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黄佳博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万某诈骗金额超5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提出了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我们经过仔细阅卷后认为部分指控金额有误,结合证据围绕诈骗金额问题专门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打掉了部分指控金额(未达50万),为当事人争取到量刑降档的结果——减轻四年。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万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诈骗金额方面之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万某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万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后,认为起诉书指控万某的诈骗数额有误,万某实际诈骗的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应判处十年以上的刑期,具体意见及理由如下:
一、针对第九项指控事实即项链(吊坠)项目,起诉书关于万某诈骗数额的认定不准确
起诉书第九项指控事实认为万某将其在拼多多购买普通项链虚构为太空材料制造项链,与姜某合谋出售,分别骗取卫某45000元、林某12000元、莫某55000元、王某9000元、柳某10000元、甘某60000元,合计191000元。经过仔细阅卷,辩护人认为上述指控数额不准确。理由如下:
首先,被害人卫某、莫某、林某没有向侦查机关提供全部购买的项链,被骗数额的认定因此证据不足。
卫某表示其花45000元向朱某购买了15条项链,但只向侦查机关提供了4条,莫某表示其花55000元向朱某购买了13条项链,但只提供了3条,林某表示其花12000元向朱某购买了8条项链,但未提供项链给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以转账记录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认定被骗金额,辩护人认为证据不充分:一是上述三位被害人所陈述的购买数量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朱某在笔录中关于其所出售项链数量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比如一开始说卖了三、四条给卫某,后面又说卖了15条给卫某,一开始说只卖了20条,后面又说卖了上百条。二是三名被害人均与朱某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涉及不同的项目,在没有提供全部项链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依据被害人陈述将上述转账记录认定为购买项链的被骗款项。
其次,部分被害人称购买项链使用的是现金,对应金额应当扣除。
林某称其向朱某购买的8条项链中有两条是支付的现金,金额是6000元,甘某称其向朱某购买了60000元项链,支付的是现金,还供述其向万某购买了20条项链,每条3000元,共计60000元也是支付的现金。辩护人认为由于缺乏转账记录这一客观证据,被害人所称现金购买部分涉及的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扣除。
再次,莫某购买的项链无法证实与万某有关。
莫某分几次购买项链,购买时间最早是2021年12月,其他时间都是2022年之后,朱某除了与万某合作卖项链,自己也卖项链,其自行在拼多多购买项链用于出售的时间是2021年11月,莫某购买项链这个时间点之后朱某并未转账给万某,可见莫某购买的上述项链不是由万某供货,相关数额不能认定为万某的诈骗金额。
最后,朱某转账给万某的9万元无法证实是项链项目万某的诈骗所得。朱某在2021年7月至12月向万某转账9万元这一事实,其解释是从万某处拿项链所支付的货款,但该说法是孤证,证明力不足。
二、针对第十项指控事实即饮水机项目,起诉书关于万某的诈骗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饮水机厂的负责人黎某表示自费将万某研发的蒸馏水机出水送到XX大学检测,XX大学的检测结果显示被检水样是50Hz,低于100Hz的小分子水标准,也低于黎某工厂所生产饮水机的标准,该证据证实万某所研发的小分子水机器确实有技术价值,在控方并未将相关机器送检的情况下,结合XX大学的这份检测报告和黎某的证词,不能认定万某所研发的小分子水饮水机无技术价值,是诈骗工具。
声称购买了小分子水饮水机的证人莫某、甘某、黄某的证言证实饮水机都不是从万某处直接购买的,也没有证据证实万某对饮水机出水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在小分子水饮水机项目上万某存在诈骗事实。
即使认定其在该项目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起诉书的三笔指控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莫某的50000元,根据莫某的陈述,是仲某向其出售的,款项也是直接支付给仲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仲某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万某,因此不能将50000元认定为万某的诈骗数额;
第二,关于甘某的30000元,根据甘某的陈述,是仲某和朱某向其出售的,其并未付款,后续仲某和朱某向其借款30000元未还,甘某将该笔货款用于折抵借款债权,在案证据未显示仲某或朱某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万某,因此不能将该笔款项30000元认定为万某的诈骗数额;
第三,关于黄某的30000元,根据黄某的陈述,其是向甘某购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甘某30000元,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甘某将30000元支付给万某,按照黄某的这一陈述,不排除系甘某将其购买的小分子饮水机转卖给黄某的可能,因此,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万某的诈骗数额。
综上,辩护人认为万某虽触犯诈骗罪,但起诉书指控万某的诈骗金额有误,在扣除上述金额后,万某的实际诈骗金额未达50万,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关于万某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于法无据,恳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万某的诈骗金额。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202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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