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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Ⅱ)之四十四──第三篇 人与法治2.从"李逵断案"反思中国法官队伍现状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三篇 人与法治2.李逵断案反思中国法官队伍现状

2.从“李逵断案”反思中国法官队伍现状

记得《水浒传》第七十四回里讲过“李逵断案”这么一出故事,很是值得思考。话说某日李逵趁着下梁山的机会大闹泰安州,径直闯到寿张县衙门折腾一番,硬要过一把知县大人的瘾。衙门官吏无奈之下安排了两个“原告”和“被告”前来“告状”。“原告”诉称 “被告”殴打了自己;而“被告”辩解是“原告”先骂人,自己才动了手。哪知李逵竟然直接下判:打人的是好汉,放走;被打的是孬种,戴上伽号示众。“李逵断案”,让人哭笑不得。

这个故事放到今天来看,无疑是荒谬可笑的。李逵一介莽夫,没读过书,更没学过法律,如此荒唐断案自不必多说。但是仔细想想,如今这样的“李逵”似乎又无处不在。“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瞬间把法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倍受公众指责。人们为中国法官的业务素质担忧,质疑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

坦言之,多年律师职业生涯的耳濡目染与所感所思,让我深深地感觉到:法官与律师相比,既有“居庙堂之高”的体面,也有“高处不胜寒”的难处。律师的思维可以是单向的,只需考虑自己当事人一方的权益即可;而法官的思维必须是全方位的,其职责在于居中裁判,辨清是非曲直。律师在法庭上可以“胡说八道”,甚至可以为讨好当事人而“指鹿为马”;而法官必须雾里看花,明察秋毫,在虚虚实实之间去伪存真,发现真相。律师接案可以自由把握,甚至根据自己喜好“挑肥拣瘦”;而法官经手的案件事无巨细,不管是惊天大案还是“柴米油盐”,都得公正办理。

同属法律职业,同循法律思维,同操法律语言,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定位、职业要求却有如此大的差别。溯本求源,其中根本性的原因就在于,法官掌握着国家赋予的司法权力,而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必然要求法官职业的高度专业性。

首先,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本前提。当代法理学家德沃金曾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写道:“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正如大师所言,我们讲的司法独立,首先在于司法权的独立,其次是法院系统的独立,最终要回归到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法官独立对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以美国为例,美国为保障法官队伍的素质,对法官的任职资格作了诸多严格的限制。第一,法官是从数以万计的优秀律师队伍中层层选拔出来的。在美国遴选法官,要求候选人有1520年的律师从业背景。要知道,在美国光是当律师要求就非常严格。候选人必须首先取得大学学士学位,然后通过全美统一的法学院评估才有机会进入法学院学习;等取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后才能参加律师考试。在此基础上,还要有1520年的从业经验,美国遴选法官可以称得上是万里挑一。第二,美国对法官候选人的资历要求非常高。法官能否出任,不但要考察其法律职业素养,还要考察其律师生涯业绩、在同行中的声望以及政治影响等等。从任职法官的年龄来看,美国高等法院法官的平均年龄通常不低于50岁,上诉法院普通法官不低于55岁,上诉法院高级法官不低于60岁。可以说,正是基于这种精英式的选拔机制,才得以支撑起美国三百多年来引以为傲的法治传统。

其次,现代审判制度的建立、错综复杂的法庭审理活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奉行“自由心证”,允许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凭借自己的判断力认定案件事实,表面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了法官任职资格门槛,但实际上“自由心证”的运用必须严格受到现代审判制度的制约。这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自由心证”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法官需要在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的证据规则,才能根据“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第二,“自由心证”受到审判公开原则的制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次公正的裁判,其权威性应当禁得起公众的考验和监督。审判公开,不仅要求所有庭审活动,包括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环节公开,还要求法官判决的公开。在判决书中,法官依据什么证据认定事实、如何认定事实都必须开示,以此来约束法官谨慎、合理地运用“自由心证”。第三,“自由心证”受到辩论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制约。辩论主义允许控辩双方就事实或法律争议互相辩论,而法官必须亲历庭审,在双方虚虚实实之间作出理性的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由心证”也是不自由的。如果法官没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道德素质,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那么“自由心证”将仅仅是一个花瓶摆设,其结果只会像“李逵断案”那样演变成司法专横、司法擅断。

所以说,法官和律师绝不相同:律师可以轻装上阵,先上岗,后恶补;而法官一出场,就必须有一锤定音的魄力与能力。反观国内现状,却与法治国家法官队伍的建设发展规律相反。在中国,任职法官不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很多地方仅仅要求候选人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可以轻松进入法院系统。进入法院之后,又从书记员开始,通过协助法官办案慢慢学习成长。短则一两年,长则四五年,书记员就可光荣转正成为人民法官,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因此,在中国经常可以发现这种奇怪的现象:法庭上最稚嫩的往往是书记员,其次就是法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试问,年轻的法官尚未养成很高的法律修养,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又如何能够处理错综复杂的社会争端,又如何能应对和控制千变万化的庭审局面呢?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中国法官队伍的规模越来越庞大,而司法的口碑越来越差、司法的权威性越来越受到公众质疑了。

司法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法官的一纸判决,凝结着国家权力的意志,而这往往又直接决定了一个人一生的命运。如果把权力当成儿戏,那就不能怪百姓在诉状里写个大大的“操”字。(注:在深圳曾有个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理由中就写了个“操”字)

【金玉良言】律师的思维可以是单向的,只需考虑自己当事人一方的权益即可;而法官的思维必须是全方位的,其职责在于居中裁判,辨清是非曲直。律师在法庭上可以“胡说八道”,甚至可以为讨好当事人而“指鹿为马”;而法官必须雾里看花,明察秋毫,在虚虚实实之间去伪存真,发现真相。律师接案可以自由把握,甚至根据自己喜好“挑肥拣瘦”;而法官经手的案件事无巨细,不管是惊天大案还是“柴米油盐”,都得公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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