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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放贷收息的受贿认定边界与司法规则(一)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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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放贷收息的受贿认定边界与司法规则(一)

周峰剑律师、武月圆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科技日新月异,权钱交易的手段也花样翻新、形式层出不穷。今天让我们来看一个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检例第248号指导性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有哪些值得我们思考探讨的办案启示。

首先简单讲一下这个案例的内容:原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黄某某先后借给林某某资金共计80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期间收取利息合计为172.49万元。很多人看完会问:他明明只是借款,为什么最后以受贿罪判处呢?

这个案件特殊的地方在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黄某某为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者林某某在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职务帮助,后林某某为表示感谢并维系关系,主动向黄某某提出借款,并且林某某向其他无职务关联人员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为2%,黄某某期间收取的利息较市场合理利率多获利利息为57.5万元。

这个典型案例的发布不禁让我们发出几点疑问,其一,黄某某存在真实资金出借、林某某存在真实需求,该行为为何不认定合法民间借贷呢?其二,被认定为受贿后,受贿数额应当以全部利息计算,还是超出市场合理利率的差额计算呢?

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一起以本案事实为依据进行分析回答吧。

放贷收息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以民间借贷为名,向请托人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实则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新型、隐性受贿犯罪。

其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贿赂伪装成借贷收益。常见情形包括:请托人并无真实资金需求而接受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虽有借款需求,但支付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或其同期其他借款利率的“高额利息”。

一、放贷收息的定性分析

(一)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关系

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而正常民间借贷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职务利用关系。

放贷收息型受贿中,双方并非平等关系,借款人通过支付“利息”回报出借人(公职人员)为其谋利的职权行为,放贷收息与谋利事项存在因果关系,侵犯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

与之区别的是,若仅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但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则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不认定为受贿。

本案中,黄某某为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者林某某在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职务帮助,后林某某为表示感谢并维系关系,主动向黄某某提出放贷收息要求,林某某出于感谢黄某某帮助和为继续获得其关照的目的,虽然没有资金需求,仍达成放贷收息的合意,黄某某对此知情,客观上放贷收息行为与谋利事项因果关系紧密,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二)借贷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放贷收息型受贿的特点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掩饰真实的受贿行为,所以借贷关系是虚假的,与民间借贷不同。对此,在认定时可以参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的认定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研判: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正常民间借贷的发生,源于借款方确实面临真实的资金需求,例如用于生产经营、大额消费或短期周转,并且是在自身难以解决,或通过其他渠道融资成本过高的情形下,才会转向民间借贷。

2.借款的去向。正常的借款需求,通常指向企业经营或个人家庭的大额必要开支。如果借款实际去向明显偏离承诺用途,例如资金被长期闲置,或用于投资收益远低于借款利息的项目,这通常表明借款人可能并非出于真实、紧迫的需求而借款。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民间借贷通常基于深厚的信任,这是双方长期交往的自然结果。因此,若借贷双方仅有工作交集,却产生大额资金往来,其行为动机便显得不合常理。

4.借贷协议是否规范。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应载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通常会对借款金额、用途、期限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形成合意。特别是在涉及大额资金出借时,借贷双方往往会签订内容完备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

反之,如果出借人仅凭口头约定即出借大额资金,或虽签订书面协议但未就借款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作出约定,此类借贷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存有异常,需引起注意。

本案中,林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在担保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并继续获得支持,主动向黄某某提出以月利率3%借款,而同期其向他人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仅为2%,高出部分利息达57.5万元。

林某某将所借800万元用于公司担保增信和短期放贷等业务,该资金用途虽与企业经营方向一致,但其之所以主动承诺并支付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是基于黄某某的职务帮助和对未来利益的预期,而非正常的融资需求驱动。

由此可见,黄某某与林某某的放贷行为中高出市场利率的部分实为权钱交易,名为借贷,实为受贿。

(三)通过审查借款利息是否属于高额利息进行辅助判断

正常借贷一般不会约定过高利息,高额利息可侧面印证放贷行为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一般可认定为高额利息。

但高额利息本身不足以直接认定权钱交易,需结合借贷关系真实性、双方关系、谋利事项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受贿。

由于无法查出黄某某与林某某得合同具体签订时间,因此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无法计算得出。但是高额利息也不足以直接认定权钱交易,在案件中,林某某主动向黄某某提出以月利率3%借款,并且告知其同期其向他人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仅为2%,这种带有明确指示性的语言已经表达了目的,即使两人约定的利息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高额利息,但是也可以通过两人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主观方面的目的性来综合判断。

二、小结

总的来说,判断公职人员放贷收息算不算受贿,关键要看有没有权钱交易、借贷是不是真的,以及利息是不是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光有实际资金往来和真实的资金需求,还不能算合法民间借贷;如果多收的利息和其职务行为形成了“对价”,那就具备了受贿的实质特征。

上述内容解决了定性争议,但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的受贿数额应如何计算、全额认定还是差额认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分析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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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周峰剑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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