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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为他人加工纸板,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无罪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14

为他人加工纸板,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无罪辩护思路

王如僧:中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些纸品厂接受他人委托,加工纸板,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案件,发现这种案件在广州地区,尤其是在广州市海珠区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很多通过承租场所、经营纸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帮助他人加工了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就此失去自由,锒铛入狱。

这些民营企业家的经营模式通常如下:一些商户与他们联系,委托他们加工一些属于半成品的印刷有他人商标标识的纸板,譬如“LOREAL”、“VS”、“WELLA”、“云南白药”、“LENOVO”等,并协商好加工价格,如果他们接受委托的话,商户就会将纸板接到他们工厂;然后,他们启动“啤机”,对这些纸板进行剪裁、粘合之类的加工,将这些纸板加工成纸盒;加工完后,商户随即派人过来,将这些纸盒拉走。

这种案件,通常都是注册商标权利人(通常是委托一些专门从事打假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线索,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他们犯侵犯知识产权罪,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就会进行审查,发现属于刑事案件,符合立案标准的,就会在报案人的带领下,联合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到他们的工厂,进行执法,进行打击。

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做如下事情:

1.公安机关可能会到工厂或工厂的仓库进行搜查,然后出具扣押决定书,将工厂的半成品、成品、送货单、会计账本等,甚至有时候,公安机关还会将工厂的电脑扣押,作为证据使用。

2.公安机关可能会将现场的工人,有时候还包括仓库的仓管,传唤到办案地点,对工人进行询问或讯问,收集他们的证人证言或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使用。

3.如果老板在场的话,公安机关可能也会将工厂的老板拘传到办案地点;如果不在场的话,公安机关可能会通过电话的方式,传唤老板到办案地点,对老板进行讯问,收集老板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使用。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如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验,扣押的纸板上的标识印刷有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加工这些纸板的话,就可能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从而拘留犯罪嫌疑人。

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在特定情况下,有没有无罪的空间,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还当事人自由呢?

一、虽然犯罪嫌疑人是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不负责工厂日常管理,不知道工厂是在非法为他人加工纸板的,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在笔者承办的周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中,周某某承租了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蚝壳洲某街一楼,用于经营纸品加工。2016年7月份,经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公安机关联合当地工商部门到他的工厂进行突击检查,在工厂现场查获、扣押了印刷有“NE”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20000个,印刷有“ONLY”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20000个,并将在现场的刘某某(周某某的妻子)抓获,及将在工厂工作的工人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老家的亲戚)带回办安地点询问。经过审讯,公安机关了解到本案的纸品加工厂的老板实际上不是刘某某,而是刘某某的丈夫周某某,于是通过刘某某找到了周某某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周某某,传唤周某某到办案地点,交待相关情况。第二天,周某某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办案地点,接受公安机关的审讯,并在当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经过会见,笔者发现:

1.虽然周某某是广州市海珠区某一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并不是工厂的主要管理人,即虽然他也有管理工厂的行为,但工厂的日常运营主要是由其妻子刘某某负责。

2.虽然周某某知道其纸品厂有帮助他人加工纸板的行为,但是提供纸板给纸品厂加工的上线詹某某不是周某某联系的,而是他的妻子刘某某联系的;关于加工纸板的报酬,也是刘某某与詹某某两人协商一致的;加工过程,也是在刘某某指挥工人完成的,周某某也没有参与其中。

会见完毕后,笔者向公安机关出具律师意见,提出虽然周某某是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与刘某某、詹某某之间没有加工纸板的合意,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由于周某某与詹某某洽谈业务的行为,没有指挥工人加工纸板的行为,因此其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换一句话也就是说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周某某与刘某某、詹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该释放周某某。然而,公安机关并没有重视笔者的意见,并没有为周某某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

在周某某被拘留的第24天,公安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笔者了解到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便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科的承办人联系,并出具律师意见给人民检察院,律师意见的内容除了上述观点之外,还另外指出:

1.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工厂扣押了印刷有“NE”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20000个,印刷有“ONLY”注册商标标识的纸板20000个,并且上述标识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事实,只能证明周某某的工厂存在非法加工的事实。同时,不可否认,虽然周某某是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场地是周某某承租,啤机是周某某购买,即周某某客观上为非法加工提供了帮助;由于周某某与刘某某也是夫妻关系,因此周某某客观上也从非法加工中受益,但是基于上述理由,就认定周某某与刘某某、詹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则违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2.根据证据裁判规则,要认定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周某某明知工厂在非法加工纸板,(但为了收益)却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然而由于周某某作了无罪的辩解,上线詹某某也没有到案,那么据以认定周某某的主观明知的证据仅限于周某某的妻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工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人证言。如果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没有说到周某某参与此事,或者虽然说到,但相关说法互不一致,依法不能采信的,依法将不能认定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

经过反映意见,承办案件检察院对周某某在本案中的特殊情节予以充分的重视,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将周某某与刘某某区别开来,分别对待,最终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依法对周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要注意以下无罪辩护要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在加工纸板是过失还是故意?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加工纸板时,应当预见自己不享有加工纸板的权利,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也不构成犯罪,这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在加工标识之前,是否与委托方有过沟通,要求对方提供委托制造这些标识的授权书。有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委托方有过多次合法的合作,双方之间建立了信赖关系,当犯罪嫌疑人询问委托方是否具有相关授权手续时,委托方声称具有这些手续,实际上却是没有,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过于轻信对方,在没有看到相关授权手续的情况下,就为其提供加工服务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第二,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情节,是否达到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制造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二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才达到追诉标准。

在这种情况,就要着重关注公安机关扣押的纸板特征,由于每个纸盒上都印刷有注册商标标识若干,这时候要明确件数的计算标准是以纸盒为单位,还是以纸盒数乘以每个纸盒上的标识数,要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争取司法机关以纸盒数为计算标准,理由如下:第一,绝大多数的商品包装盒上都包含了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或图案,因而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单凭包装盒已经能够独立地标识商品的来源。每件非法制造的包装盒都能够单独使购买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包装盒才真正具备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性。第二,一个单独的包装盒,不论是内包装还是外包装,都有很多注册商标标识,对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应从是否单独具有使用功能来认定件,每件印制完成的包装盒,都已经具备了独立的商标价值。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标识数量时,每个包装盒所代表、所承载的所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件”。

第三,犯罪嫌疑人加工的纸板上印刷的标识是不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就是涉案产品是“注册商标标识”,如果印刷在纸板上标识不是注册商标标识,甚至不是商标标识,那么犯罪嫌疑人接受委托,加工纸板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无从谈起。

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些标识是产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标识”,必须是产品商标标识,不能是服务商标标识,那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加工的纸板上标识是服务商标标识的话,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区分这些标识是产品商标标识还是服务商标标识呢?

根据商标法的通说,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通常由文字、图形单独构成,或由文字、图形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也称劳务标志,在国外又称作服务标记,这种标记具体表现为图形、字母、符号等多种形式。

根据通说,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主要区别:

1.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

2.商品是有形的,服务是无形的,因此,商品商标是使用在衣服、食品、家电等具体商品上的标识,而服务商标则是使用在金融、旅店、餐饮等服务上的标识。

3. 众所周知,商标分类表将商标共细分为45类,其中第1类至第34类是商品商标,第35类至第45类是服务商标。如果实在拿捏不准,可以在网上找商标分类表,看涉案标识是位于那一个位置,如果是位于第1类至第34类,则是商品商标;如果是位于第35类至第45类,则是服务商标。这是最简捷、有效的区分方法。

其次,我们要确定这些标识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

通常的做法就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首先中国商标网首页点击“商标查询”,选择“商标综合查询”,然后根据标识不同情况,在不同的栏目输入不同的关键字:如果纸板上标识包含文字商标的,就在“商标名称”栏输入商标名字,譬如云南白药、海飞丝、飘柔等;如果纸板上的标识仅是图像,就比较复杂了,这时候就要了解标识的权利人是谁,然后在“申请人名称”栏输入商标权利人的名字,譬如云南白药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宝洁股份有限公司等。

经过输入上述关键字,如果中国商标网返回来的搜索结果是空白的,或返回来的搜索结果中找不到这个标识的,那就意味这个标识不是注册商标。

如果在返回来的搜索结果中,能够找到这个标识,就要看这个标识的注册公告日期以专用权期限,通常情况下,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十年,即自注册公告日开始,每隔十年就是续展注册一次,否则该商标将会无效,这也就意味着案发时,该商标过期了,错过了续展期,也当作不是注册商标。

总之,纸品厂接受委托,为他人加工纸板类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对辩护律师的要求较高。对于这类案件,如果作无罪辩护,公安机关基本上不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如果有理有据的话,应该据理力争,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沟通,争取他们不批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然后促使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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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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