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办案札记 >> 内容

“刷单炒信”成功辩护为虚假广告罪,量刑五年变一年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28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因组建工作室招募人员开展“刷单炒信”活动,涉案流水数千万,获利近七十万,侦查机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申请逮捕,很快逮捕通知就下来了,这时候家属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紧考虑换律师,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马律师团队受托介入该案件。

辩护工作

每一个刑事案件介入之后,第一件事就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虽然很多人认为逮捕的案子再取保的几率很小,但马律师还是毅然决然得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之后,终于等到检察官松口,在当事人家属退赃5万元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至此,当事人重新获得了自由(具体过程可回看前期文章:马泽恩律师团队2024年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成功!——组织刷单炒信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临认罪认罚的困境(不签有可能被收监),即使面临的罪名和量刑都不是最佳结果,当事人还是扛不住心理压力,先签了认罪认罚,但即便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马律师团队仍坚持从案件核心法律争议点出发,开展独立辩护,将工作重点聚焦于罪名定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适用存在争议,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二者量刑差异显著:非法经营罪在此案情形下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虚假广告罪最高刑期仅为两年。为厘清案件法律适用边界,马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案卷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类似案例,撰写专业法律意见,并在后续庭审中再次向合议庭强调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的事实依据与法律逻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可马律师的辩护观点,将案件定性为虚假广告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较初始可能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五年三个月,轻判了四年。至此,时隔两年,该案从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到罪名辩护成功,完美落幕。

附判决书(节选):

WX20250928-162604@2x.png

925.png


阅读量:10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司法会计鉴定中,“收支差额”一定就是“获利数额”?
“刷单炒信”成功辩护为虚假广告罪,量刑五年变一年
侦查阶段会见,律师需要了解哪些讯问情况与辨认情况?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性”?如何理解公众性中的“特定关系”?
接受虚开,就一律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吗?
出售美元外汇获利近百万元,为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制售“药食同源”的雾化产品,有哪些刑事风险?
实务文书|租用赌博软件房间聚众赌博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非法集资涉及的各项资金、款项,如何处置?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