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甲公司从乙公司那里购买成品油,但乙公司从上游采购时,上游开具的是原料油票,因此无法开具成品油票甲公司,于是甲公司找到丙公司,由丙公司提供变票服务。
操作模式如下:
甲公司打钱给丙公司,丙公司再打给乙公司,变成乙公司把货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再卖给甲公司。
乙公司开具原料油发票给丙公司,丙公司将发票品名变更为汽油、柴油,然后开具给甲公司。
成品油由甲公司从乙公司那里提走。
本案中,三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二、法律分析
第一,增值税是链条税,只要首尾两端是真实交易,无论中间增加了多少个交易环节,都不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因为首尾两端价格差决定了总的增值额,虚加的中间环节只是将增值额进行切割而已,不影响增值额的大小,不影响国家整体上征收的税款总额。
这个道理就像切蛋糕一样,蛋糕总体上就是这么大,无论你把他切成多少小块,它都不会变大或者缩小。
假如上游-乙公司:1000万货款,130万增值税;
乙公司-丙公司:1200万货款,156万增值税;
丙公司-甲公司:1500万货款,195万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将征收到156-130=26万增值税款,丙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将征收到195-156=39万增值税款。整体上征收到增值税款是26+39=65万。
假如乙公司直接开票给甲公司:1500万货款,195万增值税。乙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将征收到195-130=65万增值税款。
大家看到没有,虚增了中间环节的结果是,本来所有的增值税款都是首端的税务机关征收的,变成了首端的税务机关只是征收到一部分,剩余部分被中间环节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走了。
需要指出来的是,无论是那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只要是中国的税务机关,其征收到的增值税款都是国家的收入,不会影响国家的总体收入;如果认为增值税款损失了,那就是变相认为中间环节公司所在的地方不是中国的领土。
第二,发票品名不一致,可能会影响到消费税,但是不会影响到增值税。
譬如,在出厂环节,上游炼厂把成品油当成原料油销售给乙公司时,价格是真实的,无论是成品油,还是原料油,增值税税率都是一样的,都是13%,对增值税来说,有什么影响呢?
在本案中,虽然虚增了一个交易环节,但是首尾两段两端的价格差锁定了增值额,发票品名变化了,增值税税率却没有变化,因此不可能影响到增值税。
第三,那什么时候,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呢?
如果中间环节的公司不想缴纳增值税款,譬如本案中,丙公司的进项税额是156万,销项税额是195万,在形式上其需要缴纳39万增值税款给当地的税务机关,其通过其他方式从第三方购买进项去充他的销项了,这样的话,国家将在中间环节少征收到一部分增值税款。
因此,这类案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差额,中间环节的公司是不是用现金缴纳了,如果不是用现金缴纳,用来扣抵的那些进项发票是不是真实交易产生的发票,就非常重要了。
第四,为什么丙公司可以变票?
丙公司之所以能够变票,通常是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丙公司虚构生产环节,假装从乙公司采购了原料油,进行调和,生产出成品油了。
这种情况下,丙公司就是协助乙公司的上游逃避缴纳消费税,影响的是消费税,没有影响到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丙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为其开具了成品油发票,原料油发票申报未开票收入或者虚开给其他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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