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动态 >> 新闻追踪 >> 内容

广强快讯:食品类售假案不予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5-23

近日,我所马泽恩律师在当事人涉嫌食品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委托前的沟通

“马律师,我老公被抓了,他出租屋的本子写了你的名字和电话号码,您能不能帮帮我们”电话里传来一位潮汕女人的声音,急促地说道。

“你是?”“发生了什么事?”马律师还在出差路上,想从交谈中快速知道整个案件情况。

“我是XX的妻子,警察从他库房里扣押了一批调味品,说是假的,人和货一起带走了。”

“有没有收到刑拘通知?”通知上有办案单位信息。

“没有,留下了一个警察的联系号码XXXXXX”

“行,把身份证和结婚证发过来了,让助理办一下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

马律师收到委托材料后,马上联系了办案民警,得知办案单位是XX市食药安大队,人羁押在XX市看守所,随即订票出发,第二天便顺利在看守所会见上当事人(潮汕老乡),了解案情后,便前往食药安大队与办案民警沟通。

经了解,涉案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的是国内著名调味品品牌“XX乐”,销售金额未确定。由于案件仍在侦查,办案单位以“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为由暂时不同意取保申请。

此后,马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分析案情、讲解法律以及预判侦查方向,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坚实基础。

在当事人拘留第三十天,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马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对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附件,详细说明该案当事人没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通过约见检察官,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由办案单位执行取保候审,发放《释放证明》,2024年5月17晚,家属在看守所门口接到当事人,家人团聚。

wps_doc_0.png

wps_doc_1.png

至此,马律师为该案的辩护取得阶段性成果,也成为2024年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又一个成功取保案例!

阅读量:15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C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有着本质不同
夸大宣传不能等同于刑事诈骗
X某经营废品回收业务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终获缓刑
判缓|黄佳博律师办理的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取得理想辩护效果
关于H等人被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之法律意见
周峰剑律师团队办理G某涉嫌诈骗案当事人成功取保
L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H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简讯:越秀区司法局领导一行到广强律师事务所调研座谈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