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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律师:剖析四人共运10公斤毒品案之毒资疑点及辩护对策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26


黄坚明律师:剖析四人共运10公斤毒品案之毒资疑点及辩护对策


轰动如劳荣枝案一般的国家级重案,辩方及公众提出质疑及反对意见者也“多如牛毛”,期盼劳荣枝早日魂归西去者则更多。为此,我们就在办的一起“蹊跷”四人涉嫌共运10公斤毒品案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这自然也是顺理成章之举。为此,我们将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就涉案毒资疑点问题分析分析、思考,并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这是一起没有“运费”的四人受雇运毒案

就朱某一、朱某二、胡某某、陈某某四人涉嫌共同运输10公斤毒品一案而言,一审判决已认定朱某一等四人受雇于境外毒枭张三,实施了千里运毒的犯罪行为,进而导致其四人被重判。对此,我们暂且抛开其中的诸多细节,我们单单关注其中的“运费”毒资问题。其中,四人合计共谋的“高额报酬”运费总额是多少?四人如何以什么方式分配涉案高额毒资?事前是否有收取毒资或差旅费呢?以及朱某一等四人如何与境外毒枭进行联系及资金往来?针对上述诸多疑点,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上述疑点统统没有答案,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均没有查实上述问题,直接导致此案疑点重重,难以定案。

就现有证据和事实而言,可以明确的是,这是一起四人受雇运毒案,这是一起千里运毒案,这是一起事前没人支付运费及差旅费的涉毒案,这是一起疑点重重的涉毒案,最核心理由是交付前环节、交付中环节、支付运费环节、甚至是境外售毒者与境内受雇运毒者如何密谋及商议运毒的“犯意联络”环节等全部涉案之系列关键证据统统缺失,支付运费毒资对应的其他证据自然也缺失,进而导致此案疑点重重,无法定案,起码我们辩方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

二、这是一起“运费、报酬”金额不明的四人受雇运毒案

就朱某一、朱某二等四人涉嫌共同运输10公斤毒品一案而言,办案机关认定他们有涉毒犯罪事实,为此对他们进行重判。一审判决也“查明”他们曾收取大额现金并到涉案银行“存入”大额现金的关键有罪事实。就涉案银行存款及转账记录而言,涉案的朱某一等四人两次合计收取近50万元的大额收入,且多人获利金额超过10万元,短短几天内多人获利数十万元,从常理判断,此案确实有理由怀疑朱某一等人涉毒了,且此案也有某县当地的购毒者张三、居间介绍人李四庭前口供证实他们四人涉毒。为此,从有罪推定视角分析,银行存款书证及银行转账书证可谓铁证如山,再结合两名同案犯指证他们四人共同涉毒,从证据视角分析,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证实他们四人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起码有相当充分的证据可佐证此事实。但经认真分析此案,我们坚持此案绝非如此,单单从毒资视角进行质疑,就可证实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明显缪。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高达140万元或165万元的大额毒资明显是孤证,除了涉及孤证不得入罪的问题外,此案还涉及关键同案犯当庭翻供的问题,进而导致指证朱某一等人涉毒的口供无法定案根据。对此,我们只能说,某县购毒者确实供述其曾支付百万以上的大额运毒费口供之外,本案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可佐证此事实,进而导致此案最关键之受雇运毒之四人涉嫌出售涉案10公斤毒品的关键事实真实性也存疑。

其二,本案涉及朱某一等四人携带大额毒资回某省的问题,但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他们存入涉案银行的“毒资”仅为其中一部分,返程之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毒资仅为一部分,其余大额毒资是以现金方式携带回乡的,起码他们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如此的。但问题是,本案有哪些在案证明可证实他们携带大额毒资现金回乡的事实属实呢?如何证实他们携带大额现金的去向呢?如何证明他们四人是如何分配大额现金毒资呢?假定涉毒的犯罪事实属实,从常理角度分析,他们尚未“大气”到“不分你我、可随意分配”涉案大额贩毒所得的程度。显然,从涉案现金真伪不明、如何分配毒资不明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朱某一等四人共同受雇运毒的事实明显谬误,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三,从受雇运毒所得,或者是贩毒所得视角分析,四人运毒一案中的朱某二有所得,胡某某有所得,陈某某有所得,起码从银行存款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看,他们有所得,这从侧面证实他们有运毒贩卖牟利的重大嫌疑,但全案过程中朱某一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或者是在案证据证实其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且胡某某是否牟利,以及其牟利金额不明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有重大疑点,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四,从境外大毒枭张三分钱未获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雇请朱某一等四人共同运毒的犯罪事实明显谬误。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看,张三是境外大毒枭,是涉案毒品提供者,是受雇运毒的雇请者,是潜在贩毒收益的最大收益者,但在案证据和事实恰好证实,张三在全案中分钱未得,起码没有证据可证实其从中获利。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证实朱某一等涉毒一案应是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五,从全案毒资数额视角分析,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朱某一等四人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核心理由是朱某一获利金额是零元,朱某二获利金额是37.3万元、陈某获利金额是12万元,胡某获利金额不明,实际所得金额不明,缺乏明确分配方案的重大涉毒案,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起码是缺乏证据支撑的,更是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的。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朱某一等四人受雇运毒一案应是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三、本案有相反证据佐证朱某一等四人受雇运毒案谬误,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因朱某一等四人因受雇运毒而被抓归案,因朱某一等四人于涉案期间恰巧取得大额银行转账收入或银行存款收入,从常理视角分析,我们有理由怀疑他们涉嫌受雇运毒、贩毒牟利,除非他们可提供铁证证实他们不涉毒,除非他们可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他们不涉毒,除非他们可对自己涉毒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但遗憾的是,因他们涉案行为是相互独立的,进而导致他们很难对自己涉案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但经反复思考,我们始终坚持此案有相反证据或线索可证实他们受雇运毒的事实不属实。对此问题,我们后续再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涉毒案是国家持续严打的违法犯罪范畴,涉毒案出现被重判的情形很常见,因入罪证据标准很低,出现被违法重判、错判的情形也很多,专业律师强力辩护之后获改判的案例有,被认定为无罪的情形也好,但被违法错判的案例也不少。为此,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远离毒品,远离犯罪无疑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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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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