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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视听资料之三大视角实证分析贩卖毒品案无罪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05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贩卖毒品案件无罪情形甚多,我们以视听资料为切入点,实证分析贩卖毒品案件诸多无罪情形,以供业界人士参考、斧正。具体分析如下:

一、缺审讯视频或审讯视频不完整,导致案件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其一,重大案件缺审讯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如:证人本人不清楚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派出所候问室的监控录像坏了;证人未全程参与本案的物证扣押过程,未见到从被告人包内查获毒品过程,物证扣押过程没有进行录像。本案系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未对讯问过程及重要的侦查活动依法全程录音录像。鉴于此,控辩双方均认为本案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最后,法院认为,该案存在刑讯逼供之可能性不能排除,故据此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文书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其二,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无同步录音录像,甚至是审讯笔录中明确写明,讯问过程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卷宗中并没有对应的审讯视频证据。

参考文书案号:(2016)云0621刑初26号

其三,审讯视频本身不完整,涉案侦查人员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的重大嫌疑。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供述称其向同案犯出资购买毒品仅用于供二人吸食,对同案犯将其出资购买的毒品进行贩卖的事实不知情。因证据发生变化,且公安机关不能提供行为人所有供述的完整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的辩解。

参考文书案号:渝巴检刑不诉〔2016〕21号

其四,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进而导致案件无法排除审讯笔录内容并非被追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理怀疑。

参考文书案号:渝垫检刑不诉〔2017〕33号。

其四,审查人员在派出所讯问被追诉人时,并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后,多名被追诉人陈述其在派出所内被刑讯逼供,导致其认罪口供的真实性存疑。

其五,在案的审讯视频可证实,被追诉人欲对其涉案行为作出合理辩解时,即被涉案侦查人员打断,且涉案侦查人员讯问时明显存在诱供、逼供的情形。

其六,在案的审讯视频可证实,被追诉人处于极端疲劳状态,其眼睛经常出于闭合状态。

显然,涉案侦查人员讯问被追诉人时拒绝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仅容易涉嫌违法,还导致被追诉人认罪口供的真实性存疑,无法排除被追诉人是无辜者的合理怀疑。

二、重要侦查活动缺乏同步监控视频

其一,对抓捕过程未进行录音录像。在司法实务中,侦查人员蓄意对抓捕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具有普遍性。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于2016年7月1日起侦查人员应对现场执法状况及被追诉人被抓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对抓捕被追诉人的过程、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如: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没有补充到其他证据证明抓获现场的视频、照片或其他证人的证言,也没有补充到其他证据证明从行为人身上搜出毒品的搜查笔录、视频等证据

参考文书案号:玉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其二,如上所述,物证扣押过程没有进行录像。或者,办案人员提取涉案毒品时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却蓄意不提供提取涉案毒品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其三,对涉案重要物证进行侦查实验时,有侦查实验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却蓄意不向辩方公开涉案的侦查实验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其四,侦查人员未在现场对毒品的原始位置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参考文书案号: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102号

其五,案件缺乏相应的称量笔录,也没有对涉案毒品的称量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进而导致涉案毒品的重量存疑。

其六,案件缺乏被追诉人辨认毒品交易现场的辨认笔录,更缺乏辨认交付毒品、接收毒品现场辨认过程的同步录像录像。

以上所述,均是笔者在办案过程发现或真实案例记载的重要侦查活动缺乏同步监控视频的情形。多起案件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三、办案人员人员蓄意不收集、调取重要视听资料证据

在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蓄意不收集、调取可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视听资料的情形很常见。比较常见的情形包括:

其一,涉案藏毒场所周边道路均存在监控视频,但涉案人员蓄意未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道路的监控视频。

其二,被追诉人被指控用汽车运输涉案毒品,卷宗反映被追诉人曾驾驶涉案车辆多次通过涉案高速路收费站及其他重要涉案场所,但卷宗中并无涉案车辆通过上述收费站、达到涉案场所的监控视频。

其三,涉案酒店被认定为系被追诉人密谋走私、贩卖毒品,支付毒资的重要场所,且上述场所系法定的需安装监控视频的场所。我们经实地查访,涉案酒店内部及周边道路区域也确实安装有监控视频,但卷宗中并无涉案酒店案发期间的监控视频。

其四,涉案证人是否于涉案期间内到涉案银行领取130万元毒资,并将涉案毒资支付给被追诉人,这是案件重要的事实,但案件缺乏涉案证人到银行领取上述毒资的银行柜台取款凭证或银行取款过程监控视频,也缺乏证人通过银行ATM取款机取款的监控视频,进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证人是否适格存疑。

其五,被追诉人所住小区电梯及周边区域的监控视频,可证明被追诉人是否有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时空条件,但卷中并无相应的小区电梯及周边道路的监控视频。

其六,涉案证人工作区域的监控视频,可证明涉案机器物证的规格、大小、体积等重要案件事实,但涉案侦查人员始终都没有调取上述区域内的监控视频证据,进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诸多毒品案件被追诉人之所以能获得无罪释放,案件缺乏讯问被追诉人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是主因之一,涉案重要侦查行为缺乏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也是重要原因。事实上,办案人员蓄意隐匿诸多可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视听资料,也是辩方坚持无罪辩护到底的重要理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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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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