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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中的“虚拟资产”交易与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如何区分?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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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1条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这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以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4)跨境转移资产;(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可见,洗钱罪的本质特征是:转移、转换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的和性质。

换言之,洗钱行为,关键在“洗”:赃款在这个“洗”的过程变成了“干净”的钱,进而实现了转移或转换资金来源或性质的目的,且整个过程都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

那么,“其他方法”具体指哪些?

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以下几类:

(1)以典当、租赁、买卖、投资、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赃款;

(2)以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赃款;

(3)以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赃款;

(4)以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赃款;

(5)以赌博方式,将赃款转换为赌博收益;

(6)以“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赃款。

兜兜转转,所谓的“其他方法”,本质还是在于“转移或转换”资金来源或性质。

其中,该司法解释将“以'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或转换赃款”列为“洗钱”的方法之一,也是因为在移动互联网和数字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下,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跨境等特点进行洗钱的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就在上个月,2025年9月10日,湖南省高院发布一起“以虚拟货币交易为掩护,男子协助洗钱获刑”案件:

被告人C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USDT转移犯罪所得,仍使用“telegram”(俗称“飞机”)软件与“S某”、“B某”(身份不明)等人勾连,以现金兑换U币的交易方式在各地收取犯罪资金。

C某于2024年9月下旬与被告人D某等人合资以出售USDT收取现金的交易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

C某负责以低买高卖收取现金的方式与他人交易USDT,平均每个U赚取差价人民币0.02元至0.3元不等。

2024年9月19日至21日期间,C某分别安排L某(另案处理)、D某前往交易地点收取两笔涉电诈资金共计119万元后转移。

法院认为,被告人C某、D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利用USDT交易予以转换、转移,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某、D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C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D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之所以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洗钱罪,原因无外乎一点:所涉上游犯罪资金来自电诈,而非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这七类洗钱罪特定的上游罪名。

在司法实务中,正常的买币卖币与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看资金来源与性质。如果能直接证明虚拟货币交易资金来自个人工资、投资回报、企业经营所得等合法收入,就能推翻以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的指控。

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的当事人往往拿不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交易资金与上游犯罪资金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性质不明,那就得进一步审查交易行为和过程。

一方面看交易目的与背景,如果判断交易目的是投资增值、搬砖套利或体验区块链技术等合理合法的经济或个人动机,则认定为正常的虚拟货币买卖活动;如果审查发现交易目的是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活动的联系,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则认定为洗钱或掩隐行为。

另一方面看交易模式与特征,如果判断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是在合规的交易所进行,交易频率、交易金额与当事人的资产状况相匹配,符合虚拟货币市场的常规逻辑,则认定为正常的买币卖币;反之,如果发现存在交易快进快出、化整为零,不计成本地高买低卖,刻意回避KYV审核,使用匿名通讯工具等情况,则可能判断为异常交易,进而推定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或掩隐的行为。

最后,刑事办案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就是说,即便涉案的虚拟货币交易在客观上与上游犯罪资金发生牵连,如果认定当事人是出于真实的交易意图,对交易资金的非法来源不知情或不存在知情的可能性,仍可以“不明知”为由推翻洗钱或掩隐的指控。

因此,对于普通币圈从业者而言,为避免卷入涉洗钱、掩隐类刑事指控,应主动履行注意义务:

(1)审查交易对手,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对不愿透露信息或背景复杂的交易保持警惕。

(2)评估资金性质,如果出现陌生账户频繁大额转账后要求购买虚拟币等异常需求,务必核实资金来源。

(3)保留交易记录,尽可能完整保存所有交易记录、沟通凭证和资金来源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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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吴单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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