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的计算,是按买入的价格?还是卖出的价格?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
比如,A倒买倒卖外汇的,以便利换汇的名义收外贸人手上的外汇货款,再卖给有外汇需求的人(大概率是被用去骗退税或者洗钱)。
公安立案后,经统计,A前前后后共计花了7000万人民币买进1000万美元,最后一共卖了7200万人民币。
人民币流水清清楚楚显示,A共计收到了7500万的人民币回款,公安顺理成章的就把这7500万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
乍一看,很合理啊,收到了7500万人民币,那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不就是7500万吗。
实际上,大家想一想,非法买卖外汇,买卖的标的是“外汇”,那应当按这1000万的美元来算犯罪金额。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非法买卖外汇外汇案件中,不是以卖出外汇所收到的人民币来计算犯罪数额,更不是以买入外汇时所花掉的人民币来计算犯罪数额,而是以卖出的外汇数额来折算人民币。
比如这1000万美元是分批次卖出的,那就应当按照每次交易当天的汇率来折算人民币,然后把折算后的数额汇总,得出非法买卖外汇的总数额。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涉及外汇的犯罪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至于说,7000万买进,最后卖出得了7500万,有500万的差价,那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和犯罪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还有最高检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也表明,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数额计算,应当按照卖出的外汇来折算人民币数额。
例如,中: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李某杰非法经营案、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这几个案例在计算非法经营,即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数额时也都采用了司法解释中的“用外汇来折算人民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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