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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命案技侦资料在司法实务中五种异常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5-09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我们常年办理诸多涉毒命案或涉毒重案,对办案机关查办涉毒命案的办案手法可谓相当熟悉,现就我们在办的一起涉毒命案技侦资料问题,谈谈几点办案感悟,以供同行参考、借鉴及斧正。具体如下:

一、技术侦查措施缺乏合法审批手续

我们不否认,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报批手续,对涉毒疑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进而获取相应的技侦资料。对此,我们在庭审中多次遇到当庭播放技侦资料的情形,也亲眼目睹过侦查机关提供的合法批文。对此,因手续合法,我们也无法当庭否认涉案技侦资料的合法性,为此只能对涉案技侦资料的证明力问题提出质疑。但是,我们在办理涉毒命案中,我们也多次遇到涉案侦查人员提供技侦措施对应批文的情形。更异常的是,在没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涉案判决书竟然直接载明涉案技侦资料是合法有效的定案根据。如此断案,无疑是彻底裸奔做法。

对此,我们更想质疑的是,因被追诉人涉毒,涉案侦查人员便可以违法采取技侦措施了吗,便可以借机滥用职权吗?须知,某地涉案领导便通过技侦手段违法监听当地的党政领导通话内容,查阅相关的新闻报道即可知晓此事。

据此,我们始终坚持,采取违法手段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本身,也是一种“恶”。对此,就我们在办的一起涉毒命案而言,起码目前为止,我们尚未看到涉案技侦资料对应的合法审批手续。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技侦资料,绝非合法有效的定案根据。

二、未经法庭质证的技侦资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我们曾办理这样的案例,涉案犯罪事实存在与否是该案的争议焦点,涉案侦控人员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此事实,便当庭陈述,说他们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技侦资料,一审判决书中也载明定案根据之一是涉案技侦资料。但遗憾的是,不管一审也好,二审也罢,我们始终都没有看过所谓的技侦资料,技侦资料究竟是谁的声音,何人被监听,涉案审批手续何在,通通都是迷一般的事实。对此,我们也只能说,如此断案,我们很难接受。

在我们正在办理的涉毒命案中,我们看到公诉人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技侦资料进行翻译,并进行声纹鉴定。对此核心争议问题,我们只能说,至今为止,我们尚未看到相应的技侦资料声纹鉴定材料。对此,我们就质疑:涉案被追诉人是否陈述其将实施涉毒犯罪的技侦资料,究竟是何人所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毒品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涉案被追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当庭否认其涉毒。对此,我们始终坚持:此案基本事实不明,单凭在案证据,本案明显无法定案。

二、单凭技侦资料孤证以入罪

在一起涉毒命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被追诉人走私、贩卖、运输了涉案的十多公斤毒品,但毒品实物缺失,现金毒资缺失,在案银行转账记录与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明显是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更关键的是,除了在案的技侦资料,除了在案技侦资料中涉及大额毒资的问题外,本案缺乏其他诸多毒品实物、现金毒资、基本匹配的大额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佐证此事实。为此,我们坚持涉案技侦资料是孤证,依法不能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更不足以证实涉案毒品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但遗憾的是,诸多办案人员盲目迷信技侦资料的证明力,进而作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裁决,且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甚为常见。

四、一份技侦资料可认定全案被追诉人均有罪?

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张三和李四两人在通话记录中谈到其向王五大额购毒的犯罪事实。对此,办案民警提供了相应的技侦资料以证实张三、李四之间通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甚至还可以提供相应的声纹鉴定意见。不可否认的是,此案确实有初步证据指向王五,此案也确实不能排除王五涉毒的可能性。同时,涉案侦查人员对李四与王五之间的通话内容也确实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但涉案通话记录里没有谈到具体交易的问题,也不存在特殊暗话等诸多异常情形,王五归案之后也一直否认其曾向李四出售过涉案的数公斤毒品,而王五不认识张三,也从未过张三联系过。

据此,本案能否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通话记录对应的技侦资料,以认定王五向李四出售涉案大额毒品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吗?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上述技侦资料对张三、李四涉案行为而言,属于直接证据,相比而言,证明力更高些,在侦控人员可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办案机关认定张三、李四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在逻辑上起码有成立的可能性;反之,此案单凭张三、李四之间的通话记录内容及对应的技侦资料,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直接认定王五涉案行为构成犯罪,从证据链角度分析,在案证据明显不足,且张三、李四通话内容对应的技侦资料,对王五涉案行为而言,明显属于孤证性质的言词证据,如此定案则明显不妥,起码我们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涉毒命案中已多次遇到过类似的不当裁决。

五、技侦资料的实质仍是证明力较低的言词证据

罪与非罪的区别,应看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就司法实务而言,我们更想强调在案证据链是否齐备,具有完整证据锁链情形的,被追诉人被定罪量刑的是常态;证据链中断的,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常见情形。但遗憾的是,在诸多涉毒命案中,我们经常发现这样的极端个案:有技侦资料的就定罪,没有技侦资料是否能定案再谈,而诸多办案人员把技侦资料的证明力认定为高于同步录音录像、书证、甚至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进而作出一些明显违背生活常识的谬误判决。对此,我们坚持:技侦资料的实质仍是言词证据,有些还是完全不涉及犯罪内容的、证明力更低的孤证言词证据,结果却作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定案根据,如此断案做法则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过分迷恋技侦资料的做法不妥,无视技侦资料的做法也不妥,罪与非罪应回归到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在案证据链本身,而非肆意滥用司法权,进而违法错判、重判无辜者、案外人或其他没有实质性涉毒行为的被追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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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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