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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案件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赌资数额的不能定罪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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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两起案例。

案例1:陈某某建群抢红包案——未搜集抢包、发包等证实赌资金额的客观性证据,仅凭口供无法认定赌资金额。

基本案情:2020年4月初以来的一个星期,陈某某及李某某、官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支付宝平台组建若干个“299/5-6- 7”的支付宝抢红包赌博群,约定以倒数第二小红包中雷接龙的规则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获利。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宣传、购买机器人、购买赌博群;李某某负责管理、拉邀赌博人员。期间,该支付宝群组织参赌人员累计50人,赌资数额累计至少人民币10万元。

检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仅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赌博群内赌资金额,但公安机关并未搜集相关发包、抢包等证实赌资金额的客观性证据,导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无法查明。因此,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辩解赌博群内的实际玩家只有十余人,其他为机器人、僵尸号等,其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驳斥。综上,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期间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案例2:刘某某六合彩案——有嫌疑人和赌客的银行流水但二人之间还有生意往来,转账明细不能全认定为两人接报码单的数额,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单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刘某某于2015年8月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写单活动,并接受下线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报单买码至少七十余期,接单、写单金额至少十万五千余元。

检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622188*********4899银行卡与丁某某621799*********9632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虽能证实二人转账明细情况,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证人丁某某皆证实两人之间因煤炭生意也有交易,故银行流水不能全认定为两人接报码单的数额。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单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结语:

赌资的认定是网络赌博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通常用于认定赌资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赌客的证人证言、用于收支赌资的银行流水(包括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储存在电脑服务器的电子数据、记账账本、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如果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可能出现赌资认定有误的情形,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可从证据角度入手审查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认定的赌资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计算的情形,以此寻求有利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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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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