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作为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者,会被刑事立案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14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作为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者,会被刑事立案吗?

李泽民、彭志鹏

“我就是被朋友拉着投了点钱,自己又介绍了几个亲戚加入,现在听说这是传销,我会不会被抓啊?”

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能听到这样的疑问。在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有些“创业”“投资”的项目可能会涉及传销活动,很多参与者最初只是想赚点钱,不知不觉发展了几个下线,直到案发才惊觉自己可能涉罪。但事实上,并非所有参与传销并发展下线的人都会被刑事追究。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案例,详细解读作为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是否会被立案追责,帮你厘清传销犯罪的法律边界。

一、法律只 “盯” 组织者、领导者,普通参与者≠犯罪

很多人误以为 “只要参与传销、发展了下线就会被抓”,这其实是对传销犯罪的重大误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罚 “组织者、领导者”,对普通参与者并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立法者对传销活动 “金字塔式结构” 的精准把握:传销组织就像一座金字塔,顶端是少数策划、操纵的组织者,中间是协助管理的领导者,而塔基则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参与者 —— 他们大多是被引诱、欺骗加入,最终往往血本无归,本身也是受害者。正如《刑事审判参考》第 842 号指导案例指出的:“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不能对所有传销人员均处以刑罚。”

那么,法律如何界定 “组织者、领导者”?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 “组织、领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组织者、领导者” 主要包括五类人:

① 发起、策划、操纵者:比如传销组织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制定传销规则、把控资金走向的 “董事长”“操盘手”;

② 管理、协调者:比如负责某一区域传销活动的 “分公司负责人”、统筹下线发展的 “团队长”;

③ 宣传、培训者:比如通过 “洗脑” 灌输传销理念、传授拉人技巧的 “讲师”“培训主管”;

④ 屡教不改者:曾因传销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发展 15 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的人员;

⑤ 其他起关键作用者:比如负责资金结算的 “财务主管”、维护传销平台的 “技术核心人员” 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组织者、领导者” 的核心特征是起关键作用——要么参与传销组织的创立、规则制定,要么负责管理、扩大组织,要么掌控资金、培训洗脑。而普通参与者即使发展了几个下线,只要未进入 “关键作用” 的范畴,就不属于法律打击的对象。

、司法实践中,哪些 “拉人头” 行为会被追责?

实务中,部分人虽然 “只拉了几个人”,但因同时承担了其他关键职责,可能被认定为 “组织者、领导者”。结合案例,这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虽拉人少,但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协调

比如在某传销案中,被告人赵某加入后仅发展了 8 名直接下线,但他同时负责该传销组织在某省的日常管理,包括统计下线业绩、协调下线纠纷、组织线下会议等。法院认为,赵某虽拉人不多,但承担了管理职责,属于 “组织者、领导者”,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意见》明确,“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属于组织者、领导者。这里的 “管理、协调” 不是简单的 “拉人头”,而是对传销组织的运转起统筹作用,比如制定下线发展规则、分配返利、解决组织内部矛盾等。如果你只是拉人,未参与管理,即使下线人数较多,也可能不被追责。

2. 以 “拉人头” 为幌子,实际参与宣传、培训

有些传销组织中,部分人虽然直接拉的人少,但负责给新人 “洗脑”,通过讲课、分享 “成功经验” 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这类行为属于《意见》中的 “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可能被认定为 “组织者、领导者”。

例如,上海某传销案中,被告人陈某仅发展了 3 名下线,但他是组织内部的 “金牌讲师”,每周通过线上直播讲解 “投资模式”,鼓吹 “拉人越多返利越高”,间接促使数百人加入。法院认为,陈某的宣传、培训行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即使直接拉人少,仍构成犯罪。

3. 曾因传销被处罚,再次拉人即使数量少也可能追责

《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 15 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属于 “组织者、领导者”。这意味着,如果你有传销前科,再次参与时,“拉人头” 的门槛会大幅降低 —— 即使只发展了 15 人,层级达三级,就可能被立案追责。

4. 名义上是 “普通参与者”,实际对资金、技术起关键作用

有些参与者虽然拉人少,但负责传销资金的收取、返利结算,或维护传销平台的技术支持,这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 “其他对传销活动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例如,在某虚拟货币传销案中,被告人王某仅发展了 2 名下线,但他是传销平台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搭建网站、维护数据、修改返利规则。法院认为,王某的技术支持是传销活动得以实施的关键,即使拉人少,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 “拉了几个人” 被调查,该怎么办?

如果你确实参与了传销活动,且拉了几个下线,被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必过度恐慌,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自己的角色:是 “普通参与者” 还是 “组织者、领导者”

回忆自己在传销组织中的具体行为:是否参与过策划、制定规则?是否负责管理某一区域的下线?是否承担过宣传、培训工作?是否掌控过资金结算?如果只是单纯拉人,未承担上述关键职责,即使下线有几十人,也可能只是普通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2. 配合调查,但不要自认 “有罪”

接受讯问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参与过程,包括加入时间、发展下线的数量、层级关系、是否获利等,但不要轻易承认自己是 “组织者、领导者”。如果对讯问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解释;对记录的笔录,要仔细核对,确保与自己陈述一致后再签字。

3. 保存证据,证明自己的非关键角色

如果你只是普通参与者,应尽可能收集以下证据:

① 与上线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是被引诱加入,且服从上线指挥;

② 返利记录,证明自己未从传销活动中获得大额利益(尤其是未从下线的费用中抽成);

③ 证人证言,比如其他参与者证明你未承担管理、培训等职责。

4.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区分罪与非罪

传销案件的关键在于 “组织者、领导者” 的认定,而这需要结合行为、角色、作用等多方面分析。专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细节,判断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 “组织者、领导者”,并制定辩护策略。

五、结语:法律不惩罚 “受害者”,但需警惕 “越界”

我国法律之所以将打击范围限定在 “组织者、领导者”,就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避免将受害者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如果你只是参与了传销,拉了几个人,只要未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关键职责,且发展的总人数不足 30 人、层级未达三级,就不必担心被刑事立案。但如果你在拉人的同时,还负责了传销组织的管理、资金结算或培训洗脑,即使拉人不多,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如果你正处于类似困境,分不清自己是否 “越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结合你的具体行为、在组织中的角色、发展的人数和层级等,为你提供针对性分析,帮你厘清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记住:法律的边界,既是对犯罪的震慑,也是对无辜者的保护。准确理解法律,才能在迷雾中找到方向。

阅读量:12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李泽民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广强律所新增一起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成功不起诉
T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淫秽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自首情节?
药食同源类保健品诈骗罪案件,罪名辩护更应争取
出售闲置药品型涉毒案之入罪逻辑及辩护对策--涉毒严打政策与医疗型涉毒案背后的底层冲突问题
盗窃公司资产,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广强刑辩研究集锦【7月】
L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没有向购买方收集证据,能否认定水果味电子烟的销售金额?
于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宣告无罪的刑事申诉状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