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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从关键证据视角进行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伤其命门,直击死穴,无疑是致命招数。就刑案而言,针对关键证据展开有效辩护,无疑也是刑案辩护的基本功。关键证据灭失、缺失,也是常见无罪辩护理由。但何谓关键证据,对有些案件而言,有时我们也不得而知,甚至不同律师对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办案机关有时不愿意对外公开太多案情有关的关键信息,这涉及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的问题。公开太多,担心被犯罪分子学习

进而不利于打击犯罪活动;公开太少,影响公众的知情权,不利于监督办案人员是否办理人情案,无法有效防止某些办案人员暗箱操作司法个案。回归正题,就从“关键证据”视角进行有效辩护的问题,我们提供如下几个情形,供大家参考、借鉴。具体如下:

其一,全案关键证据灭失,行为人用于申领国家油补资金的所有资料灭失。对此何人应被追责呢?关键证据链已灭失,此案是否疑罪从无呢?显然,此案最后结果只能是无罪结案。

其二,关键证言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非法证据被排除不等于案件当然无罪,但关键证据被排除,无罪机率大增。如:平坝检公诉刑不诉〔2016〕13号(证言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其三,关键证据缺失,被追诉人也并非是在案发现场当场被抓,且其归案后拒绝认罪,致使案件存在证据断点,致使在案证据链不齐备,不符合入罪的证据要求。

其四,关键书证证明力存疑。如:关键书证涉案时间“日期倒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扣押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而该案发生在2019年3月28日。因此扣押在案的毒品是否是案发当天行为人用于交易的毒品存在疑问。

其五,警方线人作出的关键证言被质疑涉嫌造假。警方线人张三的女友李四直接证实涉毒疑犯王五不涉毒的证言,以及案发当天某某公寓的监控视频铁证直接证实涉案毒品源自警方线人张三本身,这些在案证据和事实,均可证明王五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被陷害者。事实上,王五归案后从未认罪过,一直在诉冤当中。王五在一审阶段时亲笔所写的控告、检举材料,再度证明王五涉毒一案应是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六,关键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灭失,涉案语音聊天信息也灭失,导致购毒者对行为人指证缺乏证据佐证,导致在案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案件无法定案。此外,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语音聊天信息灭失,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交易毒品的真实意思表示。

“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是常识。办理刑事案件也如此。尽管我们的办案风格是长篇大论,所撰写的辩护词等文书长达数百页、数十页是常态,但能写长文,不等于我们不会撰写最简的论述。篇幅不是最关键的,能否找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关键证据及侦控人员的“死穴”,方是律师辩护的焦点所在。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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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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