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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毫无关联的人、传销参与人报案,不会使外地公安机关获得管辖权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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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毫无关联的人、传销参与人报案,不会使外地公安机关获得管辖权

曾杰律师、陈俊泓

1.我国现行公安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现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挺广的。按2020年公安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归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

这里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也包括犯罪结果出现的地方。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发生地,像犯罪实施的地方,还有准备犯罪、开始犯罪、路过的地方、结束犯罪的地方等等,只要和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都算。

要是犯罪行为是连续的、一直持续的或者处于继续状态,那这些行为实施的所有地点都算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呢,就包括被害人被侵害的地方,犯罪所得实际拿到手的地方、藏起来的地方、转移的地方、使用的地方以及卖掉的地方。

如果犯罪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那情况又多了几种。比如,用来犯罪的网络服务的服务器所在地,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所在地,被攻击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还有犯罪过程中嫌疑人、被害人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的地方,以及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公安机关都能管。

总的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管辖上,差不多是“只要沾点边就能管”。

不过,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都肯定有管辖权,特别是现在国家大力禁止和严厉打击“越界执法”“到别的地方为了利益去执法”这种情况。

既然法律条文已经把管辖范围定得比较宽了,那些不在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就更得严格守住自己的管辖边界,不能乱管。

2.和犯罪毫无关系的人员报案,不会使当地公安机关取得管辖权

以传销案件为例,假设乙市的B某在浏览社交媒体时,发现一个“共享经济互助平台”的推广信息。

该平台要求参与者支付3000元人民币购买一份“虚拟互助礼包”成为会员,会员每成功邀请一名新会员加入,可获得新会员购买礼包费用的15%作为“推荐奖励”,并且邀请人数达到一定层级还能获得“团队管理奖”。

B某认为该平台的运作模式疑似传销,于是向自己居住地的丙市公安局报案,丙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初步核查发现该平台的实际运营团队位于丁市,主要服务器也架设在丁市。

这里的问题是,B某向丙市公安局举报该传销活动,丙市公安局是否就当然拥有对该传销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呢?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B某作为普通网民,并未实际支付3000元购买“虚拟互助礼包”,没有成为该平台会员,也未参与任何推广邀请活动,与该传销组织及其活动没有任何资金往来或层级关联,属于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报案人。

同时,该传销活动的核心犯罪嫌疑人(运营团队)所在地为丁市,用于实施传销活动的网络信息系统(服务器)也位于丁市,丙市既非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犯罪行为地,也非被害人所在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丙市公安机关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任何一种情形,即便B某向其报案,丙市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对该案的管辖权,而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丁市公安机关处理。

3.在传销案件里不存在被害人,异地公安机关不能因本地有传销参与人就取得管辖权

要是对上述案情稍作修改,A某不再是完全没有关联的人员。

相反,A某在发现该“共享经济互助平台”推广信息后,主动参与到该传销活动中,并且支付人民币3000元购买“虚拟互助礼包”成为会员,之后A某开始进行推介来发展下线人员。

没过多久,该传销组织平台资金链断裂,没办法兑现承诺给予的“推荐奖励”和“团队管理奖”,A某通过推介奖励获得的资金回报远远低于其购买“虚拟互助礼包”的支出,于是A某马上向其所在的甲市公安机关报案。

这时,甲市公安机关会不会因为A某的报案行为而获得该案的管辖权呢?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这样,A某不是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A某从平台获得的推介奖励回报不够弥补其购买“虚拟互助礼包”的花费,A某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属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甲市公安机关属于“被害人受侵害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所以获得管辖权。

但是,这一逻辑成立的前提是“A某为被害人”。

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其特殊性,虽然A某在传销活动中确实有财产损失,但A某自始至终都清楚地知道该平台传销活动“拉人头”的本质。

其加入传销活动的目的也是通过不断推介发展下线人员,从而从平台承诺的推介奖励中获取经济利益。

A某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和诈骗罪等其他犯罪不一样,其不是犯罪的被害人。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被普遍认可的,并且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第十二批)第六个问答中,“传销组织中一般参与人员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诈骗罪的被害人,也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与人,不应以‘被害人’身份参与到诉讼中。”

所以,即使A某向其所在地的甲市公安机关报案,甲市公安机关也不能因为本地有传销参与人就获得该传销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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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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