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李四(化名)涉嫌强奸案的辩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通过深挖关键证据,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现将本案的办案思路与经验总结如下。
至尊黄金期内会见(七天内,马律师会见当事人三次)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至关重要,本案中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我们第一时间接受家属委托,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四。当事人当天下午三点钟收押进看守所,我和团队助理下午四点半到看守所会见。 通过充分沟通,不仅全面了解了其与被害人相识的平台规则、聊天内容、见面经过等核心事实,还捕捉到“聊天软件年龄配对限制”“未发生性行为”等关键细节,为后续辩护找准切入点。同时,通过会见稳定当事人情绪,引导其如实配合侦查,避免因恐慌或误解作出不利于自身的陈述,为辩护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缺乏犯罪构成要件,决定做无罪辩护 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对方系幼女”和“客观实施强奸行为”两大核心要件,本案辩护围绕这两点: 1.针对“主观明知”,我们深入核查当事人与被害人相识的“叔叔不约”聊天软件运营规则。通过实际登录测试,固定了该软件“18岁以下自动开启青少年模式,不与成年人配对”的关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中“被害人显示年龄18-23岁”的细节,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系成年人,无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 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既无“知道”被害人系幼女的直接故意,亦不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 2.针对“客观行为”,当事人始终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而侦查机关亦未收集到能够证明性行为发生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我们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本案缺乏强奸罪成立的客观构成要件,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核心条件。 步步为营,狙击逮捕 这类案件推进节奏较快,在刑事拘留第七天,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我深知审查逮捕阶段对案子处理结果的重要性,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核实并确认了本案主办检察官的相关信息。在此之前,我已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梳理与深入研判,提前撰写完成《关于李四涉嫌强奸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为后续沟通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 确认主办检察官后,我当即让助理前往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确保办案人员及时接收。为进一步清晰传递辩护观点,马律师多次主动与主办检察官电话沟通,重点阐述本案中能够证明李四无罪的核心事实,着重强调现有证据存在的关键疑点、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依据,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充分论证本案无罪的辩护要点。 马律师一系列的辩护工作,终于在案发第十四天收到了好消息,在审查逮捕阶段第七天下午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可以取保”,理由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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