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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达实控人因涉嫌非法吸存投案,房企为何会涉嫌非法集资?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20

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河北卓达集团实控人因涉嫌非法吸存而投案。这种自身拥有规模较大的资产和实体业务的房企,为何也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而对于卓达这种房地产企业为何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比如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万变不离其宗,主要就是看其是否向社会公众进行了融资,而且还作出了保本承诺,从法律法规角度而言,就是符合非法吸存的四个条件,不具有合法资质、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不对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承诺保本付息。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就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性犯罪。(注意,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以能否兑付为标准,而是以前文所述的四个条件为标准)


1.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将融资和销售混淆

比如作为一家房产企业,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卖房子,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销售,交钱给房,这叫销售。但是,如果如果把房子变成理财产品,客户先交钱,每年拿利息,而且是很高的利息,远远高出了银行同期放贷利息,约定一年后或者几年后可以拿回本金,或者可以拿到一套同等价值的房产,这种行为就会存在非法集资的争议,这种模式,到底是预售房产还是非法集资,主要就是看商家的目的,到底是为了销售房产还是融资。

当然,在现实的商业行为中,很多企业因为产能不足,也会采用先收取预付款甚至全款,到期没有发货就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也就是利息)补偿消费者,比如手机企业锤子科技曾经使用过这种方式补偿消费者,在产能不足的情况下,用户如果选择全款预订,超期发货的企业就按日支付一定的利息给消费者,这种支付利息的行为就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不是非法集资。这是因为,锤子科技开展这种模式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手机,而不是搞投资理财,两种模式的区分第一是看支付利息发生的条件,锤子科技支付利息的前提是其没有按约定发货,而不是用户交款就能拿利息。第二是是收取的预付款的用途,如果存入了单独的预付款账户没有使用或者投入了生产经营,一般可以认为是商品销售目的,但是如果是用来募新还旧,那就可能会定性为集资目的,而不是为了销售目的。


2.是否单位犯罪?

有很多人疑惑,这类案件,是否可能定性为单位犯罪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而在该类案件中,办案机关也会对此问题进行定性,比如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是否是以公司、单位的名义作出,相关所得,是否为单位所有,但是,如果仅仅符合这些条件,还不足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观察一个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不仅仅要看是否单位名义实施和违法所得是否规单位所有,还要观察企业是否是个人为实施非法吸存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企业成立后,是否以相关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如果是,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只能以个人犯罪处罚。而回到卓达案中,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办案机关、司法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但是本案在定性过程中,假设相关行为被认定涉嫌非法吸存犯罪,应该逃不过是否单位犯罪的讨论。


投案不等于自首

因为最近不断的有投案事件发生,现在大家对于自动投案不等于自首已经分的比较清楚了。

比如去年的钱宝张小雷投案,前段时间的团贷唐军投案,和昨天的河北卓达杨卓舒投案,媒体基本是严格依照警方的表述,只说投案,没说自首。因为,自动投案,是指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而自首,不仅仅需要投案,还需要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是否构成如实供述,是投案之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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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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