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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只要是带水果味的非国标电子烟,就是伪劣产品,如何应对?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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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水果味电子烟案件,有的办案人员就会认为,水果味电子烟只需要观察外观或者闻,能够确定是带水果味的电子烟,根本就不需要去做鉴定,更不用做成分鉴定,也不用去考虑有哪些口味,就可以认定是属于不符合国标的伪劣电子烟,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完全没有问题。那作为辩护律师又该如何应对呢?

如果仅从呈现水果味的电子烟只是行政法意义的伪劣电子烟,不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进行辩护,可能收效甚微,笔者专注于办理烟草案件尤其是电子烟案件多年,认为更为行之有效的方式,应当是了解办案人员如此认为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是什么?也就是办案人员为什么认为水果味电子烟只要确定是水果味之后,就能够认为是不符合国标的伪劣电子烟呢?办案人员作出如此判断,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是否客观、全面?

因此,就需要针对基础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说明,帮助办案人员去全面认识水果味电子烟的基础事实,进而对其逻辑认知产生影响。那本文就逐一进行拆解、说明。

办案人员之所以认为,呈现水果味的电子烟就是不符合国标的伪劣电子烟,内含了以下逻辑:①涉案产品是带水果味的电子烟;②水果味电子烟不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而是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的非国标电子烟;③不符合国标的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

在拆解了办案人员的逻辑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去挖掘其认定逻辑,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是什么,然后去思考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是否属于客观、全面的事实。

如在“涉案产品是带水果味电子烟”的逻辑中,其所依赖的事实就是能确定电子烟是带水果味的,但如能够说明涉案产品不是或者不全是带水果味的电子烟,那办案人员的第一层逻辑就会被动摇,余下的认定逻辑也会被动摇。

而电子烟是水果味,还是非水果味,这一个事实问题,往往是最容易忽略的,很多办案人员甚至是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都没有思考过这一个问题,案件是怎么确定涉案的电子烟产品就是水果味的呢?可能会认为,是不是水果味电子烟这不是不言自明的事情吗,或者说当事人自己都说是水果味,以及通过观察外包装,闻香气也能判断是水果味。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是水果味还是非水果味,涉及的是专业判断的问题,因为水果味电子烟呈现出味道的核心,是因为添加了香精(即添加剂),那么判断是水果味还是非水果味,所依赖的事实就是涉案产品有没有添加水果味的香精(添加剂),而这一判断,仅仅靠当事人自己的笔录,以及外观形态特征,香气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结论。

为什么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又和接下来的认定逻辑所依赖的事实有关,又如在“水果味电子烟不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而是不符合国标规定的非国标电子烟”的逻辑中,其所依赖的客观事实是,国标电子烟就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就是非国标电子烟。

但电子烟行业的客观事实是国标电子烟并不一定是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非烟草口味的并非就是非国标电子烟,这一客观事实就会动摇上述认定逻辑,那我们要做的就是说明或者证明这一客观事实。

一方面,需要去说明或者证明就目前电子烟交易平台所售卖的烟草口味的国标电子烟,是带有一定口味倾向的电子烟产品,比如抽过电子烟的都知道,悦刻品牌销量比较好的“幻影系列绿扇盈盈”款,就是偏向绿豆口味的,“绕指轻舞”款,就是偏向绿茶口味的。

另一方面,需要去说明或者证明,电子烟国家标准所允许添加的雾化物添加剂里面也含有带水果味倾向的添加剂,如D柠檬烯、芫荽籽油、柠檬油,就可用于调配柠檬风味;可可提取物、咖啡提取物就可用于调制可可、咖啡风味,悦刻品牌幻影系列的山水任行、烟云曼妙、清欢人间就是带有可可、咖啡清香的电子烟。如果仔细去分析电子烟国家标准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名单,就会发现还有不少可以用于调配菠萝、香蕉等味道的添加剂。

这也是为什么说如果不去验证电子烟的成分(添加剂的种类),很难判断涉案电子烟是水果味还是非水果味,当然也就无法断定呈现水果味的电子烟就一定是非国标电子烟,因为带有水果味倾向的电子烟,所添加的成分极有可能在国标添加剂名单之内。

再者,在“不符合国标的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认定逻辑中,其所依赖的客观事实是添加了水果味成分的电子烟,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是具有致害风险的产品。但如果呈现水果味的非国标电子烟,所添加的成分并不具有致害风险,那么其认定逻辑也就不攻自破。此时,就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说明国家禁止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本质原因,并非是因为呈现水果味电子烟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是具有致害风险,而是因为是对未成年人具有诱导性,这在电子烟国家标准中,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所以认为国家禁止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是因为添加的成分会危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误区要被澄清;

二是提供水果味电子烟添加成分的检验检测报告,说明所所添加的成分不具有致害性,同时说明电子烟产品添加风味成分的目的,是提升口感,也正因为这一口感,对未成年人才有诱导性。

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714号(2024)鄂01刑终809号刑事判决,就说明:“…《电子烟》国家强制标准对产品的风味特征提出明确要求,但单纯的风味问题并不会导致产品使用性能降低、失去,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仅因风味特征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标准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

综上,笔者认为,想要破除水果味电子烟只要呈现水果味,就认定是非不符合国标的伪劣产品的逻辑,更行之有效的应对是破除其认定逻辑所依赖的基础事实,说明或者证明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如此,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如果仅仅抽象的说明呈现水果味的电子烟只是行政法意义的伪劣电子烟,不能说明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可能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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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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