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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集成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27


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集成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无罪辩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任某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鄂汉川刑再初字第00002号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两个要点: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司法实务中,不能将犯罪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

故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罪故意,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法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09)浦刑初字第2646号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牟刑初字第209号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黄钰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6)吉01刑终00113号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马卫兵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豫0326刑初218号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孔竹清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6)鄂28刑终133号


(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曾维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20号


三、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若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则必然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在该问题上,有两个辩护问题:一是行为人未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二是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情况下,行为人必然存在一定形式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无罪判例:曾元秀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沅刑再初字第1号


(二)行为人虽存在诈骗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任某某被判玩忽职守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瓦刑再初字第2号


(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如“自愿”交付)处分财产的,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无罪判例: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榕刑终字第851号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若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我们无罪辩护提供了以下思路,在案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行为人无罪,但可对控方的证据链条进行质证,在证据链条中发现问题,从而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无罪判例:周新南与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

郭某甲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锡刑二终字第3号

此外,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之外,诸多无罪案例又会体现多个无罪特征,对此,金律师针对具体的无罪案件类型,总结以下几个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取得借款,不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后续的以物抵债行为虽存在瑕疵,但抵偿物的金额明显高于债务金额,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彭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湘11刑终348号


无罪辩点2:行为人并未参与借款过程,事后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判例:冯某某被控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津03刑终92号


无罪辩点3:行为人虽存在欺骗手段,但并未实际骗取财物,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顾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0624刑初31号


无罪辩点4:关键涉案人员未到案,案件存在重要的证据缺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平台的诈骗性质,亦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判例:何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0121刑初867号


无罪辩点5:合同违约行为,未超出民事法律规范的评价范围,不应以诈骗罪进行刑法规制。

无罪判例:李某某、黎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0523刑初220号


无罪辩点6: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虽存在重复抵押,且借款人向出借人隐瞒了重复抵押的事实,但在借款时抵押物价值基本能够满足债务抵偿需求,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偿债务,亦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成立诈骗罪。

无罪判例:刘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黑0225刑初7号


无罪辩点7:行为人虽存在“拆东墙补西墙”,但债权明显高于债务,证明其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在案证据亦能够证明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未逃匿,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所致,未能完全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王某某诈骗罪再审刑事判决书,(2018)冀刑再4号


无罪辩点8:行为人虽存在虚假担保,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对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诈骗犯罪处理。

无罪判例:许某某等被控诈骗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刑终188号


无罪辩点9:涉案款项去向未予认定,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判例:张某某、徐某某被控诈骗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辽05刑终22号


无罪辩点10:行为人无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无罪判例: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辽0304刑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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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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