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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有什么修改?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29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写于2020年12月28日,转载须获得作者本人授权)

导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有哪些重大修改?对于正在已经立案、还未判决的案件有何影响?对于还未立案未被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

正文: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意义重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这两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力度非常之大,总体的方向,就是从严,从重处罚,并没有对具体犯罪行为模式、构成要件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专门针对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正,这也体现了一个很明确的风向,国家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对于金融活动规范化的重视,始终在加强。

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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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力度可谓是非常大。直接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谓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这类情形就是指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也意味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和非法经营罪一样,法定最高刑都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两类犯罪从性质上,这两个罪都属于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都属于没有相关资质开展相关特许或者特定业务活动的犯罪行为,不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专门针对没有合法资质开展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范围更广。因此,将两罪的最高刑统一到十五年,具有合理性。

非法吸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罚到十年以上呢?刑法修正案规定,非法吸存行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时,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这个具体的数额或情节标准是什么,目前还没有规定。当前使用的规定,只有非法吸存“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比如,个人非法吸存,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万,数额巨大是100万。

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最新的规定,要2021年3月1日实施,2011年的规定对此自然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会导致一个“暂时性”的问题,即在罪刑法定的大原则下,如果2021年3月后没有新的标准出台,该罪名的实践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情况肯定只是暂时性的,相关数额和情节标准,极有可能出台,甚至会对此前2011年已有的标准进行修改也不无可能,我们拭目以待。

2.集资诈骗罪: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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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该罪的最高刑,刑法修正案并没有修改,还是无期徒刑。但是,其刑罚结构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修正案明确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量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达到“数额巨大”,最高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而根据此前旧的刑法相关规定,如果达到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根据2011年个人集资诈骗罪标准是10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五年以下,就包含了可能一年、两年有期徒刑或者更轻的拘役刑罚,但是新的标准下,就完全没有了这个空间,集资诈骗罪一旦成立,“最低消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修正案还规定,集资诈骗罪,凡是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的(目前是个人集资诈骗标准是30万以上),就可以判到七年以上,最高则是无期徒刑,不再需要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根据旧的标准,个人集资诈骗罪,数额达到100万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才可以达到最高的量刑幅度,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处刑更重的规定。

3.关于罚金刑,取消了最高五十万罚金限额的规定

此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刑,都是限额罚金制,最高罚金都是50万,即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取消了这种罚金制度,转而采用无限额罚金制。不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4.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在2021年3月1日施行。对于目前正在审理,立案,办理的案件,是否有效?

非法集资案件,有诸多复杂情况,比如相关案件在2021年3月1日前就立案,之后才审理,对于这类情况,到底是适用旧的刑法规定还是新的规定?这类情况,考虑到新的刑法规定处罚更重,自然是以行为当时的法律为准,即适用旧的法律规定。即便是审判时,已经是2020年3月1日以后,都还是适用旧的规定,包括在2020年3月1日之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就有相关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即非法集资的行为,跨越了2020年3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犯罪行为都有连续发生,如何认定?

对于此种情况,最高检1998年《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中间就明确规定,其中对于连续犯,继续犯这类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情形,适用新的修订刑法。但是最高检也明确,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因此,对于这类跨越了2020年3月1日前后都实施了相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新法规定为准。

注:制定刑法修正案,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意味着,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例外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影响所进行的分析与解读,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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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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