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第四方支付机构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可能触犯什么罪名?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9-07


第四方支付机构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可能触犯什么罪名?


最近笔者接到一些支付圈从业者的咨询,其中大部分与赌博网站相关,本文笔者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简要分析第四方支付机构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简单来说,第四方支付机构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具体分析如下:

一.第四方支付机构所开展的业务被认定为“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触犯非法经营罪

在我国,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方支付机构的准确定位是收单外包机构,不可能取得该证。依据相关规定,第四方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非法经营罪的其中一种行为方式。因此,如果第四方支付机构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涉及到资金支付结算,则触犯非法经营罪。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模式主要有虚假交易和资金二清两种,依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文件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达到相关立案标准的,成立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如浙江杭州西湖法院办理的“林某1等八人非法经营案”,具体案情和裁判要旨笔者在《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第四方支付机构被控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分析》一文中已作阐述,不再赘述。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帮助其收取赌资,触犯开设赌场罪

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实务中,如果第四方支付机构的相关人员主观上与赌博网站的运营人员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抑或是在帮助收取赌资时对网站的涉赌性质处于明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帮助收取赌资并且参与结算和清算过程,有较大概率被定性为开设赌场共犯。

以案号为(2018)鲁0705刑初266号的张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张某与他人成立第四方支付公司,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联系,搭建资金支付通道。通过僵尸商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另外,判决书显示从张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里面涉及大量涉赌词语、资金流量通道转换等内容,可以认定张某主观上对于流转资金中涉及赌博网站资金是明知的,据此法院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未参与结算仅提供支付接口的,只成立帮信罪

按照运营模式来划分,第四方支付机构可划分为聚合自清类、全聚合类和通道接口类,前两者涉及到资金二清,后者只是提供纯粹的聚合技术,大概意思就是把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窗口进行整合形成一个支付接口,不开展资金的二次清算。

针对只提供支付接口给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的涉案情形,不属于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只能认定为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主观上对帮助收取的赌资性质也不存在确切的明知,只是存在概括性的主观犯罪故意,则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和开设赌场罪,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从而以帮信罪定性。

关于这个观点,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303刑初153号判决书,该案由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提起公诉,该判决最终只认定了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从判决书来看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主要原因就是案涉第四方支付平台只为信息网络犯罪人获取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并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综上,第四方支付机构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主要涉嫌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和帮信罪,其中,帮信罪是轻罪,从辩护的角度考虑,如果面临非法经营或开设赌场的指控,可通过审查涉案第四方支付机构的运营模式,判断是否存在成立帮信罪的辩护空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阅读量:29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007868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受委托分装加工水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H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一起网赌案件37天释放的法律意见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