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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淫秽直播类不起诉案例梳理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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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直播兴起后,形形色色的直播充斥着网络,只有吸引眼球的直播才能获得流量密码。“黄”无疑是赚钱最快的流量密码,很多主播铤而走险,戴起遮盖现实的面具开始了黄播,有些甚至露脸黄播,马律师曾经接触过不少黄播主播,有的是为了赚快钱在校学生,有的是负债累累想直播还债的苦主,有的还是夫妻拍档。不管出于任何目的,都不是犯罪的理由,但对于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作为辩护律师,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尽力为其争取不起诉,笔者整理了近年比较有代表性的十个不起诉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1:韩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礼泉检刑不诉〔2021〕20号)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底-7月初,韩某某用手机下载“金鱼直播”平台并注册会员。在山东单县家中直播62次,吸引粉丝观看并收取礼物,获利7750元。该平台为淫秽表演平台,主要受众为男同性恋群体,直播内容含裸露身体、手淫、同性性交等淫秽内容。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礼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淫秽直播次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颜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西检刑不诉〔2021〕20041号)

案情简介:2020年7-10月,颜某某就职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知公司运营的“夜*”“优*”直播平台存在淫秽视频表演,仍协助处理日常运营工作,获取违法所得25966.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协助他人利用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自愿认罪认罚;4、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5、受雇工作时间短,且已全额退赃。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例3:米某某非法传播淫秽物品案(寿检刑不诉〔2021〕6号)

案情简介:2020年7月,孟某某成立“菩提暖场团队”,为多个非法淫秽表演、涉赌直播平台“暖场”。米某某参与其中,传播约53个淫秽视频文件,获利1025元。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恶性较小,在案件中系从犯,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案例4:肖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合高新检刑不诉〔2021〕56号)

案情简介:2019年初,肖某某承接“盛颜直播”软件制作业务,交付后发现平台有大量淫秽视频,为获取尾款仍继续提供优化调试服务。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提取该平台31个淫秽视频。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伙同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肖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案例5:郑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开设赌场案(锡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2号)

案情简介:2018年8月-2019年10月,郑某某在菲律宾涉黄涉赌公司技术部任组员,负责大数据平台系统开发,平台未投入使用,工作期间工资获利40万余元。该公司系列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500余万元,赌资累计4600余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案例6:周某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平检刑不诉〔2021〕20019号)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4日至7月30日,杨某某在“**直播”手机APP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周某乙、周某甲和被不起诉人周某丙明知是淫秽直播的违法所得,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违法所得资金转账,违法所得共计29900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丙违法所得200余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丙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其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7: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辽太检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1月19日,高某某以“经纪人”身份招聘女主播在多个直播平台直播并传播淫秽视频。她将他人提供的淫秽视频发给主播,主播以刷礼物加微信发福利为由吸引观众。高某某从主播礼物中抽取12%提成,获利8000余元,给3名主播发过50余部淫秽视频。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外向不特定观众传播淫秽视频20部以上的证据不足,其获利数额不清。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8: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95号)

案情简介: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温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柳某某、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均另案处理)明知蝌蚪软件存在淫秽直播表演的情况下,仍指令其公司员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朱某某、王某甲、吴某某、金某某、周某某为蝌蚪软件提供技术运营维护,并收取开发及维护费共32.7万元。2018年3月至12月,蝌蚪软件充值金额共120.149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第一,属于单位犯罪中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第二,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第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例9:刘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绍柯检公刑不诉(2018)335号)

案情简介:2017年8月起,王某某冒名注册公司非法运营多个直播平台,组织女主播进行淫秽表演。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进入该公司,明知平台存在淫秽表演,仍为苹果手机端平台提供技术工作,直至11月30日被查获。经鉴定,平台部分直播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他人组织淫秽表演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技术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轻,且归案后真诚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10: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泉检诉刑不诉(2018)41号)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12月,朱某某组织多名女性在“老司机”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王某某参与其中,每次直播注册会员观看人数约二百余人,获利2274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认定的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及注册会员人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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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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