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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采访本所周筱赟律师,取款岂要自证清白?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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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反诈措施,这本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实际反诈措施执行时,以银行为代表的部分主体,却出现了“过量加码”,越权侵权等等行为。近期我所周筱赟周律师在山东东营取钱被拒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事件回顾:银行取钱被拒,储户权益受损

周律师在山东东营出差期间,因朋友婚礼需要,前往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取现 4 万元作为随礼。然而,他却遭遇了一场令人不解的“审讯”。银行柜员先是告知取现 1 万元以上需说明用途,周律师填写“个人消费”后,柜员又以该选项不符合要求为由继续追问,周律师无奈详细说明了“朋友结婚给红包”的具体情形,柜员却表示系统中没有该选项。随后,柜员还翻出周律师上个月的流水,追问某笔转账的用途。周律师认为此种询问严重侵害了其个人的合法权益,银行没有权力要求储户个人说明资金取现用途,更没有权力随意调取储户个人资金流水信息,于是拒绝继续配合银行。由于周律师未配合说明,银行柜员便联系反诈中心要求出警核实。这一系列的操作,让周律师感到愤怒和无奈,他认为银行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将储户预设为犯罪嫌疑人,要求储户自证清白,违背了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法制精神。

层层加码:反诈政策执行的偏差

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因反诈政策需求,而内部规定的储户在提取现金超过1万元时,就必须详细说明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合法来源。这一内部规定在具体执行中显著严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5万元大额交易报备标准,这种层层加码的监管方式,表面上是为了提高反诈工作的强度和精准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资金的防控力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可避免地给广大普通储户的日常金融业务办理增添了诸多繁琐流程,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反而可能影响正常金融活动的效率和公众对金融服务体验的满意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2015年《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而银行在违规加码“盘问”资金用途不成,拒绝储户取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位法中“取款自由”的规定。

此外,银行要求储户自证资金合法性的做法,与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形成了微妙对立。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而是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其犯罪。然而,在银行的反诈措施中,储户却要承担起自证清白的责任,这无疑是本末倒置。这也与《民法典》隐私权条款也存在适用冲突。银行在执行反诈政策时,过度干涉储户的隐私,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反诈工作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牺牲储户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于正常交易,银行不应也无权过度干预。更不能将反诈作为免责金牌,通过过度审查把责任转嫁给储户和基层员工,自己却不承担违规操作的风险。真正的反诈,应靠技术手段识别异常交易、拦截高危操作,而不是把风控成本转嫁给每一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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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周筱赟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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