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办理的医保诈骗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最常用的一套指控逻辑是:医院多开了治疗项目、多记了费用;或者医嘱开了治疗、病人没做、费用也没冲减,这就是虚开,就是多报,就是骗取医保基金。涉案金额按虚增费用乘以报销比例,最终得出医保诈骗的结论。
但这套指控逻辑存在关键的前提性问题:医保到底是不是按医院报的费用给钱的?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围绕这个核心问题,梳理DIP付费模式下“虚开费用”案件的辩护思路。
一、医保诈骗罪案件中,办案机关的指控思路
先还原这类案件的指控逻辑,在医保诈骗案件中,办案机关通常按照以下几点进行指控:
第一,查明涉案医院对某项治疗多记了项目和费用。比如理疗实际做了一次,费用记了三次;或者医嘱开了雾化,病人嫌麻烦没做,出院的时候这笔钱也没冲减。
第二,这些费用通过医保系统上传了。
第三,医保基金按这些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了。
第四,多记部分对应的钱,就是医院骗取的医保基金。全部加起来,就是诈骗数额。
但该指控逻辑中,关键在于针对“第三,医保基金按这些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了”的指控是否成立。
这一点在很多案件中根本没被证明,甚至根本不成立。因为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多报费用就等于医保多报销费用,而现阶段的医保报销规则,并非如此。
二、关键问题:医保到底按什么标准给医院付钱?
现在全国绝大部分统筹地区,住院医保是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预付制。
什么意思?说白了,医保给医院的钱,不是按你花了多少费用报销的,而是按这个病、这个病例值多少“分”来结算的。
具体怎么算?我们按国家医保局《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1〕27号)的规定来理解:
第一,病例入组,拿病种分值。
病人出院后,医院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系统根据主要诊断和手术操作的编码,把病例归到相应的病种组合里。
每个病种在目录库里都有固定的分值。这个分值是怎么来的?是用区域内前几年的历史费用大数据算出来的。
打个比方:急性阑尾炎手术这个病种,目录库规定是80分。那么一个阑尾炎病人,住院花了一万也行、花了三万也行,只要入了这个组,拿的都是80分。你实际花了多少钱,并不影响分值的计算。
第二,分值乘以医院系数。
医院等级系数,根据医保办发〔2021〕27号规程第二十三条: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级别、功能定位、医疗水平、专科特色、病种结构、医保管理水平、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设定等级系数。
根据上述规定,其中并没有以“实际申报费用”或“结算费用”等标准,来确定医院系数。针对涉案医院来说,系数是年初公布、年度内固定的,无论医院费用报多报少,系数都不会发生变化。
第三,算点值,年终清算。
点值等于什么?区域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全区域所有医院的总点数。预算总额每年初就已经确定,总点数是全区域病例分值累加出来的。单个病例报多少费用,不影响点值的计算。
最后,医院拿到的钱= 医院总点数×点值。
由此可见,涉案医院从医保报销多少费用,并不受医院实际开单费用或者是申报费用的影响。
三、核心辩点:医院开单费用不决定医保报销结算费用,即使医院虚报或者少冲减,无法多报销费用。
第一,即使涉案医院多开治疗项目和费用,不仅不能多报销,还可能造成亏损。
以某种特定的治疗方式举例,比如患者开单做3次,实际只执行了1次,那么医保如何结算医院的报销费用。
1.主要诊断、手术操作编码不变,入组不变,分值不变;
2.医院系数是年度固定参数,不会发生改变;
3.点值由区域总盘决定,不会因为开单3次或者1的发生改变。
因此,这个患者的医保支付金额,无论是根据开单3次,还是实际执行的1次,都不会产生数额的变化。
这里就需要强调按病种分值付费(DIP)预付制的制度初衷:
该制度的设定本身就是为了预防过度医疗。打包支付,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实际成本低于支付标准的,结余归医院,超出部分,医院自己承担。
所以在这个制度设定下,医院多开一次真实执行的治疗,就是给自己多增加一份成本,而支付标准不变,多开反而会导致多支付成本。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这就叫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机制基础,行为人根本无法通过虚报费用,获得超出制度标准的医保基金。
第二,未执行的治疗没冲减?执行或冲减疏漏,不等于虚构、虚开。
再说未冲减的问题,医嘱开了、病人没做、费用没减。
医院系统的计费是跟着医嘱走的,医嘱一下,费用自动生成。病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执行,就需要人工在出院结算或者月底对账的时候去冲减。部分医院因为管理机制的问题,存在客观上的少冲减、漏冲减,不能将此种冲减问题,等同于犯罪故意状态下的“故意虚开”。
更加核心的问题在于,就算没冲减,是否就能多报销费用?
前已述及,申报费用不影响入组、不影响分值、不影响系数、不影响点值,即使存在少冲减、漏冲减,医保报销给医院的费用,并没有任何增加。
此外,根据医保办发〔2021〕27号规程第八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IP付费中发生的“高套分值、诊断与操作不符等违约行为”重点关注、按协议处理。
由此可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为违约行为。针对结算清单跟实际诊疗不符,首选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协议违约处理,是医保部门审查的范畴,而并没有当然得出“医保诈骗”的结论。
四、此类案件的辩护,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医保部门、专业部门出具金额对照表。
列举具体的患者及其医嘱、费用单据,通过医院开单申报费用→医保报销费用的计算,与患者实际执行费用→医保报销费用的计算,两者的数额进行对比。
如果通过医保部门出具的计算方式以及计算结果,能够得出两种费用前提下,最终医保结算的金额都是不变的,那么就能证明上述辩护观点。即医保部门对涉案医院的报销费用,其计算标准并不会因为申报费用“虚增”,报销费用就随之增加。
因此,针对此类型案件,涉案医院到底是构成刑事犯罪、诈骗罪,还是仅仅是相关管理责任。尤其是针对多开了真实执行的治疗(过度医疗)或者是少冲减、漏冲减等问题,并不会导致医保多报销。
所以在针对部分医院的稽查过程中,相关部门仅仅是针对此类行为进行责令退回、罚款等处罚,并未认定或者移交办案机关做刑事诈骗罪追究。
但是很多办案机关在指控诈骗罪的过程中,反而将涉案医院这些“过度医疗”以及相关处罚的卷宗,作为指控涉案医院虚开、虚增、骗取医保基金的证据,并佐证涉案医院构成诈骗罪,事实上,是存在根本性质理解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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