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销活动呈现出更加隐蔽和复杂的形式,许多以正规产品经销为幌子的传销组织层出不穷。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从事正当产品经销的个体经营者因缺乏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不慎陷入传销组织的陷阱。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误入传销的参与者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旨在探讨这一问题,分析误入传销者的法律责任边界,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分类
我国法律对传销行为有明确的界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传销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需要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二是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三是报酬计算主要依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而非实际销售产品。其中包含诈骗型传销和团队计酬型传销。
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所指的传销是指诈骗型传销,也即“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的传销。这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传销往往没有实际产品或服务,纯粹依靠"拉人头"获利;而以产品为媒介的传销(团队计酬型传销)则通过确实存在销售实际商品的行为。这种差异使得许多真正从事产品经销的个体难以辨别其参与的组织的传销性质,而参与这种行政违法的传销活动也不构成传销犯罪。
二、因经销产品误入传销的行为类型
部分公司以正规产品销售为幌子,实际以“拉人头”为主要盈利模式,而许多经销商最初只是被产品吸引,认为可以通过销售获利,并未发现真正的盈利模式是发展下线,而非零售。
部分平台以组织者以“区域独家代理”“品牌合伙人”等名义吸引经销商,承诺高额返利和市场保护。要求参与者缴纳高额加盟费或进货费,并鼓励其发展下级代理商。使得经销商误以为这是一种合法的分销模式,未意识到其本质是“拉人头”的传销行为。
有些公司则以“社交电商”“新零售”等新型商业模式掩盖传销本质, 利用微信、抖音、拼团等社交平台推广,宣称是“分享经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采用多级分销模式,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佣金。通常设置复杂的奖励机制,如“直推奖”“团队奖”“层级分红”等。由于社交电商模式本身具有合法性(如合规的二级分销),许多参与者难以辨别合法分销与非法传销的界限,误入其中。
三、误入传销组织的主观故意要件分析
刑法理论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违法行为和主观罪过。对于传销犯罪而言,参与者必须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传销组织而积极参与或发展他人加入。
对于因经销产品而误入传销的个体,其主观状态往往是为了销售产品获取正当利润,而非通过发展下线牟利。这类参与者通常对组织的传销性质缺乏明确认知,更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的主观故意。因此,从刑法理论看,缺乏主观故意的产品经销者不应承担传销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结论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传销参与者"一刀切"处罚的倾向,这导致许多误入传销的产品经销者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忽视了参与者的主观故意差异,将无犯罪意图的个体与传销组织者同等对待,违背了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因经销产品误入传销组织的个体,在缺乏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应作为犯罪处罚。当前法律实践需要更加精细地区分不同参与者的主观状态和参与程度,避免"一刀切"的处罚方式。建立更加科学的责任认定机制,既能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又能保护无辜的产品经销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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