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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营业执照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起诉典型案例汇总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31

卢捷培: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笔者在《注册公司并把营业执照提供给朋友使用,就要被判刑?》一文中,对出售“四件套”的模式进行了分析,所出售的“四件套”主要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及赌博平台走账,在当前严厉打击这两类犯罪活动的形势下,公安机关对于出售“四件套”的行为也予以打击,相关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售“四件套”的行为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处理,鉴于当前越来越重视类案处理,故对相关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与分享。

一、法定不起诉

在这类案件中,法定不起诉主要是两种:

一是行为人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并非为了获取利益,客观上不存在“买卖行为”,主观上不具备“营利目的”;

二是虽有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但行为人获利较少或主观恶性较小等,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作犯罪处理。

(一)不具备“买卖”的客观行为及主观目的的典型案例

1.案由: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01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2019年9月,于某某(另案处理)索要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兰陵县久久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同年10月又让杨某某办理了该公司对公账户等手续。后于某某将以上公司手续卖给他人。

最终处理:杨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买卖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买卖的行为,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案由: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5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2019年,徐某找朱某某欲办理银行贷款,因其征信不好,找杨某某承名注册成立临沂市某某木材厂并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司印章、U盾、对公结算卡和网银绑定手机卡等物品(以下简称成套对公账户),而朱某某却私自将上述公司成套对公账户出售给潘某某(已判刑)谋利。

最终处理:杨某某虽然办理成套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但并非以买卖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3.案由: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集检刑不诉[2020]Z44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陆某某(另案处理)让杜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到乌兰察布市帮其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赚取提成。每办理一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陆某某支付杜某某人民币5500元。杜某某承诺何某某每办理一套对公账户支付其人民币500元。何某某为了拉拢人员办理对公账户,谎称自己名叫“李某某”,可以办理无息贷款,金额30万,期限30年,前提是贷款需要包装身份即到乌兰察布市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承诺吃住全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信以为真,来到在乌兰察布按照何某某的指示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将其交给杜某某和何某某。王某某多次催问贷款进展,均被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处理:王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杜某某、何某某出售提供了帮助,在客观违法层面具有客观违法性,但其只具有贷款的故意,无犯罪的故意,主客观不一致,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二)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处理的典型案例

1.案由: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应梁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同意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帮忙注册公司后,在梁某某及吴某某的带领下,按照梁某某提供的名称、注册地址到行政服务中心注册了三家公司(梅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梅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和梅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将三家公司的“8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俗称“8件套”)交给了梁某某。梁某某给邓某某200元作为来回路费。2020年7月6日,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最终处理: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案由: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武青检刑不诉[2021]2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地摊扛把子”的人(未到案)得知可以办理成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卖获利,遂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地摊扛把子”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其安排下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后将全套物品(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银行卡、U盾、法人电话卡等物品)交给“地摊扛把子”。孙某某共计办理1个营业执照、2个对公账户,出卖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最终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出卖一套自己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二、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出售营业执照的行为及主观目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由: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58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方某某办理了营业执照,方某某虽然供述其在保定市办理了“保定伐典商贸有限公司”、“保定趣容商贸有限公司”,但公安机关没有调取到以方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户卡档案,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方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事实;方某某虽然供述其在保定市办理了两个营业执照,但是具体是给谁办理的营业执照,其上家是谁,公安机关并未查清;方某某办理的营业执照是否是用于出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下落也未能查实;没有证据证实方某某帮助其他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方某某到天津后就被抓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犯罪。

最终处理:方某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嫌疑人虽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一般会结合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以、主观恶性、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进行考虑,对于在校学生也会作出从宽处理。典型案例如下:

1.案由: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南检刑不诉[2021]186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至16日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贵阳市注册成立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办理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000元人民币。2020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李某某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办理两套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出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出于贪小便宜的心态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主观恶性较低,其出售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经查未被用于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案由: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号: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9号

检察院查明事实: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微信名为“**”的男子,对方向其介绍可以通过借其名义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申领公司对公账号并出售的方式获利,约定每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价格为1000元。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带领下,到济南市历城区政务中心注册济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申领营业执照,担任该公司法人。后在“**”带领下,办理了济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办理好的一套营业执照和一套对公账户当场交给“**。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返回学校后发现已被“**”微信拉黑,“**”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最终处理: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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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捷培
卢捷培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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