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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代理账号推广淫秽视频链接案件怎么争取不起诉?--网络涉黄犯罪研究(七十四)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3-23


注册代理账号推广淫秽视频链接案件怎么争取不起诉?


淫秽视频网站或淫秽视频APP大部分通过网络招募代理,代理通过注册代理账号,在生成淫秽网站视频链接,将该链接在自己的微信、微博、qq等账号中推广,有的是以打赏链接的形式,用户扫描二维码进行付费,有的是用户进入平台后进行充值,用户支付的钱款,后台会给代理一定比例的提成。代理的这种推广行为一般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立案侦查,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被起诉定罪,满足一定条件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起诉,不起诉后案件不会移送法院起诉,不再受到刑事处罚,当事人也就“自由”了,但争取不起诉有很多学问,在具体案件中做具体的分析,但总体而言,不起诉分为三种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案件。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2、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下面分享两则代理人员不起诉案例,都是通过注册淫秽视频平台代理账号进行推广,侦查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根据上述条件分别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则案例:侦查机关未能查实行为人实际传播的淫秽视频文件数和点击数等犯罪事实,非法所得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立案标准。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姜某某所建网站的下线代理,在淫秽网站注册代理账号并生成网站淫秽视频连接,将该链接在新浪微博中推广,让网友以打赏观看的方式点击付费观看,并于网站约定分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为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以从传播视频文件数、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等标准来认定是否涉嫌犯罪。无为市公安局未能查实黄某某实际传播的淫秽视频文件数和点击数等犯罪事实,仅查实黄某某通过传播淫秽视频实际非法获利4651元,该非法所得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立案标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摘选自: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无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不起诉决定书》)

第二则案例: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的“九龙”网站在传播淫秽视频牟利,仍通过其父亲邹某乙(另案起诉)在“九龙”淫秽视频网站后台注册代理账号,并将从淫秽视频网站提取的数百部淫秽视频通过微信群在网络进行推广,通过“打赏”的方式供客户付费收看并从中赚取70%的代理费。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已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经鉴定,“九龙”网站送审的41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但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受他人引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已清退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邹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摘选自: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101号《不起诉决定书》)

综合以上,案件情节轻微的案件是比较有机会争取不起诉的,即使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也并非完全没机会,律师和家属还是应该努力争取,不放弃一丝机会;当然,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一点也是很大的突破点,需要律师对该类案件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才能有充分的敏锐度。以上内容希望对受困于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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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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