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放贷收息的受贿认定边界与司法规则(二)
周峰剑律师、武月圆
上文已明确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应以受贿罪认定。但在案件处理中,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则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全额认定利息与差额认定利息两种不同观点。
结合司法规则与裁判要旨,今天,我们就放贷收息型受贿的数额认定标准与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黄某某分三次借给林某某共计800万元。林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增信、短期放贷等业务,并按月利率3%向黄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72.49万元。
经查明,林某某同期向其他人员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为2%,黄某某所收取的3%月利率高出同期市场最高利率1%,高出部分对应的利息共计57.5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某以放贷收息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名为借贷,实为权钱交易,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接下来让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犯罪数额认定
关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犯罪数额认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有的则以收取的利息扣除合理收益后的差额部分作为受贿数额。
对此类受贿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究竟应全额认定还是扣除合理收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借贷关系无效,全部利息算受贿
根据《民法典》第146 条、第 153 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3 条、第 18 条的规定,从借贷双方的关系来看,如果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平等,所谓的“借贷”并不是双方真实的内心想法,而是故意制造出来的假象,那么这种借贷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效力。
依据刑法第385条、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若国家工作人员与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借贷”为名,无真实借贷合意、实为全权交易,则借贷行为自始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从借款人那里拿到的全部利息,本质上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利息,而是贿赂款。
(二)主观故意涵盖全部利息,全部利息算受贿
从借贷双方的主观意思表示来看,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将全部利息都作为权钱交易对价的故意。
在放贷收息型受贿中,“利息”是行贿人支付、受贿人收受好处的手段,“利率”只是给这笔好处穿上的外衣。如果仅仅因为利率高出了一定的限度,就认为只有超出部分才算受贿,没有超出部分就不算受贿,这种看法恰恰把主次颠倒了。
决定受贿数额多少的,不是利率的高低,而是双方有没有行贿受贿的故意。一旦双方具备了这个故意,所谓的放贷收息就只是掩盖权钱交易的幌子。出借人从借款人那里拿到的每一分“利息”,本质上都是对方输送的好处和回报,仍然是利用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因此,应当将全部“利息”都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有真实借款需求时,只算超出正常部分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确有真实的借款需求,且同期存在向其他不特定人借款的情况,出借人对此明知,但与借款人约定远高于正常同类民间借贷的利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只对超出正常水平部分的利息具有受贿故意,即,在真实借贷的前提下,借机收受贿赂。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所载沈某根受贿案与诸葛某某受贿案裁判要旨指出,若行为人明知请托人确有借款需求,仍向请托人出借款项并以利息名义收取钱款,则应以所收取的金额超出请托人向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所支付的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案例库的裁判观点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明确以超出同期请托人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所对应的差额,作为高息放贷型受贿的犯罪数额认定依据,认定受贿数额时可参考其他借款人的利率情况,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扣减向其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所对应的利息。
若前述参考利率难以确定或不适合作为依据的,可参考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扣减对应的利息。
实践中,应当重点核查当事人之间的日常关系、经济往来情况、借款具体事由、资金实际流向、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周转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借贷信息,审慎分析扣除事由的合理性,从严把握扣除条件,做到事实认定精准、处理宽严相济。
同时,若被扣除的利息涉及党员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且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则相关扣除利息部分还应视为违纪所得,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并依规依纪予以收缴。
本案的检察机关在认定受贿数额时,重点考量了以下因素:
一是林某某经营的公司从事短期放贷等业务,确有真实的资金需求,且实际上也使用了从黄某某处借来的款项,属于真实借贷关系下的权钱交易;
二是黄某某三次出借钱款的时间与其为林某某谋取利益的时间相互交织,具有明确的职务行为对应性;
三是双方明知月利率3%中超出1%的部分系林某某向黄某某输送的好处,故以利息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参照了“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
二、小结
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受贿行为,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是否涉及权钱交易,以及借款利息是否明显超出市场合理水平。
在数额认定方面,若借款人确有实际资金需求,应以超出同期正常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计算受贿数额;若无真实借贷基础,或仅以借贷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则可将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对于依法不计入犯罪数额的合理利息部分,如已构成违纪,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违纪处理。
整体而言,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数额与违纪所得,确保定性准确、数额认定规范,依法依纪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并按规定收缴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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