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办案机关是如何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产品的?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15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制售水果味电子烟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无一例外办案机关都会委托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通过其作出的伪劣电子烟的检验检测结论,来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产品。那么,在实务中,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是从哪些方面来判断水果味电子烟就是伪劣电子烟的呢?笔者结合所办理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进行总结。

判断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前置性依据是《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伪劣电子烟。(一)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二)伪造产品产地的;(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掺杂、掺假的;(六)以假充真的;(七)以次充好的;(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十)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伪劣的其他情形或足以判断为伪劣的。

在笔者办理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中,上述依据常用来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条款是第(一)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和第(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关于第(一)项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判断标准经常是以水果味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4.1.3.1为理由,即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出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其逻辑就是水果味电子烟因为呈现出烟草口味之外的风味,所以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又因为果味电子烟在我国禁止销售,因此,水果味电子烟就是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伪劣电子烟。

关于第(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务中会分为两步鉴别检测,一是通过鉴别检测水果味电子烟的包装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地址,来判断水果味电子烟产品来源的非法性,进而判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二是对照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鉴别检测是否符合,就笔者办理的案件,常进行鉴别检测的项目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就电子烟弹产品,其鉴别检测的是电子烟弹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而几乎不对成分进行鉴别检测

其中对于标志是对照电子烟国家标准7.1进行鉴别检测,最主要的是鉴别检测是否标明雾化物成分及含量和标注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标明烟碱含量及其浓度以及标注方式是否正确;

对于说明书是对照电子烟国家标准7.2进行鉴别检测,最主要的是鉴别检测是否标明雾化物成分及含量和标注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标明烟碱含量及其浓度以及标注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具有安装和使用说明;

对于警语标识是按照《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进行鉴别检测,主要是对是否标明健康警语以及健康警语标注是否正确。比如是否准确标注“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尽早戒电子烟有益健康 戒电子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三组警语。

二是就电子烟具产品,其鉴别检测的是电子烟弹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以及启动保护。

其中电子烟弹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的鉴别检测内容与前面保持一致,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具产品会重点检测启动保护。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经常会鉴别检测出电子烟具产品无启动保护功能,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第5.1.3条,即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三是就一次性电子烟产品,由于一次性电子烟是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因此,主要就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以及启动保护进行检测,具体检测内容和上述电子烟弹和电子烟具内容相同。

综上,对于制售水果味电子烟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办案机关经常会从鉴定结论所检测的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以及启动保护等要素来判断水果味电子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而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常用的依据是水果味电子烟是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产品和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

阅读量:11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广强刑辩研究集锦【26年4月】
JWR黄金平台涉嫌“经济犯罪”,可能会怎么定性和量刑?
“管辖取证不能、管辖权错误”背后的彻底无罪辩护?
改变约定借款用途,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刑事辩护如打仗:控辩失衡格局下的“破局”之道与实战打法
Q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170万的水果味电子烟非法经营案,打掉罪名和金额后获缓刑!
轻判|诈骗案打掉了部分指控数额后量刑降档
接受人民币兑换usdt入金mt4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法院:出售没有骗抵功能的发票 ,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