事费”主要用于采购祭品、租赁场地、支付参与人员报酬等,未用于个人挥霍,进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在提供法事服务时,使用的“消灾、超度、保平安”等表述,属于民俗文化中的传统表达,是对服务价值的正常阐释,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辩护中需明确:法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精神慰藉与民俗传承,其效果无法用科学验证,行为人未作出绝对化的效果承诺,仅基于民俗知识提供服务,不构成欺骗行为。若控方主张行为人“虚构业障、阴债”,可举证证实该表述系民俗文化中的通用概念,并非行为人凭空编造,进而否定欺骗行为的成立。
祈福消灾类服务的受众,多因遭遇重大变故产生精神焦虑,其付费行为是基于对民俗文化的信仰,为获取心理慰藉而作出的自愿选择,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辩护中可调取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在付费前已知晓法事服务的民俗属性,明确其效果无法验证,付费是自愿的意思表示,进而否定诈骗罪的被害人要件。
若案件存在部分虚构事实的行为,可开展罪轻辩护:一是核减涉案金额,剔除被害人基于民俗信仰自愿赠与的费用、法事服务对应的合理成本;二是区分主从犯,对于仅协助举办法事的人员,举证证实其系从犯;三是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自首、坦白等情节,争取法院从轻量刑。
国学衍生产品售卖类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产品功效的宣传真实性与产品价值的合理性,控方常以“行为人虚构产品开光、奇效等事实,高价售卖普通工艺品”认定诈骗。此类案件的辩护,应紧扣产品属性、宣传边界、主观目的三大核心,实现无罪、罪轻辩护的精准适配。
控方常以“产品成本低、售价高”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中可从两大角度反驳:其一,举证证实产品已真实交付,且产品为合格工艺品,调取产品采购记录、质检报告、客户签收记录等,证实行为人向客户交付的产品为合格商品,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形;其二,举证证实定价具有合理性,调取同类型工艺品的市场售价,证实行为人定价符合市场规律,未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对产品的“开光、招财、保平安”等宣传,属于民俗文化范畴的合理宣传,若未作出绝对化的效果承诺,且在宣传中明确提示“产品功效仅为民俗参考”,则该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夸大宣传,而非刑事诈骗的虚构事实。辩护中可调取产品宣传资料、客服话术,证实行为人未作出绝对化承诺,进而否定欺骗行为的成立。
此类案件的客户,多为具有民俗信仰的群体,其购买产品是基于对民俗文化的认可,自愿为产品的文化附加值付费,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辩护中可调取客户聊天记录、证言,证实客户在购买前已知晓产品的民俗属性,明确其功效无法验证,购买行为系自愿选择,进而否定诈骗罪的被害人要件。
若案件存在虚构产品功效的行为,可开展罪轻辩护:一是核减涉案金额,剔除客户自愿购买的费用、产品合理利润对应的金额;二是区分主从犯,对于电商平台的客服、仓储人员,举证证实其系从犯;三是积极退赃退赔、召回产品,结合自首、坦白等情节,争取法院从轻量刑。
前述四大类型案件虽行为特征、辩点各有差异,但均属国学诈骗范畴,存在诸多共性的法律争议点与辩护要点,同时刑事辩护的全流程攻防策略亦具有通用性。肖律结合实务经验,提炼此类案件的五大共性辩点与全流程攻防策略,实现类型化辩护与共性辩护的结合,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国学服务属于文化服务与精神服务范畴,其行为特征决定了此类纠纷多为民事范畴的服务合同争议,即便存在夸大宣传、服务效果未达预期等问题,亦可通过《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如退费、赔偿、违约责任等,不应动辄动用刑事追责。辩护中应始终强调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出办案机关将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有实际服务提供、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应划入民事范畴。
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国学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各类案件的辩护均可围绕行为人是否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与服务对价匹配、资金是否用于服务开展三大角度展开,举证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是为获取合法服务收益,而非非法占有财物,彻底推翻控方的有罪推定。
国学服务的受众多具有一定的民俗信仰或文化需求,其付费行为往往是基于自愿选择,而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辩护中可通过调取聊天记录、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在付费前已充分知晓服务的属性与边界,明确效果无法验证,付费是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否定诈骗罪的被害人要件。
国学诈骗案件多为团队化运营,涉案人员包括负责人、核心人员、基层员工等,辩护中应精准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与作用,对于仅履行基础工作、未参与虚构事实、主观不明知的基层员工,举证证实其无罪或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负责人、核心人员,可结合其主观恶性、参与程度,争取罪轻处罚。
各类案件中,控方均存在将全部收取费用认定为诈骗金额的误区,辩护中可精准核减金额:剔除未陷入错误认识的客户费用、自愿赠与费用、服务成本对应的合理费用、未实际收取的费用等,争取降低涉案金额,实现量刑轻缓化。
国学诈骗类案件的辩护,是系统化的全流程工程,需结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攻防策略,实现无罪、轻罪辩护目标的层层落地。
1.侦查阶段:黄金救援,争取取保候审与撤案。及时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与有利线索,指导当事人依法供述;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争取取保候审;调取有利证据,固定服务交付、资金去向等核心证据,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2.审查起诉阶段:精准阅卷,争取不起诉决定。全面阅卷梳理控方证据体系,找出证据瑕疵与漏洞;补充调取无罪、罪轻证据,补强辩护体系;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案件类型与核心辩点,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争取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3.审判阶段:精细化质证,争取无罪、轻罪判决。对控方证据进行逐一质证,否定其证明力;围绕案件类型的核心辩点,精准发表辩护意见,论证无罪、罪轻理由;深挖量刑情节,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无罪判决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
国学诈骗类案件的类型化辩护,是刑事辩护精细化、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亦是破解此类案件定罪争议的核心路径。不同类型案件的行为特征、入罪逻辑存在显著差异,唯有立足案件类型,精准拆解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国学文化的民俗性、精神性特征,构建针对性的辩护体系,方能实现无罪、轻罪辩护的突破。
肖律认为,此类案件的辩护,不仅考验律师的刑法理论功底与证据攻防能力,更要求律师兼具传统文化素养与刑民边界把握能力,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守护传统文化的包容与传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