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免费注册成员能否被计入参与传销活动人数之内?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28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免费注册成员能否被计入参与传销活动人数之内?

曾杰律师、陈俊泓

1.免费注册会员,理应从传销活动人数中剔除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共有两档刑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参与人员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无论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基本情节的认定,还是对“情节严重”的判定,都离不开对传销人数的确认。

然而,近年来,传销活动的形式在不断变化,传销人数的认定也随之出现了诸多新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某些传销活动往往依托在部分网游、页游APP等等界面之中,同时该活动允许免费注册成为参与活动的“会员”,在成为会员后,还可以选择缴纳一定的费用激活“动态激励收益”新功能,该功能允许激活者发展“推荐对象”,并可以按照“推荐人数”获得收益。

但是,这种缴纳费用激活“动态激励收益”功能并不是强制性选项,会员也可以选择不激活该项功能,而是仅仅进行该网游、页游APP基础功能服务。在这种模式中,激活所谓“动态激励收益”的成员,应当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参与人员自不待言。

问题在于尚未激活该功能,但已经注册成为该活动会员的人员,能否被认定为传销参与人员?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来看,该罪名打击的是通过收取“入门费”,从而骗取财物类型的传销。

而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还规定了如“团队计酬型传销”等等其他行政违法性质的传销活动。这些行政违法性质的传销并不要求传销活动参与者缴纳“入门费”以骗取财物。因此没有缴纳任何费用,免费注册的会员理应从传销参与人员总数中剔除。

2.参考案例中认定免费加入会员也属于传销人员,原因在于参与人员是表面免费,实际上变相缴纳了入门费但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入库编号为2025-03-1-168-002的吴某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似乎有不一样的观点。

在本案中,吴某梅通过他人推荐,注册成为某网络传销系统APP会员。该APP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和免费注册后可成为会员,推荐下级会员将获得20个虚拟币。会员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收款方式,通过以下途径获利:一是获取虚拟动物买卖收益,通过抢购APP内虚拟动物参与挂单,按系统设置的一定周期后卖出获利。

二是获取动态奖,包括推荐奖和团队奖励。推荐奖为会员通过推送二维码发展下级会员,下级会员总资产超过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时,可获取第一代推荐对象收益的10%、第二代推荐对象收益的5%。

团队奖励为系统按照推荐下线的级别及人数从低到高设置普通会员、驯兽大师、动物园主、盟主、龙王、玉帝等多个等级,其中驯兽大师、动物园主、盟主、龙王、玉帝可分别获取所有下级会员收益的1%、2%、3%、5%和6%。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梅加入的传销活动,就带有免费注册成为会员的设置。

但是,在该案的裁判要旨中明确提及了,本案中,案涉APP虽允许免费注册成为“会员”,但仅具备基础账号功能,无法参与实质盈利活动。参与者需通过“购买虚拟动物”“消耗太阳币”等行为才能实际取得参与经营、激活动态奖励机制,以"免费注册”为诱饵,但要求后续投入资金或资源方可参与核心盈利活动时,系以“变相购买商品”形式掩盖"入门费”本质,符合"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实质要件。

形式上无门槛与实质上“入门费”的分离设计,不影响对加入资格获取方式的违法性认定。也就是说,这种所谓的“免费注册”的会员,如果其“免费”只是表象,实质上仍然需要以其他形式,如购买虚拟商品、服务,才可以参与到盈利活动之中,那么可以将该部分因购买商品、服务而缴纳的费用认定为变相缴纳的“入门费”,相关免费注册的会员可以被认定为传销参与人员。

上述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在裁判逻辑上,也仍然没有突破这一对传销犯罪的认定要点。其认为涉案的吴某梅及平台构成传销的核心仍然在于,该平台仅为“形式上无门槛与实际上入门费的分离设计”,即表面上“免费”,但参与传销活动仍需“变相缴纳入门费”。

3.如果免费加入会员实际上无任何缴费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参与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类传销活动中,仅进行免费注册成为会员,但是并没有选择以如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任何方式变相缴纳入门费的会员,仅使用该传销活动挂靠的网游、页游等基础服务,那么其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传销活动的参与资格,并没有参与到传销活动之中,因此不应当被计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活动人员之中。

在刑事辩护中,可以参照数据验证曾杰方法论,对涉及传销设计的具体网游、页游中的会员进行仔细的数据验证,探求其是否是真实的“免费注册会员”,有无变相缴纳入门费。

只有那些虽形式上免费注册,但通过购买虚拟商品、服务等方式变相缴纳了“入门费”,进而获得传销活动参与资格并实际参与其中的会员,才应被认定为传销参与人员并计入相关人数。

而对于仅仅免费注册,却未以任何方式变相缴纳“入门费”,未真正参与到传销活动中的会员,不应将其计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活动人员范畴。

阅读量:11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两类人即使有宣传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亲办案例:诈骗罪案件,从十年以上指控到缓刑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如何争取余罪自首?附实战文书
F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Z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销项税额不是代收关系,所以虚抵进项税额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白某某被执行死刑一案,究竟带来哪些启示?
W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实质无罪||黄佳博律师办理的开设赌场案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被解除取保
最高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本质左右摇摆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