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专业毒案辩护律师,这是客观事实。不少网友知晓我是毒辩律师之后,他们给我的感觉是避之不及,或敬而远之,徒增几分厌恶是常态,除非他们有现实困难。当然,这种待遇并非毒辩律师专享,很多刑事律师都有这样的“优待”。
回归正题,今天的话题是物证灭失问题,拓展一点就是关键证据灭失及其法律后果、辩护对策等问题。事实上,我已发表多篇与物证有关的实务文章,且在毒辩专著中全文采用及出版,为此还多次获得广州律师协会的理论成果奖。因此,就物证灭失情形在毒品案辩护中的实战价值问题,我本人还是比较专业及权威的。当然,基于近期办理多起涉毒案的情况,我觉得仍有必要再谈谈毒品物证缺失、灭失的法律后果及对应的辩护对策问题。具体如下:
一、一起没有依托咪酯物证的所谓零星贩毒咨询案
这是一起客户近期咨询的案件,被追诉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已被批准逮捕。此案尚处前提沟通阶段,我尚未会见,尚未阅卷,据此很多案件细节尚待核实。就目前了解的情况而言,此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缉毒民警在现场没有查获依托咪酯毒品实物,仅仅是查获毒品疑似物,且经鉴定程序确认涉案毒品疑似物不属于毒品犯罪。涉毒案没有毒品实物,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呢?辩护律师该如何辩护呢?办案机关据此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合法、合情合理吗?
个人观点,类似案件有几种可能:
一是全案无关贩毒,甚至也无关诈骗,此案是一起冤假错案,但前提是涉案转账资金往来具有合法根据,如系交易海鲜所产生的合法转账记录,而非交易毒品所产生的交易记录;
二是涉毒诈骗案,此类案件应全案按未遂处理,但具体数量及交易次数有待查明;
三是成立贩毒案且系既遂,但交易次数无法查明;
四是物证决定论,没有毒品实物就没有毒品犯罪,核心理由就是关键物证缺失;
五是有罪推定,单凭在案银行转账记录及在案的口供或证言等言辞证据,径直推导出被追诉人有罪的结论。
显然,从普通网友视角分析,被追诉人涉毒是客观事实,否则其为何会持有涉案粉末状化学物品呢?或者是,办案人员基于在案的频繁转账记录书证,再结合在案的认罪口供及购毒者证言,就据此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至于物证是否在案,仅仅是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性。
这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很常见,具有合理性,但绝非入罪的充分条件,毕竟物证缺失或灭失,也是常见的无罪辩护理由所在。办案人员还可以基于在案的言辞证据,直接推定涉案毒品交易行为客观存在,据此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但是,专业律师必须具备质疑精神,必须基于完整证据链方可论证出被追诉人罪与否的结论,而非不加论证便听从网友观点,或者是径直得出被追诉人有罪的结论。须知,专业律师应有专业律师独立的专业判断,也是专业律师依法办案的应有之义。
二、将普通化工原料当成毒品原料所引发的涉毒重案争议
我是专业毒辩律师,但不是化工专家,也不是材料专家,但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比较复杂及专业的化工知识问题。侦辩人员对陌生化工领域的理解不同,会对此案罪与非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观点及应对举措。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就会遇到很多化工原料产品的名称,遇到很多复杂的化学分子式及生产工艺流程,还会面临很多证明力各异的各种种类的证据。
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是,面对同样的证据及在案事实,缉毒民警坚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就是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反之,我们坚持这样的证据及所谓的涉毒行为,根本就无法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制造毒品罪或非法生产、购买制毒物品罪,此案根本就无关违法犯罪问题,顶多涉及识人不明,监管不力的工作失误问题。
简而言之,侦辩人员面对同样的卷宗材料,产生出截然不同的观点及案件处置意见。为此,我本人有向相应的办案机关领导发函,力证该案是冤假错案,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此案。而缉毒民警则投诉我“串供”,影响缉毒民警正常办案,据此对我意见很大。为此,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冲突似乎不可避免了。
针对这样的专业问题,有的网友或许会坚持:缉毒民警天天办案,所办理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律师,远远多于我本人,其观点应是更专业的。更关键的是,被追诉人已被羁押数个月,此案寻求无罪释放、不捕释放,无疑是难于登天。另外一些网友的观点是:专业律师为了赚钱,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甚至投诉缉毒民警的下三滥招数都用上了,这样的律师可恶之极!我们撰写此文,目的不是炮轰谁,而是聚焦此案背后的复杂法律问题。
须知,对的辩护观点不等于案件结果必然是无罪,辩护观点不成立不等于案件没救,面对不发达、不成熟的法治社会及司法现状,很多案件我们都无法预判最后结果是什么,刑案往往是侦控审及辩护律师等多方博弈的结论。
事实上,此案最核心的争议是,涉案化工原料既可以用于合法化工生产,也可以用于制造依托咪酯,但期间要经过多少工艺程序,要具备怎样的工艺流程及设备条件,才可以提炼出刑法意义上的依托咪酯毒品,绝非购买或提炼涉毒原料本身,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制毒犯罪行为。这些都要有具体证据予以佐证,而非径直得出罪与非的结论。可以明确的是,此案的最新进展是被追诉人被羁押数月之后已获不捕释放了,但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仍具有不确定性。
三、没有毒品上家及毒品实物的涉毒重案及案件争议
近期网上热点事件之一,就是江西省某县的小佩奇事件,其辩护律师也网上发文,炮轰当地司法生态及限制律师合法会见的事情。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后续撰文论述。但可以明确的是,我早在去年就到过当地办案,早和当地侦控人员“面对面”地搏杀多个回合,最终引发我两次电话投诉。当然,事情解决了,我也没有在网上撰文公开,但有在直播中谈过当地法治生态比较糟糕的事情。
回到某被追诉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这是一起涉毒重案,一旦成立,被追诉人有可能被判无期或死缓,这也是家属千里迢迢到广州找我替其儿子辩护的原因所在。此案可以明确的是,全案没有大额毒品,零星毒品是客观存在的。此案存在所谓大额毒资的情况,但仅仅涉及其中一名被追诉人,其他涉毒人员无大额涉毒资也是客观事实。本案涉及多笔交易及多个交易环节,任何一环出问题,均无法论证出被追诉人有罪的结论。
其中,此案疑点之一是没有毒品上家,所谓的毒品上家归案后已被检察院不捕释放,疑点之二是没有毒品实物,所谓的公斤级别毒品来源不明去向不明,进而导致现有证据链无法证实涉案毒品交易的犯罪事实属实。至此,六名被追诉人被羁押260天之后全部获得不捕释放。当然,背后罪与非的问题还涉及很复杂的专业论述问题,对此我们暂不展开详细论述。
事实上,我们办理过很多形形色色的涉毒重案,遇上有良知的法官,改判或无罪值得期待,遇到不专业的法官,无力回天的情形也是有的。就某些个案而言,究竟是律师的不专业导致无罪辩护策略失败,还是公检法办案人员违背事实和证据乱断案,或者是双方的知识结构差异,或者是具体个案案情不同,最终导致法律共同体面对同一起案件,却产生诸多截然不同的观点冲突,甚至结局出来之前谁要无法把握,自己的观点肯定是成立,别人坚持的观点肯定是不合理的。辩护很难,争议有多,成功辩护情形也不少,或许这就是法治价值所在。
综上所述,面对毒品实物灭失的情形,有的辩护律师坚持此类涉毒案就是无罪,但有公检法办案人员则坚持物证的灭失不必然导致指控不成立,毕竟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直接物证缺失有完整间接证据链佐证也是可以入罪的。
针对此问题,处于被羁押的被追诉人而言,有的天天在喊冤,有的自认不幸而放弃抗争,有的自认倒霉及无能为力。无它,没有争议及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无疑是反法治、无正义的违法产物,这就是现代法治必然有律师介入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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