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10亿元似乎是贪官的“生死线”,超过了10亿,基本上就活不成了;反之,基本上都不会死(大多用死缓+终身监禁替代)。
比如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因受贿17.88亿余元、贪污2513万余元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且已被执行;曾任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天辉,因受贿11.08亿余元也已经被执行死刑;还有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也是如此!
贪腐过10亿元以判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原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案,涉案金额都超过了10亿,因特殊情况被判死缓+终身监禁。张中生案因自首+重大立功+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导致二审改判死缓+终身监禁,确实是“死里逃生”“惊魂保命”;蔡国华案虽然受贿总金额是11.8亿元,但其中10.7亿元系未遂,所以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成功保命也就理所当然!
很多人都认为,司法实践中,以10亿元作为死刑门槛,则过于宽松!这也使得司法实践中“贪腐”过亿元的“贪官”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也严重偏离了老百姓的认知与情感。
因为横向对比诈骗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涉诈骗、盗窃金额50万以上,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而贪污受贿金额300万以上,量刑起点才是十年以上,涉案金额却是财产犯罪的6倍,这在司法上已经比较宽松了!
所以,很多人建议在立法与司法上,贪腐金额上3000万元者,以判无期徒刑为原则;贪腐金额上5000万元者,以判死缓为原则;贪腐金额上8000万元者,以判死缓+终身监禁为原则;贪腐金额上1亿元者,以判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换言之,“过10亿杀”应当变成“过亿杀”,这样相对平衡与科学一些,相信这样对贪污腐败现象的遏制力会更大一些,也更接地气一些。
为什么说贪腐以“过亿杀”为原则?例外情形是什么?
例外情形分两种:一种是从轻,比如贪腐金额中有不少是未遂,或者绝大部分金额已追缴到位,或者自首+重大立功。
另一种是从重,造成国家或社会重大损失的。比如贪腐金额为8000万元,造成1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造成他人家破人亡的,可以升一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我想说的1亿元是什么概念?
假如你月入5000,年入60000,那么要想赚到1亿则需要1666年。
如果你玩彩票每年都能中500万,那么则需要连续中20年。
1亿相当于年收入10万元的打工群众,不吃不喝要奋斗1000年;
如果贪腐金额是10亿元则相当于年收入10万元的打工群众,要不吃不喝奋斗1万年!中国历史才上下五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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