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刚结了个案子,堪称“生死逆转”——当事人原可能吃12到15年牢饭,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遇上懂行的检察官,把指控罪名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成了虚开发票罪,第二天就取保候审!一审法院维持新罪名,判了2年缓刑。家属听到判决时手都在抖,直呼“做梦都没想到!”
事情还得从2024年说起。当事人因经济困顿,被两名“倒票中介”拉下水:中介负责拉客户、谈价格,当事人则负责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开票。一张身份证+银行卡卖5000元,注册两三个公司,硬生生搞出200多个皮包公司!
操作流程堪比流水线:
1.无真实交易:所有开票业务纯属虚构
2.发票体量惊人:增值税专票超10亿元,普票超1亿元
3. 分赃模式:当事人扣掉税点、中介分成、成本后赚差价
家属最初委托律师会见后心都凉了:
1.主犯实锤:空壳公司全由当事人控制。
2.金额要命:专票税额超500万(法定刑10年起),普票金额250万(法定刑2-7年)。
3.没有从轻情节:既没自首也没立功。
按常规操作,12年以上铁板钉钉!
破局点藏在一个极易被忽略的事实里:当事人每次开发票时,必须先在税务局当场缴纳税款!
这意味着:
1.所有涉案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虽然受票方可以扣抵,但是开票方的进项没法扣抵,所以开票方只能实打实的交税。
为什么这是救命的“免死金牌”?
1.虚开专票罪核心:定罪关键看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
2.本案特殊性:当事人已足额缴税,国家税款分毫未损,不符合虚开专票罪本质。
罪名改了,刑期真能降吗?
未必。
检察官虽然认可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提出了一个疑问,是不是可以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要是改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和虚开专票罪一样重啊!
我们还得闯第二道鬼门关:如何排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这里需要郑重声明:本案逆转非我之功,全赖张明楷、陈兴良教授的理论照亮迷途!
核心命题:
“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虚开其他发票’是表面构成要件要素,而非犯罪成立要件!”
张教授一针见血:
1.真要件(如走私货物)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2.假标签(如“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只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经典类比:
走私黄金出境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入境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普通货物”这个标签,只是为了和贵金属走私划清界限,不影响犯罪本质!
虚开发票罪的“其他发票”限制,不是定罪门槛!只要虚开行为成立,就先推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再根据两个关键问题升级罪名:
是否虚开的是可抵扣税款发票?
是否具有骗税目的或造成税款损失?
5.本案破局点:当事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时已全额缴税 → 国家税款零损失 →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票罪 → 只能是虚开发票罪!
第二,陈兴良理论:给“非骗税型虚开”一条生路
灵魂发问:
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票,难道就无罪?!
陈教授霸气回应:
“刑法第205条打击的是骗税型虚开!
非骗税的虚开专票行为,完全可以装进虚开发票罪的口袋!”
法理根基:
刑法第205条之一定义的“其他发票”,从未排除增值税专票,否则将出现荒谬局面:虚开普票100万 , 构成犯罪;虚开专票1000万(未骗税), 反而无罪?天下岂有此理!
第三,补刀论证:为什么不是“非法出售专票罪”?
致命五连击:
1.对象必须是空白发票:刑法第208条明文规定:购买空白发票后虚开或出售才构罪,已开具的发票无法二次出售!
2.量刑标准露马脚:虚开专票罪看税额大小(如500万判10年),非法出售罪看发票份数(如25份即入罪), 只有空白发票才论“份”卖!
3. 司法解释实锤:2024年新规明确:非法出售专票按票面最高限额(如万元版发票)认定数量。
4.刑罚悬殊藏玄机:非法购买空白发票最高判5年(危害小),购买后虚开最高判无期(危害大), 出售已开发票岂能套用重刑?
5. 逻辑崩塌警告:若收开票费=出售发票,虚开专票罪可直接废除,所有案件都定出售罪即可,还要205条干嘛?
抓住“小规模纳税人已缴税”这一核心事实,配合法理分析:
检察院变更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家属含泪感慨:“之前律师说没辩护空间,我们差点放弃了……”
五、律师忠告:别碰发票红线!这些坑千万小心
1.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安全:虽然本案因未造成税款损失脱罪,但虚构业务本身仍违法。
2.买发票=踩雷:下游用虚开发票抵扣,照样会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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