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开设赌场案件,仅一人取得解除取保不予移送
广强律师事务所陈新潮律师成功代理开设赌场案,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获解除取保不予移送
近日,广强律所成功代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经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定本所代理当事人W某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对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决定,而该案其余同案犯均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W某因个人银行卡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资金,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羁押于湖南某看守所。
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迅速开展工作。通过多次会见,律师发现W某系不识字的老年人,对智能手机操作几乎一无所知,从客观能力层面来看,根本不具备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或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条件。
基于此,承办律师明确指出,本案仅以W某银行卡接收网赌平台资金就指控其构成开设赌场罪,证据明显不充分。
即便该银行卡接收资金确为赌资,也存在网络赌博平台其他人员操作失误的可能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定罪量刑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证据确实、充分需同时满足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等条件,而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标准。
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立即与办案机关就取保候审事宜进行深入沟通,充分阐述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网赌平台人员操作不当的合理怀疑,认定W某有罪的证据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经过严谨的法律分析与积极沟通,办案机关次日即同意为W某办理取保候审,W某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W某取保候审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律师指导其与家属前往银行调取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
经仔细核查发现,该银行卡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金额未超过20万元。
结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在无证据证明W某担任网赌平台代理的情况下,即便认定其存在为网赌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因资金支付结算金额未达20万元,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退一步讲,即便将其行为认定为“跑分”,也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于上述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分析,承办律师持续向办案机关提出W某无罪的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促使办案机关作出对W某解除取保候审且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
目前,广强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为W某积极争取撤案处理,力求实现彻底无罪的最终目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后续将为w某争取撤案处理,实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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