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是一起我在审判阶段才介入,且通知即将开庭的水果味电子烟案,而该案最终能够打掉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数额,获得缓刑,主要归功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以及相关参与人员对辩护观点的认可。




该案在我介入拿到起诉书后,当事人就面临比较严峻的指控:
指控的事实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购国家禁止销售的果味电子烟并对外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销售金额约1701440.66元(包含快递费65344.98 元)。另向上家进购国家禁止销售的果味电子烟共计64250元,属于非法经营,情特别严重,量刑必然是五年起的情形;
且仅有一个到案后如实供述,即属于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根本没有任何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下量刑的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在送到法院时,就已经通知即将开庭。
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仍然是采用我惯用的辩护技巧,争取延期开庭,于是,我抓紧阅卷并与当事人沟通核实,从中找到案件的管辖问题、鉴定意见认定的数额问题、罪名适用问题,以及有利证据未调取等案件存疑点,确定了本案要进行无罪辩护、数额辩护、程序辩护的思路。
之后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销售金额存疑事实归纳》等材料;同时,我依然坚持,审判阶段必须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的作风,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数额认定、管辖等问题进行讨论,了解检察官的指控逻辑与对案件的看法,进而也表达延期开庭的诉求;
提交的材料如下:


在经过上述工作之后,果然法院通知检察院去补充侦查,进而使得开庭日期得以后延,同时,我又有更多的时间来继续阅卷,增强我的辩护思路,进而也能有更多和检察官与法官沟通案件的机会。
此后,我就不断跟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沟通案件存在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170万销售金额证据不足等实质性问题,进而表达能否变更起诉罪名和数额的的方案,多轮沟通下来,承办检察官表示,罪名的问题就不谈了,因为已经起诉过去了,数额的问题可以再进一步核实,但直到补充侦查结束以及再次通知开庭也没有变更起诉。
开完庭后,我继续跟法官沟通,提供了我的第二套辩护方案,即将罪名由非法经营罪变更为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170万变更为进货金额6万余元,并且论证了鉴定意见根据聊天记录统计出的销售水果味电子烟170万元的金额是错误的,从中应当进行数额扣除:
如应扣除鉴定意见统计的国标烟弹数额;统计的“烟杆”、“柚子烟杆”、“悦刻烟杆”、“迷你杆”、“mini杆”等是属于通配的国标电子烟的金额;
统计的“奶茶杯”、“可乐杯”、“大G”、“猫爪杯”、“流体熊”、“奶瓶”、“可乐罐”、“萌虎杯”、“大幻彩”、“酒吧精灵”、“大彩炮”等是不含烟碱成分的口喷、草本雾化产品的金额;
统计的聊天记录中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销售对象的证言不能印证的金额。
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和材料的提交,承办法官将本案的非法经营罪变更为销售伪劣产品罪,170万的销售金额变更为6万余元的进货金额,最终给予了当事人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罚金4万的判决结果。同时,本案以非法经营罪指控并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案被告,罪名也被变更为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也变更为进货金额,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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