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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开票10个亿,凭什么只判2年缓刑?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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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刚结了个案子,堪称“生死逆转”——当事人原可能吃12到15年牢饭,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遇上懂行的检察官,把指控罪名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成了虚开发票罪,第二天就取保候审!一审法院维持新罪名,判了2年缓刑。家属听到判决时手都在抖,直呼“做梦都没想到!”

一、惊天大案:空壳公司开出十亿发票

事情还得从2024年说起。当事人因经济困顿,被两名“倒票中介”拉下水:中介负责拉客户、谈价格,当事人则负责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开票。一张身份证+银行卡卖5000元,注册两三个公司,硬生生搞出200多个皮包公司

操作流程堪比流水线:

1.无真实交易:所有开票业务纯属虚构

2.发票体量惊人:增值税专票超10亿元,普票超1亿元

3. 分赃模式:当事人扣掉税点、中介分成、成本后赚差价

家属最初委托律师会见后心都凉了:

1.主犯实锤:空壳公司全由当事人控制。

2.金额要命:专票税额超500万(法定刑10年起),普票金额250万(法定刑2-7年)。

3.没有从轻情节:既没自首也没立功。

按常规操作,12年以上铁板钉钉

二、绝地翻盘:靠这个关键细节逆转乾坤

破局点藏在一个极易被忽略的事实里:当事人每次开发票时,必须先在税务局当场缴纳税款

这意味着:

1.所有涉案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虽然受票方可以扣抵,但是开票方的进项没法扣抵,所以开票方只能实打实的交税。

为什么这是救命的“免死金牌”?

1.虚开专票罪核心:定罪关键看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

2.本案特殊性:当事人已足额缴税,国家税款分毫未损,不符合虚开专票罪本质。

三、惊险闯关:再拆“非法出售专票罪”这颗雷

罪名改了,刑期真能降吗?

未必。

检察官虽然认可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提出了一个疑问,是不是可以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要是改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和虚开专票罪一样重啊!

我们还得闯第二道鬼门关:如何排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这里需要郑重声明:本案逆转非我之功,全赖张明楷、陈兴良教授的理论照亮迷途!

第一,张明楷理论:撕掉“罪名标签”的魔术手

核心命题

“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虚开其他发票’是表面构成要件要素,而非犯罪成立要件!”

何为“表面构成要件要素”?

张教授一针见血:

1.真要件(如走私货物)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2.假标签(如“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只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经典类比

走私黄金出境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入境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普通货物”这个标签,只是为了和贵金属走私划清界限,不影响犯罪本质

4.颠覆性结论:

虚开发票罪的“其他发票”限制,不是定罪门槛!只要虚开行为成立,就先推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再根据两个关键问题升级罪名:

  1. 是否虚开的是可抵扣税款发票

  2. 是否具有骗税目的或造成税款损失

5.本案破局点:当事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时已全额缴税 → 国家税款零损失 →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票罪 → 只能是虚开发票罪

第二,陈兴良理论:给“非骗税型虚开”一条生路

灵魂发问

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票,难道就无罪?!

陈教授霸气回应:

“刑法第205条打击的是骗税型虚开

非骗税的虚开专票行为,完全可以装进虚开发票罪的口袋!”

法理根基

刑法第205条之一定义的“其他发票”,从未排除增值税专票否则将出现荒谬局面:虚开普票100万 , 构成犯罪;虚开专票1000万(未骗税), 反而无罪天下岂有此理!

第三,补刀论证:为什么不是“非法出售专票罪”?

致命五连击

1.对象必须是空白发票:刑法第208条明文规定:购买空白发票后虚开或出售才构罪,已开具的发票无法二次出售

2.量刑标准露马脚:虚开专票罪看税额大小(如500万判10年),非法出售罪看发票份数(如25份即入罪), 只有空白发票才论“份”卖

3. 司法解释实锤:2024年新规明确:非法出售专票按票面最高限额(如万元版发票)认定数量。

4.刑罚悬殊藏玄机:非法购买空白发票最高判5年(危害小),购买后虚开最高判无期(危害大), 出售已开发票岂能套用重刑?

5. 逻辑崩塌警告:若收开票费=出售发票,虚开专票罪可直接废除,所有案件都定出售罪即可,还要205条干嘛?

四、判决结果:从15年到缓刑的惊天逆转

抓住“小规模纳税人已缴税”这一核心事实,配合法理分析:

检察院变更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家属含泪感慨:“之前律师说没辩护空间,我们差点放弃了……”

五、律师忠告:别碰发票红线!这些坑千万小心

1.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安全:虽然本案因未造成税款损失脱罪,但虚构业务本身仍违法。

2.买发票=踩雷:下游用虚开发票抵扣,照样会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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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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