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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格锐非吸案”主犯认洗钱罪:涉案6万枚比特币,境内投资人能否追回全部损失?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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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1日,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钱某敏系实控人。

彼时,比特币开始大火,单枚价值飙升至1000+美元。

于是,钱某敏打着比特币挖矿、人工智能+P2P等项目名义,以年化收益300%的回报率,通过线下宣讲、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开宣传、吸引投资。

至2017年,钱某敏等人共吸收资金430多亿元,涉及近13万名投资人,其中九成以上是中老年群体。

在案发前,钱某敏等人将其中的341亿元用于支付部分利息以维持项目运转,剩余资金用来购置房产、豪车,以及6万枚比特币(2017年价值约18000美元/枚)。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ICO并关停境内交易所。

“蓝天格锐非吸案”案发后,同案犯王某等人落网并被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三至十五年不等,但能够追缴冻结的涉案资产仅有23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钱某敏带着一台存有6万枚比特币冷钱包的笔记本电脑,凭一张伪造护照跑路到英国,成为一名“红通”。

钱某敏到英国后并没有被马上发现,直到2023年其管家温某因为频繁的OTC交易和花钱太猛,触发了银行的反洗钱机制,才被英国警方盯上,进而通过温某持有的密码纸条发现了涉案的6万枚比特币。

由于钱某敏再次跑路,英国司法机关先行对温某审判,最终以洗钱罪判处六年八个月,并冻结上述所有比特币。

直至2024年4月,钱某敏被英国警方抓获。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25年9月29日,在英国伦敦某法院,逃亡七年多的钱某敏当庭认罪,承认其从国内逃跑时携带的6万枚比特币就来自“蓝天格锐非吸案”的部分涉案资金。

截至2025年9月,一枚比特币价值约12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83574元),那么,这6万枚比特币的当前市值约530亿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十年前非法吸收的430亿元资金,经过各种消费、挥霍之后,境内可追缴的资产仅23亿元,远不够清偿13万投资人的损失,但由于其他资金购买的6万枚比特币升值,使得这批比特币的总价值涨至530亿元人民币,即便全额清偿了430亿元的涉案资金,还能剩下100亿元。

那么,问题来了:

境内投资人能否追回投资损失?

有人说,我国目前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是不予保护的,境内也已经全面禁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的相关业务活动。

所以,境内投资人不要指望这些比特币来追偿损失了。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定性上的误读。

要知道,境内投资人的损失来自“蓝天格锐非吸案”,虽然涉案项目打着比特币挖矿的名义,但投资人给出的都是人民币,既没有直接买币、囤币也没有卖币、换币。换言之,投资的是项目,而不是虚拟货币。

因此,在定性上,这就是一个非法集资案件,而不是虚拟货币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可见,境内已冻结的23亿元资产,应当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如今,在英国追缴到的比特币已明确与境内案件相关,理论上也应当返还投资人。

但是,问题又来了:

境内投资人能否全额追回损失?

目前,涉案的比特币在其他国家,这种跨境追赃活动没有那么简单,要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虚拟货币的境内外司法处置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0条,持有涉案资产的一方向追索一方返还或分享该资产时,双方可以商定返还或分享的比例;且在处置相关资产时,持有该资产的一方可以扣除合理的变现费用。

因此,境内投资人作为受害人,在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与“蓝天格锐非吸案”有关的前提下,可以向英国政府申请追赃,但只能以涉案投资者的个人名义申请,且更可能拿到的是人民币而不是比特币,因为我国目前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即便英国法院判返还比特币,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置变现为人民币。

显然,全额追回损失是不可能的。根据国际惯例,最终到手的比例预计在30%左右:首先,英国会以资产分享的方式拿走50%;接着,与比特币处置变现有关的执行费、托管费等成本约10%~20%,剩下的才是投资人可能拿到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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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吴单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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